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葬費、撫恤費、計發辦法及標準
(一)喪葬費:
執行標準:從1999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在職人員)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喪葬費參照此標準執行。本通知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執行標準:從2003年元月起,企業單位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撫恤金:
1.行政機關在職人員死亡后,分別按以下工資項目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⑴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⑵計發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①.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②.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補助金)計發問題
⑴標準:①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按《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②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的,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③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④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的為本人生前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⑵計發辦法: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喪葬補助金
⑴離休干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①已故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補助標準在原來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紅軍時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來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來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戰爭(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來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②已故離休干部的其他供養人員(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難補助:在城鎮居住的由原來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農村居住的由原來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①從故時下一個月起父母(含養父母)、配偶(城鎮戶口)每人每月290元,(農村戶口)270元;子女(含領養子女)、弟妹(城鎮戶口)每月250元,(農村戶口)230元。
②為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或舍己救人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在上述表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養的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父母與配偶執行同一標準,弟妹與子女執行同一標準;
④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發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死者生前供養的遺屬死亡后,應當停發生活困難補助;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發給生活困難補助;死者子女及供養的弟妹發至能獨立生活為止,但不能超過十八周歲(中學在校生除外);
⑤企業在職和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上述標準一致(文件依據:甘勞社發〔2002〕244號)。
二、學歷工資
甘肅省人事廳《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暫行規定》
一新參加工作的干部工資待遇
1.在計劃內統一招收、統一分配到我省的中專、大學本科、大學?飘厴I生和取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及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仍實行一年試用期(見期);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不實行試用期(見期),執行一年初期工資待遇。(新參加工作人員工資及轉正定級后工資標準見附表)
各類干部參加工作后又取得較高學歷的,其原工資低于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改按相應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然后就就高進入到所任職務工資標準;高于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其工資待遇不變。
三、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條件,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離、退休費計算辦法:
一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工改后基本工資的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根據甘政辦發〔2006〕147號文件規定辦法計發,其中按一定比例發放的部分,可按省人事廳、財政廳2007文件電話通知執行:即工作年限滿35年以上的按100%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不滿35年的按95%計發;工作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75%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根據省上有關規定,在鄉(鎮)工作滿三十年、并在鄉(鎮)退休的,可按100%計發;滿三十年教齡的中小學教師,亦按100%計發。
四、關于調整離退休干部建房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離退休干部建房補助費:今后回縣以下城鎮(不含縣城)、農村安置的離休干部的建房補助費,不分職級和待遇,在甘老字〔1987〕08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一律提高到5000元;退休干部的建房補助費,在甘政發〔1983〕427號文件規定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一律提高到3000元。凡是領取了建房補助費的離退休干部必須退還原住公房。
(注:雙方都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后只發一方,在職死亡的不在發放范圍之內)。
五、部分知識分子和少數老職工補助
一、對部分知識分子和少數老職工的補助:凡研究生畢業后工作三年、大學本科畢業后工作五年、大學專科(包括“文革”期間入學的大學生)畢業后工作七年、高級中專畢業后工作十年的干部(含高級中專畢業后分配當工人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聘任擔任相當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干部;以及工作年限(連續工齡)二十年以上的其他正式職工(含合同制職工)
二、部分知識分子干部除享受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待遇外,對其中少數人員按下列條件和標準另給一定補助: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建立職務系列的有關規定,凡聘任擔任相當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副主任醫師等以上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干部,每人每月補助16元;
凡聘任擔任相當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等技術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干部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后工作15年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補助8元。此項補助不按地區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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