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4-3-29
生效日期:2014-3-29
(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并刪去第(二)項。
二、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準”。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據修改內容對條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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