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大學生勞動權益
大學生的就業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些年來,大學畢業生人數增多、就業形勢嚴峻,畢業生面臨著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就剛剛畢業即將步入社會的大學生來說自身就業權益的維護顯得格外重要。本文將主要針對大學生的就業權益進行論述。
大學生在就業市場中屬于弱勢群體,在求職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可能的“陷阱”,求職者應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的意識。了解熟知就業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畢業后的就業的流程,從而使自己在就業時學會用政策法規保護自己,少走彎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業。要做到順利就業,在擇業中就必須明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只有明確了這些權利,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一、大學畢業生享有的主要就業權益
(一)獲得招聘信息的權利。就業信息是畢業生成功就業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業招聘信息,才能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職業和用人單位。
大學生獲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網絡、學校招聘會、報紙雜志、電視媒體、親戚朋友介紹、單位公告等等。
信息權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信息公開:所有用人信息向全體畢業生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和截留。
2、信息及時:信息及時也就是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學生。
3、信息全面:畢業生有權獲得準確、全面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面的了解,從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
(二)享有就業指導權。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指導,包括:①向畢業生宣傳國家的有關就業方針、政策;②宣傳畢業生就業的有關原則、規定和程序;③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需要、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
(三)被學校推薦的權利。學校推薦經常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錄用或淘汰,畢業生在就業中有權得到學校按真實情況進行推薦。高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畢業生享有的被推薦權應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如實推薦、公正推薦、擇優推薦。
(四)自主選擇職業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因此,作為求職的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享有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興趣、愛好和能力去選擇自己喜歡和擅長的職業。家長、學校和用人單位,可以為初出校門、缺乏工作經驗的畢業生,提供擇業意向方面的建議、參考、推薦和引導,但不能強迫或限制他們選擇職業。
(五)等、公就業權。畢業生享有等就業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
(六)知情權。畢業生有獲取知悉用人單位信息、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
福利待遇、工資水、發展前景等情況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義務向畢業生和學校如實介紹本單位的真實情況。任何發布虛假招聘信息、對畢業生隱瞞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做法,都是對畢業生就業權利的侵犯。
(七)違約求償權。畢業生的就業協議一經簽訂,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有違約都必須嚴格履行相應責任。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協議,均須得到另外兩方的同意,并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畢業生求職過程中常見的侵權違法行為
1、發布虛假招聘信息。主體不合格的機構,如非法人才中介機構以收取信息介紹費為目的,發布過時或子虛烏有的招聘信息;欺騙畢業生的單純。傳銷機構假借一些知名企業的名義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高薪誘騙畢業生進入非法傳銷隊伍。
2、招聘要求中有歧視條款。性別、身高、相貌、學歷、專業、家庭關系、血型等歧視。工作經驗歧視比較多,有的用人單位在招聘中需要大學生有實際工作經驗,剛剛畢業的人哪來的實際工作經驗,經驗是慢慢積累的,這樣的要求分明就是不合理的條款。
3、侵犯應聘者隱私。現在將求職者的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及身份證號碼轉讓給他人或中介機構的行為很多。侵犯了求職者的隱私,有的會給生活帶來困擾。
4、收取求職者的財物或扣壓證件。招聘過程中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檔案等。
5、不按規定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簽訂就業協議時,對畢業生檔案接收單位、戶口遷移地址不明確,對工作內容、合同期限、工資福利等協商條款不明確注明。
6、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條款。就業協議簽訂后,違約或不按時接收畢業生。不按就業協議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不能履行協商好的工資福利等。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按勞動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等行為。
三、如何維護大學生就業權益
(一)認真簽訂就業協議書,發揮協議書的作用。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權利義務的書面文本,一般是由國家教育部制定統一格式。畢業生應該認真簽訂好就業協議。我國健全和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法律法規體系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盡管少數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嘗試,但從全國范圍來看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形式替代現行的就業協議書。
簽好就業協議書注意事項:
①查明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
②有關協議條款明確合法
③簽訂就業協議要合乎程序
④寫明違約責任
⑤了解就業協議書的法律責任
(二)遵循市場規則,防止侵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現象的出現。
畢業生在就業求職過程中,無論是自薦,應聘,接受面試、筆試,都應該遵循"真誠、信實、等"的原則,以自身實力參與競爭。要有風險意識,對于有些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明顯夸大優厚條件,以高新和高福利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警戒心,預防侵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
(三)善于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由于就業市場還不夠成熟和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度尚不健全,加以社會風氣、舊觀念、舊的影響,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難免的權益受到侵害。針對侵犯就業權益的行為,畢業生應向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學校進行申訴,并聽取他們的處理意見,同時也可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防范就業陷阱。
仔細鑒別各類就業信息,有效識別就業陷阱;了解國家有關就業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慎重簽訂就業協議書,注意約定條款的合理性。
四、大學生就業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
1、《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概述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制作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也簡稱為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
2、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畢業生所簽訂的就業協議書的主體是等的,是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訂立的,并且協議書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均屬于我國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所以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具有合同的屬性。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起到保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各自的權益,是學校制訂、國家審批畢業生就業計劃的依據。
3、就業協議書的簽訂
(1)用人單位在對畢業生綜合考察的基礎上確定用人意向,由用人單位承諾接收,畢業生到學校就業主管部門領取三方協議。
(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協議書中所列事項等協商,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認真填寫各項基本資料并簽名蓋章,如另有其他約定條款的,需在就業協議書上注明或另附補充協議(比如違約金)。
(3)學校蓋章。
(4)學校簽署意見后,學校保留一份協議,畢業生自己執一份,并由畢業生將另一份協議及時反饋給用人單位。
4、勞動合同內容及簽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合同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二是雙方協商的內容。常見的協商條款有:試用期條款、培訓條款、保密條款等。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畢業生應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據勞動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勞動關系。
(二)違約責任。國家基于維護廣大畢業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單位維護畢業生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就業協議一經簽定,用人單位不得拒收畢業生;畢業生也不得隨意更換單位,否則都屬于違約行為。
(三)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
在因年老、失業、生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的經濟補償,使他們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具有強制性!拔咫U一金”中的“五險”是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一金”均指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因此,大學生應該多了解學習就業權益,在找工作的時候避免出現危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順利找到理想的工作,為社會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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