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有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③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4種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4種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參照《廣東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之規定,
一、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1)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上述4種行為之一。
2)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上述4種行為之一;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3)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二、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行為之一的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具有其他惡劣情形;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具有其他惡劣情節;
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3次以上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三、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致1人以上輕傷或2人以上輕微傷;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3)多次或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
4)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5)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四、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五、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千元以上,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千元以上;
2)多次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須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自行或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七、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八、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1次的,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3次尋釁滋事(每次均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在5-7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九、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尋釁滋事次數→+1次=1-6個月刑期+←刑期;
每糾集他人尋釁滋事次數→+1次=6-12個月刑期+←刑期1次;
2)每輕微傷人數→+1人=1-3個月刑期+←刑期;
每輕傷人數→+1人=3-12個月刑期+←刑期;
3)每引起精神失常人數→+1人=6-12個月刑期+←刑期;
每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人數→+1人=12-24個月刑期+←刑期;
4)每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1-3個月刑期+→刑期;
每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10000元=1-3個月刑期+→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十、走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十一、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十二、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十三、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就民事爭議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四、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十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
2)追逐、攔截他人;
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十六、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5-10日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15日拘留并處500-1000元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60周歲以上的人;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十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處罰;
4)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6)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十八、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須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盲人或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十九、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1)情節特別輕微;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
3)出于他人脅迫或詐騙;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5)有立功表現。
二十、從重處罰的情形:
1)有較嚴重后果;
2)教唆、脅迫、詐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
二十一、法定免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3)70周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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