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每個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廣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2016,歡迎閱讀參考。
南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年交一次
征繳標準:本單位應繳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從業人員總數×1.5%-本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總數)×年計稅工資數×征繳比例
A、上年度從業人員總數:指上年度計提計稅工資的人數;
B、本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總數:指經張家港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核定的人數;
C、年計稅工資數:按12000元計算;
D、征繳比例:
1、從業人員總數在500名以下的,征繳比例為50%;
2、從業人員總數在500-5000名之間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
3、從業人員總數在5000名以上的,征繳比例30%。
舉例:甲單位有從業人員300名,其中經核定殘疾人員數2名,應繳殘保金=(300×1.5%-2)×12000×50%=15000元。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1997年第11號令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財政部財綜字〔1995〕5號文件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為規范和加強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均工資計算繳納用于保障殘疾人就業的政府專項資金。
第三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法定比例和按照比例計算不足0.5人的單位應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號令的有關規定繳納“保障金”。即:“保障金”繳納的計算公式為:
(單位職工總人數×安排殘疾人比例-單位已安置殘疾職工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均工資。
第四條“保障金”的收取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治區直屬和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邕單位由自治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中心負責收取。不在內的上述單位,由自治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中心委托所在地的地、市、縣(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委托收取的“保障金”50%上繳自治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指導中心。
(二〕地、市屬單位由各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收取。不在地、市所在地的上述單位的收取工作,由各地、市自行決定。
(三)縣(市)屬及以下所屬單位,由縣(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收取。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在職職工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在職職工情況表》。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用查,并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人繳納單位收到繳款通知書后20日內,將成繳款項交到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專用帳戶(過渡戶)。
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收到款項后在30日內轉存同級財政專戶。未經批準 逾期不繳或不足額繳納的,每天按應繳金額的5‰加收滯納金、并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虛報錄用殘疾職工人數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金庫。
第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保障金”原則上不能減免。由于特殊原因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當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緩繳或減免申請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批準的,可以緩繳或減免。
第七條“保障金”的使用,實行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則,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紛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調或挪作他用。
第八條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保障金”的收取應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征集基金許可證手續,統一使用財政制定、自治區財政廳印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井加蓋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財務專用章。
專用票據由自治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指導中心集中管理代財政廳發放。
第十條 “保障金”暫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收人全額繳人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計八“保障金”。
第十一條“保障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保障金”的使用 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編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計劃,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將批準數額一次性劃撥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嚴格按批準的計劃使用。
“保障金”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對預算外的專項用款,經同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核批準后,方可劃撥。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編制“保障金”年區收支預決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后,報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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