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要拆遷的注意了,2018年,將實行新的農村拆遷補償政策。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改變:
一、改變補償規則,實現雙向補償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因此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
不過從2018年開始,農民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
二、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金額
從2018年開始,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僅限于農村房屋,將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
另一方面,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另外,農民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等。
三、實現多樣化補償方式,可供農民自由選擇。
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2種:
一種是貨幣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
第二種是等價置換,即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兩種補償方式可結合使用。農民朋友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除此之外,
國家在2017年農房拆遷補償項目中
增加了兩個小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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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補償
社會保障補償
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補助費。
對于被征地拆遷的農民,將會被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遷農民的未來養老問題。
宅基地補償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①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②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均年產值×15
>(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③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
補償的計算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四、更改原有的計算方法
拆遷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拆遷補償單價+農民固定財產(房屋)估價+安置費+農村其他財產補助(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以及院內附著物,如農民自家種的果樹、蔬菜等;還有廁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對農民的安置費用,2017年的賠償標準是: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草房每方米補償1900元
磚瓦房每方米補償2400元
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方米補償2800元
樓房(二層以上)每方米補償3300元
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強令禁止三種拆遷行為
農村農民在實際拆遷的過程中,不免會遇到一些不公正的拆遷待遇,因此,為了能夠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利益,國家做出明確指示,以下三種拆遷行為強令禁止:
強拆暴拆行為
先拆后補行為
拆遷無公示行為
4種無證房屋也可獲得全額拆遷補償
為了彌補農村拆遷賠償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體現出人性化拆遷,從2018年起,以下4種無證的房屋也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賠償款。
1、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的原因,雖然很多房屋都沒有證件,但是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遷戶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補償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護
在房屋進行建造時,房子符合當地建房政策和相關規定,這樣才可以獲得賠付。
3、代代流傳下來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來的房屋,只要能夠證明是屬于自己家庭的產業,拆遷時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的。
4、城鎮化規劃的區域范圍
由于農村城鎮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規劃進行重新修建,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獲得賠付。
第一條為依法做好南溪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宜賓市南溪區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南溪區分局,南溪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監察、審計、公安、發展改革、民政、農業、林業、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南溪區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應安置的人數計算,每一個應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為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第五條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置分為農業安置和農轉非安置。
(一)征收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對城市(鎮)規劃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征收的,對應安置人員實行農轉非安置。
(二)鐵路、公路和通訊、電力、天然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征地,以及對城市(鎮)規劃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部分征收的,對應安置人員主要實行農業安置。
第七條實行農轉非安置的,應安置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數量計算。
對應實行農轉非安置的具體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被征地戶協商確定到具體人員,予以張榜公示,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協商不成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上報農轉非人員名單。
第八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農業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農轉非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用于應安置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征地機構直接劃轉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農轉非應安置人員社會保險費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的,其不足部分,由征地機構列入征地成本予以補足;多余部分,退還給應安置個人。
征地時未滿16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機構直接發放給應安置人員。
第十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對其中屬于個人的部分支付到個人,對屬于集體的部分,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用途和審批程序管理使用。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全額支付給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第十一條征收土地實行農轉非安置的,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因戶籍管理需要,戶籍已從被征地戶遷出的服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大中專在校學生、正在服刑人員,應當享受征地農轉非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被征地戶戶籍中的下列人員,只辦理農轉非戶籍手續,不享受征地農轉非安置待遇:
(一)原城鎮戶籍人員遷入被征地戶的。
(二)其他農村戶籍人員經協商遷入被征地戶的。
(三)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回鄉退養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享受征地補償安置的。
第十三條農轉非安置人員的出生時間,以出生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征地時已滿16周歲的農轉非安置人員,由征地機構按照市政府印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應當及時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收土地對應承包土地面積應當予以核減。
第十六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需要對被征地范圍內農村村民住房(以下簡稱“農房”)實施拆遷的,對被拆遷戶應分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房屋安置:
(一)被拆遷農房屬于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內的,主要采取貨幣方式安置或者還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遷農房屬于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外的,主要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被拆遷安置人員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每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的具體方式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十七條對被拆遷戶房屋的安置補償,應當遵循“一戶村民只能有一處不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的,面積合并計算;一宅多戶的,人口合并計算”的原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面積實施補償:
(一)被拆遷戶能夠出具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證)、農房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證明房屋合法性的,根據農房實際建筑面積和結構計算補償。
(二)被拆遷戶不能出具被拆遷房屋有效證明材料的,該部分房屋可以參照市政府公布的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房屋簡易結構、偏房補償標準適當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選擇還房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根據應安置人數,按照人均30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積提供安置房,被拆遷戶不支付購房費用。被拆遷戶原住房面積人均30方米(含30方米)以內部分不予補償。基本住房安置面積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質量由好到差的順序進行抵扣。
(二)被拆遷農房建筑面積超出人均30方米的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房屋重置價標準的相關規定計算補償。
(三)被拆遷戶根據家庭需求,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30方米(含30方米)的面積,增購價格由南溪區政府在分配安置房時確定。
分配安置房時,按照建筑面積60元/方米的標準給予被拆遷戶簡裝費補助。被拆遷戶應繳納的購房費用,在分配安置房時一并結清。安置房的其他費用和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根據應進行房屋安置的人數,一次性計發人均30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積購房費。被拆遷戶原住房面積人均30方米以內(含30方米)的部分,不再進行補償,其原住房面積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質量由好到差的順序進行抵扣;被拆遷戶原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0方米的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房屋重置價標準的相關規定計算補償。
(二)基本住房安置面積購房費按照下列標準發放:
1.南溪街道辦事處、羅龍街道辦事處每個應安置人員105000元。
2.裴石鎮、石鼓鄉范圍,每個應安置人員90000元。
3.其他鄉(鎮)范圍,每個應安置人員60000元。
第二十條選擇自建房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拆遷農房按照市政府印發的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房屋重置價標準計算補償。同時,按照每個應安置人員5000元的標準,給予被拆遷戶新建房一次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青苗、附著物補償、場地整、水電氣設施等。
(二)農房拆遷補償補助后,由被拆遷戶按照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建房。
(三)被拆遷戶相對集中且具備集中建房條件的,應當符合城鎮規劃等相關規定,按照被拆遷戶自愿選擇的原則,由鄉(鎮)政府指導、村社組織、被拆遷戶實施,進行集中建設。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戶選擇還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不再享有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戶中的下列人員也應當進行房屋安置:
(一)以前因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轉為城鎮人口,但未進行房屋安置、仍共同居住、無其他住房(在被拆遷范圍外無農房,無經濟適用房、政府統建房、房改房、自建房)的人員。
(二)從本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三)從本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大中專在校學生。
(四)原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正在服刑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農房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并且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出房屋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60元/方米的標準給予搬遷獎勵。
第二十四條征地部門應當在被拆遷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出房屋后,從交房之日起,按照應安置人員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過渡費:
(一)被拆遷戶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過渡費。
(二)被拆遷戶選擇還房方式安置的,過渡費以實際過渡時間計發,如果過渡期超過12個月,過渡費從第13個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40元的標準發放。提供安置房后,再一次性發放3個月的裝修過渡費。
(三)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遷戶,一次性發放12個月過渡費。
過渡費按照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時確定的應安置人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農房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并且在協議約定時間內搬遷交出房屋的,征地部門按照每戶2000元的標準給予被拆遷戶搬遷和入住補助(即搬遷費)。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逾期拒不領取補償安置費的,由征地部門將補償安置費以應當領取補償安置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當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存折交給所在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管,視為已作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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