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在前幾年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基礎上,4月2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擴大減半征稅范圍,將優惠范圍從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提高到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全面掌握、用好用足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江西省國稅局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收集、整理了相關政策問題,供納稅人和基層稅務部門參考。
1.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企業符合第一種情況的條件,并且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額。
3.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具體什么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4.企業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如何界定?
企業所屬的行業性質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等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禁止類行業,來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類的行業。
關于企業的行業分類,根據最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企業;除此以外的企業都屬于其他企業。
5.對于多業經營的企業,如何確定享受優惠條件?
工業銷售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以上的,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工業企業條件;工業以外的各項收入合計占企業收入總額50%以上(含50%)的,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其它企業條件。
6.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均值=全年各月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7.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哪些?
答: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8.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答:自度申報納稅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的規定自總局第2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9.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核定定額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調整核定稅額的辦法,直接給予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也不需再報送相關資料。
10.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三條規定: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11.新辦企業當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1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如何填報所得稅預繳報表?
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規定 :符合條件的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查帳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5%(執行減低稅率政策)或15%(執行減半征稅政策)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申報問題,總局正在修改申報軟件。
13.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由于各種原因未能享受,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嗎?季度預繳多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4.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了,是在年度匯繳時補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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