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經符合省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2014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數據的附注和說明)及審計機構與注冊會計師資質證明材料;
8.被擔保企業屬于本指南第四點第(一)項第二、三款所指的臺資企業、軟件企業、《福建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施方案》規定企業等可加倍補償的企業的,需提交該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9.對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10.歷年獲得省級專項補償資金的到位與使用情況報告;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由當地經信主管部門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及審核人員簽字。
(三)申報程序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采取網上申報與書面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從中國中小企業福建網“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臺”填報、提交、下載打印有關表格(所有表格必須由網絡臺系統打印生成),會同申報材料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形成完整書面上報材料,并從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進行網絡申報。
各設區市經信主管部門需于6月15日前將聯合行文及企業申報材料報送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以實際收到材料時間為準),并于6月17日前完成“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審核上報工作,屆時系統將自動關閉,逾期未報送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補償標準
1.根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規模,以專項審計為基礎,對為中小工業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8‰的比例補償;對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5‰比例補償。
對為生產性臺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的比例補償;對為臺資貿易性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的比例補償。
對為軟件企業和《福建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施方案》規定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產業、生物與新醫藥產業、海洋高新產業等名單內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對為小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的比例補償,對為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的比例補償。
擔保項目屬擔保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貸款擔保和以個人名義貸款提供擔保的不列入補償范圍。
2.擔保機構對同一原有存量擔保企業項目申報期內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總額(指折算到項目申報期內擔保責任總額)超過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5%的,按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5%的比例計算風險補償資金;對當年新增擔保企業項目申報期內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總額(指折算到項目申報期內擔保責任總額)超過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10%的,按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10%的比例計算風險補償資金。對原有存量擔保企業單筆銀行貸款擔保額超過500萬元,按500萬元計算風險補償資金;對當年新增擔保企業單筆銀行貸款擔保額超過1000萬元,按1000萬元計算風險補償資金。
對項目申報期內新增跨年度擔保責任額按申報期內實際天數折算擔保額。
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個擔保機構本申報期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再擔保機構不超過200萬元。
同一擔保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得同時享受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與中央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但就高原則享受補助。
(五)資金撥付與使用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按擔保機構的隸屬關系對各設區市經信和財政部門、省級主管部門或其控股的省控股(集團)公司推薦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由省經信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擬列入補助對象的申報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并向社會公示后,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專項資金。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分兩批公示、下達,當年未申報工信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且符合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條件的擔保機構于第一批公示、下達資金;已申報工信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且符合省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條件的擔保機構,待確定其未獲得工信部風險補償資金或所獲得的工信部補償資金低于省級補償資金后,于第二批公示、下達資金。
擔保機構應將風險補償金專項用于充實擔保風險準備金。對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獲得各級政府的風險補償金轉為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關規定轉增資本金。
(六)再擔保機構申報2015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項目,按《福建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閩財企〔2013〕34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小微企業掛牌交易補助項目
(一)申報對象
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新三板”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福建省(不含廈門市)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二)申報條件
1.取得“新三板”或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發布的關于同意該公司股權掛牌交易的通知書。
2.企業類型符合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其中營業收入以審計報告中最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收入數據為準,資產總額以審計報告中最一個時點的數據為準,從業人員以法律意見書或掛牌交易說明書中明確的數據為準)。
(三)申報程序及時限
1.符合條件的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業由各設區市上市辦負責組織申報,各設區市上市辦初審后上報省發改委,由省發改委審核匯總后統一轉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符合條件的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業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負責組織申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審核匯總后轉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
2.申報截止日期第一批為2015年7月31日,第二批為2016年2月26日。所有申報企業需按要求登陸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網絡申報,逾期未進行網絡申報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
(四)申報材料
1.申報企業需提交的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1)小微企業掛牌交易補助資金申請表
(2)掛牌交易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3)申請掛牌交易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或掛牌交易說明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4)申請掛牌交易提交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加蓋公章)
2.負責轉報的單位需提交的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1)資金申請情況說明
(2)2015年申請掛牌交易補助資金企業情況匯總表
(3)企業申報的全套材料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需由審核部門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
(五)補助標準與資金撥付
根據當年財政資金預算情況,對2015年度在“新三板”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本省小型微型企業,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對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后,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專項資金。
四、支持企業開拓市場項目
(一)申報條件
1.省外中標獎勵項目申報企業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同)
(1)已列入我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范圍的制造業企業,或以互聯網建設、運行、應用為主要業態的信息技術、電子商務、軟件開發等互聯網企業;企業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參與投標的項目為省外(不含國外、境外項目)公開招標項目;
(3)企業中標合同簽訂時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且在此期間實際履行合同收付款項已達到合同總金額60%以上;
已列入省經信委《關于印發2014年實施產業龍頭促進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閩經信投資〔2014〕143號)的制造業龍頭企業,中標合同簽訂時間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且在此期間實際履行合同收付款項已達到合同總金額60%以上;
(4)制造業企業簽訂的單個中標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高成長企業簽訂的單個中標合同金額在800萬元以上;互聯網企業簽訂的單個中標合同金額在600萬元以上。
2.新增配套采購獎勵項目申報企業條件
(1)列入《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龍頭促進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閩經信投資〔2015〕111號)產業龍頭企業名單內的制造業龍頭企業,列入省經信委發布的高成長企業名單內的制造業企業,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2015年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形式帶動省內制造業企業新進入其產業鏈或采購系統,且向新帶動的單個企業采購配套產品(指與企業主要產品生產相配套的原輔材料或零部件)金額(按企業已付貨款金額,下同)1000 萬元以上,高成長企業向單個企業2015年新增省內配套采購額800萬元以上;或者企業2015年通過參加省經信委組織的企業“手拉手”活動,向參加活動的省內制造業企業比2014年增加采購金額(按企業已付貨款金額,下同)在1000萬元以上。
3.價值鏈延伸獎勵項目申報企業條件
(1)已列入我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范圍的制造業企業,企業注冊地在省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在核心產品制造的基礎上,在2014年后,為拓展核心產品市場新開展與其產品相關聯的咨詢設計、工程施工、設備租賃、倉儲物流、交易市場等生產性服務;
(3)企業(包括絕對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度生產性服務營業收入達 5000 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首次超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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