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實施10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取得了快速發展。補貼品種已由最初的種植業5個,擴大至種、養、林3大類15個,基本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補貼區域已由6省區穩步擴大至全國;補貼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結合區域、險種情況實施了差異化補貼政策。,中央財政進一步提高了對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保費的補貼比例,由此前的中西部40%、東部35%,逐步提高至中西部47.5%、東部42.5%,對緩解產糧大縣財政支出壓力、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穩定產糧大縣農業生產和農戶收入等,具有重要意義。,中央財政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158.30億元,同比增長7.47%,是2007年的7倍多,帶動全國實現農業保險保費收入417億元,為2.04億戶次農戶提供風險保障2.16萬億元。同時,隨著各項改革的推進,開展農業保險工作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新《預算法》、《農業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中央與地方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更加明確,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鑒此,為總結10年來農業保險工作經驗,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適時印發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16〕123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堅持“用機制理財,用制度管事”的基本理念,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切實發揮好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逐步構建市場化農業生產風險分散機制,更好服務“三農”;堅持“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保產量”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滿足多樣化農業保險需求。《辦法》進一步規范了補貼資金預算管理和撥付流程,增加了追究審批責任的內容,引入了“無賠款優待”等鼓勵農戶投保,對中介機構行為進行了規范,并引導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率,加強承保理賠管理等,不斷提高保障水和服務質量。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有關精神,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明確中央財政提供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同時,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險種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補貼支持。二是保險方案。在已出臺監管政策基礎上,對補貼險種保險條款與費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等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要求經辦機構在充分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和農民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條款和費率,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同時,經辦機構連續3年獲得超額利潤的,原則上應當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等。三是保障措施。為切實保障國家的惠農政策落到實處,要求各地和經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查勘定損工作規范,做到同一地區統一程序、統一標準,并增加了鼓勵各地對經辦機構展業給予支持的內容。實際工作中,地方財政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支持農業保險工作開展。四是預算管理。根據年來預算和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了預算編制、申請、結算、資金撥付等內容,并明確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納入專員辦審核范圍。對資金使用效率較低的,財政部將收回中央財政補貼結余資金,并酌情扣減該地區當年預撥資金。五是機構管理。經辦機構是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政策的具體實施者,其自身經營和管理水直接關系著保險費補貼政策的實施效果。《辦法》明確了加強經辦機構管理的具體舉措,包括按照公、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評選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不得違規向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等。六是監督檢查。為加強對實施效果的績效評價,對全鏈條的監督考核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增加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費補貼績效評價、監督考核等方面規定,對于地方財政部門、經辦機構騙取保險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險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其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格等。各級財政、專員辦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專項資金審核工作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的重要舉措,對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等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財政部將指導各地認真落實好《辦法》,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不斷開拓創新,持續加大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推動農業保險工作提質增效,更好發揮其強農惠農的積極作用。
附:
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國家支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為加強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更好服務“三農”,根據《預算法》、《農業保險條例》、《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是指財政部對省級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
本辦法所稱經辦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
(一)政府引導。財政部門通過保險費補貼等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農業保險,推動農業保險市場化發展,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二)市場運作。財政投入要與農業保險發展的市場規律相適應,以經辦機構的商業化經營為依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逐步構建市場化的農業生產風險保障體系。
(三)自主自愿。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經辦機構、地方財政部門等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申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
(四)協同推進。保險費補貼政策要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財政、農業、林業、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積極協同配合,共同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補貼政策
第四條財政部提供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以及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確定的其他農產品。
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符合農業產業政策、適應當地“三農”發展需求的農業保險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央財政補貼險種標的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玉米、水稻、小麥、棉花、馬鈴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二)養殖業。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
(三)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權制度改革、產權明晰、生產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四)其他品種。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簡稱藏區品種)、天然橡膠,以及財政部根據*、國務院要求確定的其他品種。
第六條對于上述補貼險種,全國各地均可自主自愿開展,經財政部確認符合條件的地區(以下簡稱補貼地區),財政部將按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支持。
第七條在地方自愿開展并符合條件的基礎上,財政部按照以下規定提供保險費補貼:
(一)種植業。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40%、對東部地區補貼35%;對納入補貼范圍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等(以下統稱中央單位),中央財政補貼65%。
(二)養殖業。在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以下簡稱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50%、對東部地區補貼40%;對中央單位,中央財政補貼80%。
(三)森林。公益林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4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5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中央財政補貼90%。商品林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3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中央財政補貼55%。
(四)藏區品種、天然橡膠。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40%;對中央單位,中央財政補貼65%。
第八條在上述補貼政策基礎上,中央財政對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保險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對省級財政給予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財政承擔高出部分的50%。其中,對農戶負擔保險費比例低于20%的部分,需先從省級財政補貼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扣除,剩余部分中央財政承擔50%。在此基礎上,如省級財政進一步提高保險費補貼比例,并相應降低產糧大縣的縣級財政保險費負擔,中央財政還將承擔產糧大縣縣級補貼降低部分的50%。
當縣級財政補貼比例降至0時,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低于42.5%(含42.5%)的,按42.5%確定;在42.5%-45%(含45%)之間的,按上限45%確定;在45%-47.5%(含47.5%)之間的,按上限47.5%確定。對中央單位符合產糧大縣條件的下屬單位,中央財政對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比例由65%提高至72.5%。
本辦法所稱三大糧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麥和玉米。本辦法所稱產糧大縣是指根據財政部產糧(油)大縣獎勵辦法確定的產糧大縣。
第九條鼓勵省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對不同險種、不同區域實施差異化的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政策,加大對重要農產品、規模經營主體、產糧大縣、貧困地區及貧困戶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保險方案
第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公、合理的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辦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各地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第十一條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以價格、產量、氣象的變動等作為保險責任,由此產生的保險費,可由地方財政部門給予一定比例補貼。
第十二條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以保障農戶及農業生產組織災后恢復生產為主要目標,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一期價格等相關主管部門發布或認可的數據為準,下同),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
鼓勵各地和經辦機構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適當調整保險金額。對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明確,由此產生的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一定的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當地農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費率水。連續3年出現以下情形的,原則上應當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監督:
(一)經辦機構農業保險的整體承保利潤率超過其財產險業務均承保利潤率的;
(二)專業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整體承保利潤率超過財產險行業均承保利潤率的;
(三)前兩款中經辦機構財產險業務或財產險行業的均承保利潤率為負的,按照3年相關均承保利潤率的均值計算。
本辦法所稱承保利潤率為1-綜合成本率。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應當合理設置補貼險種賠付條件,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補貼險種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的設置相對免賠。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可以通過“無賠款優待”等方式,對本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的投保農戶,在下一保險期限內給予一定保險費減免優惠。
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地方財政、中央財政等按照相關規定,以農業保險實際保險費和各方保險費分擔比例為準,計算各方應承擔的保險費金額。
第十六條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明確載明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地方財政、中央財政等各方承擔的保險費比例和金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農業保險技術性強、參與面廣,各地應高度重視,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險費補貼方案,積極穩妥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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