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通過籌集各方資金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資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2.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兩者的共性,都具有互利互濟性,具有由社會共同分擔風險,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維持經濟繁榮的功能。
兩者的本質區別:社會保險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并為之繳費,具有強制性,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福利事業,有國家財政作后盾,其待遇水包含人類文明成果,體現社會進步程度和生產力水的提高。
商業保險參保完全自愿;是以盈利為目的企業經營活動,風險自擔;其待遇在投保時便以明確的貨幣量化;它是由企業舉辦的并體現企業價值觀。
3.我國目前已開展的社會保險項目
我國目前已開展的社會保險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指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或社會成員)都必須按統一政策規定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退休后都能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勞動者(或社會成員)因為疾病和負傷,需要診斷、檢查、治療,社會為其提供醫療服務和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企業或用工單位籌集工傷保險基金,用于補償因工傷、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物質等而致殘、致死的職工及其家屬的一種社會保險。
生育保險是指婦女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失去勞動能力時,由社會保險機構給予必要的物質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它是為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險,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4.我省社會保險費征收主體是地稅機關
省政府2001年6月6日下發鄂政發〔2001〕30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規定湖北省的社會保險費從2001年7月1日起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我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是為了充分利用地稅部門的有利條件,實現社會保險費繳費人提高繳費自覺性、增強收繳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改由地稅部門征收意義重大,它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費征繳率,有利于建立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險費籌資機制,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的社會化服務水,有利于推動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
5.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稱為繳費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和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不同,各險種參保單位不完全一致。例如,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最寬,以上所有的單位都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國家公務人員目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目前就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還不是繳費單位。
6.社會保險繳費個人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稱為繳費個人。包括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外商投資和合資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的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和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成員。
7.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6〕42號)規定,企業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參保企業職工以上年度月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月均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月均工資低于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從2006年起,全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繳費確有困難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2006?2009年,分別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的60%、70%、80%、90%為本人當年繳費基數。從2010年1月1日起,全省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統一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
符合《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規定,享受社保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水為繳費基數。
8.失業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
失業保險費由單位、職工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其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9.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10.工傷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
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11.生育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
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和《湖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意見》,生育保險按單位工資總額的0.5%~1%繳納,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1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凡具有我省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應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政府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個人繳費的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財政按此標準對中西部地區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統籌地區負擔不低于1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13.哪些人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等三類人員,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此外,在城鎮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和長期進城務工農民工的非從業家屬,也可以參加我省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不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1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繳費標準。國家在對城鄉居民進行普遍補助的基礎上,將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和60歲以上的老人等享受困難人群重點補助的范圍擴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15.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設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入的內容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過渡時期的過渡性養老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第二年開始,作為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以記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賬戶,是計算職工退休的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按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基數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2006年1月1日前記賬比例為11%。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式,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16.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記賬比例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社會統籌基金,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17.應繳社會保險費的計算
應繳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總額(繳費工資基數)×繳費率×繳費時間
18.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是維護社會保險的嚴肅性、強制性的主要手段,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關基礎信息的主要途徑。通過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建立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基礎數據檔案,為繳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記載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發送個人賬戶通知單做好準備。因此,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是一項純粹事務性的工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縣級以上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事宜。
我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后,辦理繳費注冊登記是建立征納關系、了解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基本情況的主要手段。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在所在地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注冊登記。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補辦繳費注冊登記。辦理繳費注冊登記主要填寫《社會保險費登記表》,建立征納關系。
繳費單位只需在一個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19.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屬地管理原則
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即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到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20.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證書,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需要提供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的,如本單位所有職工的詳細基礎資料等,繳費單位還應當提供規定的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21.非生產經營性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非生產經營性單位(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本單位的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機關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需要提供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的,如本單位所有職工的詳細基礎資料等,繳費單位還應當提供規定的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22.繳費單位的異地分支機構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繳費單位的異地分支機構,一般應作為一個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因目前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歷史不長,各險種的統籌層次不一,不同統籌地區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同,社會保險費的費率也不相同,因此,分支機構只能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保險。
23.大學生如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我省從2009年開始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凡是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分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稱大學生)均可參保。本著方便大學生參保的原則,簡化參保繳費辦法,由各高校負責組織本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新學年開學時進行登記核定,代收基本醫療保險費,于開學一個月內以學校為單位整體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24.怎樣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冊登記?
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持相關資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大廳辦理繳費注冊登記,由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據實填寫《社會保險費登記表》。辦理繳費注冊登記只填表不發證。可分三種情況進行辦理:
(1)參保單位或個人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有稅務登記的只需填寫《社會保險費登記表》即可;
(2)有納稅義務但還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個人,在補辦稅務登記的同時,填寫《社會保險費登記表》即可;
(3)無納稅義務或有納稅義務但納稅關系不在繳費地地方稅務機關的參保單位和個人,填寫《社會保險費登記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人識別碼。
25.辦理繳費注冊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在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注冊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復印件);
(2)對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含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或個體工商戶)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復印件,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復印件;
(3)已辦理了稅務登記的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6.繳費注冊登記的主要內容
繳費注冊登記的主要內容:單位名稱、住所或經營地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號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化即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7.繳費注冊登記的變更和注銷
繳費單位的名稱、地址(指法人單位)或住所(指非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號等事項發生變更或繳費單位發生解散、撤銷、合并、破產等情形時,在辦理變更或注銷參保登記后15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繳費注冊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生產經營地址遷移到最低的統籌地區以外的,要在原地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注銷參保登記后15日內到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繳費登記手續,解除原征繳關系。到達新遷達地辦理參保登記后,在新遷達地重新辦理繳費注冊登記,建立新的征繳關系。
28.繳費注冊登記管理有哪些要求?
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注冊登記管理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注冊登記、變更或注銷繳費注冊登記,不得隨意更改注冊登記內容、項目。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冊登記時,必須嚴格審核登記內容,并實事求是地進行登記信息采集、審核和錄入,保證繳費注冊登記管理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9.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制度
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制度是指繳費單位和沒有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必須填報規定的申報資料,在每月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在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社會保險費,它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的繳費規定,實行社會保險費申報制度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賦予社會保險法律地位和強制力的核心內容之一。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制度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社會保險費的收繳方法,使社會保險費的籌集方式由被動變為主動,是社會保險基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的法律保證。
30.社會保險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就是指繳費人按月將其應繳社會保險費費額,以表格的形式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實行雙向申報是社會保險費征繳中的重要環節,它有利于樹立繳費人的社會保險意識,從而促進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有效維護參保對象的合法權益。
辦理社會保險雙向申報時,繳費單位(1)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單位職工花名冊、工資報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辦理年度繳費核定手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的同時,應根據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蓋章)的繳費基數,按月填制申報表,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數額。繳費申報期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3)繳費人申報時應填寫《湖北省社會保險費繳納申報表》等有關表格。
31.繳費人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
繳費單位和個人辦理繳費注冊登記,納入征繳管理范圍后,必須按月向地稅機關辦理繳費手續。具體程序是:
(1)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后,必須按月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繳費申報手續。
(2)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應據實填寫《社會保險申報表》,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蓋章后,按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3)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在繳費時未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的,應在主管地稅機關補填申報表,按稅務管理的要求和內容,據實填寫有關資料及數據。
32.繳費個人申報的內容
繳費個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表必須準確填寫:填報日期,繳費人姓名,繳費個人社會保障號(身份證號碼),稅務登記號(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填寫),稅務微機編號,被指定的繳費銀行,個人預儲賬號,地址,參保險種及對應的繳費級次、應繳費額,應繳費額合計,并經繳費人簽字(蓋章)。
33.繳費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申報的內容
繳費單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表必須準確填寫:單位類型,填報日期,單位全稱,社會保險登記號,稅務登記號,稅務微機編號,開戶銀行,賬號,繳費方式,費款所屬日期,費款限繳日期,分險種的繳費級次、繳費基數,分險種填報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及應繳費額,應繳費額合計,并蓋繳費單位章。
34.繳費單位辦理繳費申報時應當報送哪些資料?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申報,報送資料包括社會保險申報表(應按申報表的要求逐項填寫)、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如單位人員變動情況表等)。
35.社會保險費全額入國庫
繳費人申報繳費時,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開具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票據,交由繳費人辦理社會保險費解繳手續。社會保險費直接繳入國庫。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繳納的,應到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解繳手續。
36.社會保險費征收票據傳遞
(1)主管地稅機關經審核申報表后,按應繳金額開具一式六聯稅收通用繳款書。
(2)除第六聯(存根聯)由開票單位留存,作征管資料備查外,其余五聯交繳費單位或繳費人送達指定的商業銀行。
(3)指定的商業銀行根據通用繳款書開具的數額,收取繳費單位或繳費人的足額資金后(包括從銀行劃撥、預儲賬戶內劃轉、票轉、電匯以及現金)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有“收訖日期”的銀行收訖章戳,并當即將第一聯(收據聯)退繳費人,作繳費憑證,將第二聯(付款憑證聯)留存作憑證,并于每日營業終了,根據“待報解預算收入”科目編制收入劃解報單,并自行將繳款書第高考知識網(收款憑證聯)和第四聯(回執聯)、第五聯(報查聯)與銀行的劃解報單附在一起劃轉國庫。
(4)國庫收到各開戶銀行上劃的劃解報單及其繳款書后,第高考知識網作為國庫的收入憑證,并據此記預算收入賬,當日根據收入賬編制預算收入日報表,次日將預算收入日報表連同繳款書第四聯、第五聯退送辦理費款入庫業務的地方稅務機關。
(5)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于每月與社保部門商定的日期將第五聯和匯總單交同級社保經辦機構作記賬、對賬憑證。
37.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將受到什么處罰?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8.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9.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費征管中違規行為的處分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0.省地稅局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紀律
(1)不準減免;(2)不準擅自批準緩繳;(3)不準提留;(4)不準坐支、截留、挪用;(5)不準設過渡賬戶和小金庫;(6)不準有賬外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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