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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濮陽縣南關(二期)東片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2018年2月8日
附
濮陽縣南關(二期)東片區改造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加快縣城建設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縣城經濟,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縣政府決定實施南關(二期)東片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縣城建設總體規劃及南關(二期)東片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征收安置補償方案。
第一條征收時間: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
第二條征收范圍:縣城區馬頰河以西、解放路以東;金堤以北(含金堤)、揮公大道以南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著物。
第三條房屋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人
(一)本次房屋征收主體為濮陽縣人民政府。征收部門為濮陽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組織征收范圍內土地、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南關(二期)東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具體負責實施,同時委托濮陽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實施城關鎮散戶居民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為被征收人。
第四條房屋征收對象、產權調換及補償內容
(一)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內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著物;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集體土地征收由縣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產權調換內容
1.可調換房屋部分
2.所在院落土地部
(三)補償內容
1.被征收房屋找補價值部分;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助、臨時過渡補助;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補助;
4.構筑物、裝修及其他附著物補償;
5.其它補助和獎勵。
第五條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在前期摸底排查工作結束后,由項目指揮部組織國土、住建(規劃)、房產、綜合執法、工商、司法(公證)等單位組成認定組,進行下列統一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權屬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權屬以房產部門頒發的權屬證件、其他合法批準文件或已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不能出具以上證件、文件、文書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由土地權屬人出具證明,集體土地上房屋由所在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當地鄉鎮政府核實,并由認定組審核確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認定
權屬合法的土地、房屋面積以相關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書和權屬檔案的登記為準;權屬合法的實際面積與權屬證書和權屬檔案的登記不一致的,以房地產測繪機構測量結果為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認定
1、臨街房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該文書載明的用途執行。
2、臨街房屋沒有《土地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認定組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結果進行對待,認定結果必須公示。
3、企業房屋指工廠、小作坊、貨料場等其他經營性用房。
(四)不予補償的認定
1、自2010年11月1日《濮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堅決制止和查處縣城規劃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通告》發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違法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的不予補償。
2、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3、凡屬違法建筑不補償,2017年6月20日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航拍鎖定現狀后未辦理建設手續的新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無償拆除,不子補償安置。
4、由于項目征收范圍與已經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有交集,凡在其他項目已征收土地上搭建的構筑物、種植的附著物、養殖的家畜,不予補償。
違法建筑的認定由縣綜合執法局根據執法記錄和鎖定現場的影像資料進行認定后提交項目指揮部遵照執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與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共設立了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依據本方案規定采取房屋產權調換為主,并與貨幣補償相結合同時執行。
征收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房產、附著物,由縣政府統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按照《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要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價值的確定,由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的規定,參照《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濮政文(2014)69號)中的標準進行評估;國有出讓、劃撥土地及集體土地按照縣城區片價計入找補價值。
住宅房屋凡達到《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濮政文(2014)69號)規定的瓦房、房、樓房標準的為可調換房屋(符合調換標準的地上被征收房屋);非居住性房屋、倉儲庫房、單體過道、簡易棚、簡易房、彩鋼房、石棉瓦房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上附著物為不可調換部分。
(一)貨幣補償
1、可調換部分,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報告的評估價值補償。
2、單體獨戶樓房三層及以上的部分,按照評估報告的評估價值補償。
3、不可調換部分,按照評估報告的評估價值補償。
4、企業房屋及租賃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評估報告的評估價值補償
5、國有出讓士地按照國土部門提供的基準地價,減去《征收與補償協議》中已經按縣城區片價計入的找補價值,剩余部分一次性現金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依據本方案的規定采取房屋產權調換為主,并與貨幣補償相結合同時執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步驟是先找補衡,后按照比例調換。臨街門店依據相關規定施行貨幣化安置,不再建設安置房,按照調換面積依據有關規定標準折合現金進行補償。
1、貨幣找補衡原則
為了衡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結構、新舊程度等差異,堅持以貨幣找補衡原則,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只用于調換前征收范圍內所有可調換房屋的差別找補衡,但不予補償。在整個項目范圍內的所有可調換房屋中求出一個評估價塊值作為本項目的基準值;其找補金額計算公式為:可調換部分評估價值(可調換房屋價值+所在院落土地價值)-調換后面積×基準值=找補金額。
2、房屋產權調換標準
院落內的可調換建筑物容積率在0.5以上的,在找補衡后第一層、二層按照房地產測繪機構測量的房屋面積1:1調換。
院落內的可調換建筑物容積率低于0.5(含0.5)的(房屋面積小于院落土地面積一半),在找補衡后,按照房地產測繪機構
測量的土地面積的1:0.5調換。
家屬樓或多戶共用建筑,按照房地產測繪機構測量的分戶面積的1:1調換。
(三)獎勵辦法
1、為激勵被征收人動遷力度,鼓勵按協議征收與補償方式,對選擇產權調換的,針對被征收人簽協議和搬遷早晚不同,分別設立相應的獎勵。獎勵共分三個階段,每個階段10天,總期限為30天。
(1)在第一個階段(第1-10天)內,簽訂協議并經驗收合格。住宅一、二層部分獎勵可調換部分評估價值的10%,獎勵調換后面積的15%;單體獨戶三層及以上部分獎勵房屋評估價值的100%;以20戶為一個基準單位,全部沒有新建、擴建、改建或私
自改變用途的違法建筑,并能全部通過驗收每戶再獎勵1萬元。臨街門店獎勵實際經營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0%
(2)在第二個階段(第11-20天)內,簽訂協議并經驗收合格。住宅一、二層部分獎勵可調換部分評估價值的8%,獎勵調換后面積的12%;單體獨戶三層及以上部分獎勵房屋評估價值的70%;以20戶為一個基準單位,全部沒有新建、擴建、改建或私自改變用途的違法建筑,并能全部通過驗收的,每戶再獎勵5千元。臨街門店獎勵實際經營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8%。
(3)在第三個階段(第21--30天)內,簽訂協議并經驗收合格。住宅一、二層部分獎勵可調換部分評估價值的5%,獎勵調換后面積的單體獨戶三層及以上部分獎勵房屋評估價值的50%。臨街門店獎勵實際經營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5%。
2、企業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后15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合同經驗收搬遷完畢的,一次性給予評估價值5%的獎勵。
3、在征收部門公示的規定期限內,沒有簽訂協議并驗收合格的,不子獎勵。
(四)臨時過渡補助或停產停業補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征收人9600元/年的臨時過渡補助,初步過渡期兩年,共補助19200元。安置房交付后,另給予兩個月回遷期,共補助1600元。
2、被征收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1)工業、企業戶停產停業損失補助,以被征收人的月均利潤值確定,月均利潤值依據被征收人提供的3年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工業、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為6個月,一次性補償
(2)臨街店戶停業補助
凡被確認為臨街門店的,被征收人簽門《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并經驗收搬遷完畢,能提供納稅證明的,停業損失補償限期為3個月;不能提供有效納稅證明的,以實際面積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給子一次性停業補助。
3.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不給予臨時過渡補助和停業補助
(五)搬遷補助
按照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在搬家時應給予相應補助。具體如1.給子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遷助(含供排水、生活用電,電視、電話等補助費用)2000元(以被征收人戶口本為準,4口人為基準單位,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低于4口按4口計算)。
2.臨街門店按照18元/m的標準一次性給付搬遷補助。
3住宅房屋與臨街門店的搬遷補助費已包含回遷補助。
4.對企業的搬遷補助按照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5.被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不給予搬遷補助。
第七條:征收與補償協議的簽訂
(一)征收與補償協議簽訂的當事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人。
(二)所有權人未到場的,必須憑所有權人的合法委托手續簽訂協議,如所有權人已故的,則由全部合法繼承人或委托代表人簽訂協議
(三)征收設定抵押房屋的,被征收人簽訂協議15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解除抵押權的,征收部門可按照評估價值相當于擔保債權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
(四)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簽訂時,被征收人應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件并繳回,有關部門及時辦理注銷。
(五)協議簽訂的期限和地點,由本項目指揮部公示通知。
第八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款支付方式
第四條第(三)款中除被征收房屋找補價值部分外,其他款項(構筑物、裝修裝飾部分及其他附著物、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或停產停業補助費、其它補助和獎勵等)在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內,由項目指揮部一次性支付。
本次征收相關補償費用,只針對被征收人支付。生產經營者承租被征收房屋,要求相關補償費用的,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與被征收人協商分配;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原則參照本方案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解決。
第九條:安置房的選房及其他規定
(一)安置房選房方法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調換的,實行原址建設安置。按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驗收合格的先后順序確定選房序號。選房時間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積似”的原則選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選兩套或兩套以上的合并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安置房具體戶型及標準以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為準。
樓層層差系數統一為:一至五層沒有差價;六至九層每增高層,遞增15元/m2;十層至十八層在九層基礎上每增高一層,遞增20元/m2。
安置房成本價:待安置房建設完畢后,以縣政府投資管理辦公室和縣審計局審計的結果為準,市場價:以交房時的實際價格為準,該價格為安置區域內住宅房屋均價
(二)超出部分購置辦法
因房屋設計戶型、建筑面積大小與應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不致等原因,選房時出現超出或低于應調換房屋面積的情況時,按照以下方式結算
1、安置房選擇原則上不得少于可調換面積的90%,不足部分按安置區域內住宅房屋均價補償給被征收人(由于獎勵面積不參與找補,即不收取任何價值費用,所以在選擇的安置房面積低于應調換面積時不退補任何價值費用)。
2、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調換面積(調換面積+獎勵面積),在10m2(含10m2)以內的,按成本價購置;在10?-20?(含20?)的,按優惠價(安置區域內住宅房屋均價的90%)購置:超過20?以上的,按安置區域內同樓層的市場均購置。
3、調換面積小于50?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實物安置或貨幣化安置,選擇貨垂化安置的按照安置區市場價計算,其他政策不變。
(三)被征收屋所有權人有房產證(且已足額繳納契稅)的,在安置房辦證時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一)在征收補償實施過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可的,由出具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征收人或者居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提出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濮陽市評告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復核評估費用原房地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國有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爭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層征收與償》等規定執行。征收人與被征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議,或者被任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依照《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于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自接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請行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改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集體土地使用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由縣土地管理部根據《士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征收部門依照《中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定,依法中請強制執行。
(四)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后拒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拒不搬遷的,由征收部門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申請濮陽仲委員會依法仲裁,仲裁生效后,由征收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注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方案由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安置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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