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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財政局相關內容:江陰市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領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陰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申請、受理、核查、決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供與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人員等保障。
第五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的監督、登記及管理工作。
衛計、城管、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配合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好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證。
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即食品小作坊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取得一張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八條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人應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四)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投料記錄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六)加工場所周圍環境面圖、面布局圖(需標注各功能區間和工藝設備布局);
(七)生產工藝流程圖;
(八)食品安全承諾書;
(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的,受托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日期。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品種目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調整。經江陰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無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申請人申請小作坊登記證,應當按照批準目錄中的食品類別提出。
第十一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行政服務窗口、部門網站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流程及申請表格,方便申請人申領。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同時征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按照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征詢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方面征求相對人意見并予以反饋,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意見;征詢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三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不少于2名或2名以上核查人員,并制作現場核查報告。
現場核查應當由熟悉食品相關業務的執法人員進行。
現場核查報告應當由申請人和核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核查報告上注明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現場見證。
現場核查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材料審查、征詢意見、現場核查等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抄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注冊號)、生產經營者姓名、地址、食品品種范圍、產品包裝形式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記發證日期為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七條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應當置于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四章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提出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食品小作坊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經營者姓名發生變化的;
(四)產品包裝形式發生變化的;
(五)食品品種范圍發生變化的;
(六)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
(七)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八)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九)其他應當申請變更的情形。
有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生產加工場所遷出本市范圍的,應當申請注銷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并向遷入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三)與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準予變更的,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與原登記證書一致。但因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發證日期為發證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的日期。但因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延續的,應當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按照首次申請辦理。
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三)與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發證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者的延續申請,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食品小作坊的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發生變化的,發證部門應當在進行現場核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準予延續登記的,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發證部門作出延續登記決定之日起計算。不予延續登記的,作出不予延續登記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的,應當提交刊登在發證部門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的公告等材料。
材料符合要求的,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補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補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一致。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辦理食品小作坊注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申請注銷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三)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四)食品小作坊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注銷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等材料。
注銷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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