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一、目的和宗旨
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轉發<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5〕7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行業風險分類的確定
按照屬地的原則,由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的工商登記材料,確定各參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見附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行業風險類別通知書》。
參保單位的工商登記材料所列經營范圍難以在《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確認行業風險類別的,暫按三類風險行業確定,待重新確定后的次月起按新類別征收工傷保險費;勞務派遣公司和人力資源勞務公司按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行業風險類別。
參保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及時提供注冊登記材料及有關證明依據,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行業類別變更手續;通知參保單位在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確定的費率繳費。
三、行業分類和基準費率確定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確定各用人單位所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行業風險分類見附表)。
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分為八類,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低到高分別為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
四、費率浮動的范圍
(一)本辦法所稱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包括職業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確定其本期應當上浮或下浮的工傷保險費率。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上一年度工傷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含老工傷人員)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工傷發生率是指上年度內,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登記的人數(不含老工傷人員)與該單位上年度均參保繳費人數的比例。
全工傷均發生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納入工傷發生率統計范圍的全工傷登記人數,除以全市參保人數確定,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執行。公布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因工死亡人數是指在上一年度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系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事故或患職業病死亡的人數。
以上數據的計算,統一按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發生的收支臺賬和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時間為準。
(二)參保單位屬于《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一類行業的,可實行費率上浮;屬于《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二類至八類行業的,可分別實行上下費率浮動。參保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及工傷發生率的計算范圍:
1.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
2.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費率浮動檔次和標準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按照本市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實行浮動,浮動范圍為上、下各兩檔:
(一)上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六、費率浮動的辦法
新參保單位或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本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上年度非首次參保的單位,上年度的繳費月份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年度的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實行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每年調整一次。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以及因工死亡人數等情況,按照以下浮動情形確定其具體繳費費率: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40%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且工傷發生率小于或等于全市用人單位均工傷發生率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且工傷發生率大于全市用人單位均工傷發生率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且工傷發生率小于或等于全市用人單位均工傷發生率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六)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且工傷發生率大于全市用人單位均工傷發生率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七)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八)發生因工死亡事故1人的用人單位,本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到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九)發生因工死亡事故2人(包括2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本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到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十)參保單位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予下浮:
1、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2、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七、費率浮動的信息公告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包括職業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數和費率浮動檔次等信息予以公告,費率浮動的公告時間為當年的3月份,公告期限為30天,公告期限滿后,在確定下一繳費年度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確定新的費率。
八、實行費率調整的特別情況
長治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含儲備金,下同)的正常規模原則上控制在12個月左右的均支付水。當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9個月左右均支付水時,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上浮費率等措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九、爭議處理辦法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及其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費率浮動檔次等情況,以《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告知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整后的新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期間、訴訟期間不停止該費率浮動的執行。
十、其他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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