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來,為幫助小企業更好的發展,緩解經濟下行壓力對中小企業的巨大影響,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降低稅率、減半征收)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問題做如下分析。
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定義分析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在判別一個小型微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低于20萬元時,應該是以收入總額減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后,自然也必須是減除了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以此作為判別的標準。
例:甲制造型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2萬元。
(1)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22萬元-可彌補的上年度虧損2萬元=20(萬元),符合減半征稅條件。
(2)再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20×50%×20%=2(萬元)。
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設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版)》的填報規則,按照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A100000)的邏輯關系,第19行是“納稅調整后所得”,第23行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兩者中間還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也就是明確表明,要以“納稅調整后所得”減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余額才是“應納稅所得額”。
2、屬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降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優惠,則是通過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二級附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計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1)將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通過《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以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與法定稅率25%的乘積填入第25行,即等于“應納所得稅額”。
(3)以第25行“應納所得稅額”減除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得出第28行的“應納稅額”。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過填寫申報表后,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22-2)×25%-(22-2)×15%=2(萬元)。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1號)附件《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填報說明》也明確規定,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納稅人,《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的第2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本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填寫本表第3行“減半征稅”。
可見,財稅〔2015〕34號文件所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所得”即為納稅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簡稱。
1.問:此次出臺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自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執行期限截至12月31日,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為什么要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答: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促進市場繁榮的重要力量。為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給予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基礎上,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自6%和4%統一降至3%);統一并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提高至2萬元);實施了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印花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主體范圍等,有力減輕了中小企業稅負負擔,促進了中小企業發展。
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企業負擔”。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仍十分復雜,為保持我國經濟穩較快發展,在繼續貫徹落實好現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以充分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3.問:優惠范圍為何選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是在內外資企業“兩法合并”時確定的。這一標準借鑒了國際經驗,也與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研究,同時,還考慮了國家稅收收入和企業利益等因素。這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以這一標準為基礎,能較好的體現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支持力度的政策導向。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已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稅務征管機關只需在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中,根據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界定即可。這樣,該項優惠政策無需制定新的認定標準,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
此外,現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推動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考慮到目前國內外經濟環境比較復雜,小微企業面臨的困難也比較大,需要國家進一步給予政策支持。因此,將優惠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體現了國家繼續加大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的精神,也進一步降低了小微企業的稅負。
4.問:目前已經是4月份,是否會對優惠政策從1月1日起實施造成影響?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方式。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此項優惠政策出臺時雖已到4月份,但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5.問:優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現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臺前,國家曾連續兩次出臺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為一年,優惠期限較短。因此,現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四年,從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次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扶持力度的優惠政策適當延長執行期限,從1月1日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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