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教育廳印發了《云南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全面啟動我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記者就《實施方案》中廣大群眾關心的問題對省人社廳進行了采訪。如下是小編整理,歡迎閱讀。
2018年云南省教師職稱改革細則及職稱評定標準
我省三個州市試點有成效
據統計,截至去年底,全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總數為108.1萬人,其中中小學教師就有48.5萬人,占隊伍總數的44.9%。
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作為中小學教師選拔培養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該制度是1986年首次職稱改革時根據當時的情況建立的,分為中學教師和小學教師兩個職稱系列,中學教師最高職稱檔次設置到中學高級教師(副高級),小學教師最高職稱檔次只設置到小學高級教師(中級)。對此,國務院高度重視,積極探索研究深化改革問題,并于2009年1月在吉林松原市、山東濰坊市、陜西寶雞市開展了改革試點工作,于2011年9月在全國擴大試點,各省選擇2至3個地級市開展試點,我省選擇了大理、玉溪、臨滄三個州(市)開展試點工作,截至目前,共有30名教師晉升了正高級教師職稱,2778名小學(幼兒園)教師晉升了高級教師職稱,為全省深化改革進行了有益探索。
在兩次全國試點積累經驗的基礎上,2015年8月26日,經國務院第10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在全國全面推開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8月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教育部印發了《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并于9月初召開了工作部署會議,對全國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兩部《指導意見》的要求和工作會議的部署,我省于去年10月初啟動了改革的前期工作,成立了以省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并擬定了我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后,上報兩部,并于今年3月底得到批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教育廳于4月15日召開了工作會議,對我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改革將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促進中小學教師的合理流動,加強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
幼兒園教師晉升學歷放寬
據了解,此次我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各級教育科研機構、電化教育機構、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中的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此外,民辦中小學校可參照我省《實施方案》,參加中小學教師職稱申報評審。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職稱體系建立上,將原來相互獨立的中學教師職稱系列與小學教師職稱系列統一并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系列。在職稱等級設置上,改變原來中學教師最高等級為副高級,小學教師最高等級為中級的規定,統一將中小學教師職稱設置為五個等級,資格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員級)、二級教師(助理級)、一級教師(中級)、高級教師(副高)和正高級教師(正高),與原中小學教師職稱的對應關系是:三級教師對應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三級教師、二級教師對應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一級教師對應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高級教師對應原中學高級教師。也就是說,中學教師在原中學高級教師(副高級)的基礎上,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教師;小學教師在原小學高級教師(中級)的基礎上,可申報評審高級教師(副高級)和正高級教師(正高級)。
在評價標準方面,將遵循中小學教育職業特點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突出師德素養和教育教學業績的導向要求,完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條件,克服片面強調學歷和論文的傾向。根據國家制定的基本標準條件,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現狀,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條件》。與以往相比,這次制定的評價標準突出了課時量、班主任工作等教學業績方面的要求,在論文和獎項方面,區分中學與小學、學校與教研機構、城鎮學校與農村學校等不同層次的學校(單位),作出不同的要求,對小學(幼兒園)教師、縣及縣以下中學教師不作論文要求,并將小學(幼兒園)教師晉升高級教師的學歷放寬至中師學歷。
此外,按照同行專家評審的原則,健全評審組織,完善評審方法,進一步體現社會認可和業內認可的要求,切實增強評審結果的公信力。
我省將于今年年底前完成首次評聘,初步實現制度入軌,6月底前完成資格過渡,8月底前完成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的評審和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的申報推薦工作,10月底前完成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評審工作。明年起,全省轉入常態化評聘。
延伸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的專業水和業績貢獻,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進一步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評審條件(以下簡稱《評審條件》)。
第二條按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中小學教師職稱統一為一個系列,資格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員級)、二級教師(助理級)、一級教師(中級)、高級教師(副高級)和正高級教師(正高級)。
第三條按照本《評審條件》規定的標準條件,經評審組織評審通過,獲得中小學教師相應職稱者,表明其已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和工作能力,學校(單位)應及時聘任并兌現相應待遇。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各級教育科研機構、電化教育機構、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中的在職專任教師與教研人員。已離退休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屬申報評審范圍。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
(二)自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
(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五)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符合我省相關規定。
(六)申報高級教師,須具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六條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須具備下列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申報三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崗位見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2.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在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崗位見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二)申報二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碩士學位。
2.獲得大學本科學歷,見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3.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并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履職滿2年。
4.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并在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履職滿3年。
(三)申報一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2年。
3.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4年。
4.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并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4年。
5.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并在小學(幼兒園)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四)申報高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并在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2年。
2.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3.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并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4.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在州(市)級以上學校(單位)工作,畢業后從事教學工作滿25年,并在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或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在縣及縣以下學校(單位)從事教學工作滿20年,并在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五)申報正高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
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第四章評審條件
第七條評審三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學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方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任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任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第八條評審二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熟練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方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具有任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三)能夠勝任班主任和輔導員工作。
第九條評審一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全面掌握任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能按照教學大綱、教材和教學原則的要求,積極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教育教學業績較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并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一定經驗。
(三)其他業績條件:
1.專任教師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高中)教師400學時;初級中學教師450學時;小學教師500學時;幼兒園教師200學時。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以來,承擔班主任、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等工作累計滿2年。
2.校外教育機構教師和教研人員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250學時,每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現職以來,在省(部)級期刊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教育教學研究報告1篇),或參與完成州(市)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第十條評審高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系統掌握任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學業績突出,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二)積極參與學校教學改革,在推動學校發展、促進學科建設和推廣先進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
(三)其他業績條件:
1.專任教師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高中)教師400學時;初級中學教師450學時;小學教師500學時;幼兒園教師200學時。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以來,承擔班主任、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等工作累計滿5年。
(3)履現職以來,除小學(幼兒園)教師外,其他申報人員需在省(部)級期刊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一定見解的教學研究報告或教學案例分析1篇),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縣及縣以下教師參與完成州、市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2.校外教育機構教師和教研人員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200學時,或每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不少于60天,執教示范課或舉辦學術講座不少于3次。
(2)履現職以來,公開出版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或在省(部)級期刊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一定見解的教育教學研究報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主持完成州、市級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第十一條評審正高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系統掌握任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具有很強的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在本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二)積極參與學校教學改革,在推動學校發展、促進學科建設和推廣先進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三)獲得特級教師榮譽稱號,或獲得省級以上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學能手、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師德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之一。
(四)其他業績條件:
1.專任教師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高中)教師350學時;初級中學教師400學時;小學教師450學時;幼兒園教師200學時。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以來,承擔班主任、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等工作累計滿10年。
(3)履現職以來,出版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獨創性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或在省(部)級期刊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學術論文3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獨到見解的教學研究報告或教學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主持完成州、市級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2.校外教育機構教師和教研人員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200學時,或每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不少于50天,執教示范課或舉辦學術講座不少于5次。
(2)履現職以來,公開出版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獨創性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2篇,或在省(部)級期刊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5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獨到見解的教育教學研究報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2項(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主持完成州、市級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2項)。
第五章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對不具備本《評審條件》第六條規定的學歷和資歷條件,但業績貢獻突出,且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評審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破格申報中小學教師高級職稱。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高級教師:
1.獲得省級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學能手、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師德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之一。
2.獲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三等獎。
3.參與完成國家級教學、科研項目或主持完成省級教學、科研項目1項,獨撰并公開出版有較高水的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5萬字以上)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2篇。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
1.獲得國家級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學能手、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師德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之一。
2.獲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二等獎。
3.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4.主持完成國家級教學、科研項目1項,獨撰并公開出版有較高水的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10萬字以上)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在鄉村學校工作滿3年的教師,可優先予以申報推薦。
第十四條承擔教學管理工作的學校(單位)行政領導,其教學課時量原則上應不低于專任教師課時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延遲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的情形和期限規定:
(一)履現職期間,未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者,每次延期一年申報;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不稱職)者,每次延期兩年申報。
(二)黨內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者,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一年、一年半、兩年、四年、五年內不得申報;行政受到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者,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一年、兩年、五年內不得申報。
(三)有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行為者,自查實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
(四)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問題者,自查實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報。已評審通過的,取消通過資格;已取得資格的,取消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本《評審條件》所要求公開出版的專著,是指取得ISBN標準書號并出版發行的學術著作,凡論文匯編、以筆名或單位名義出版發行的書籍,均不屬范圍;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是指在取得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凡在增刊、專刊、特刊上發表的論文,均不屬范圍。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數。
第十八條同一事項多次獲獎的,以其中最高獎項為準。
第十九條本《評審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評審條件》不一致的,
以本《評審條件》為準。
第二十條本《評審條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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