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三亞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項目配建停車場(庫),要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以下是高考知識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快來看看吧。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電動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建設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網絡,完善規范的充電服務運營體系,形成便捷高效的電動汽車運行服務保障體系,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瓊發改交能〔2016〕251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依照《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確定的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電樁、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其中,充(換)電站包括充電站、換電站和充換電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充電設施,包括集中式充電設施和分散式充電設施,其中,集中式充電設施分為大型集中式充電設施和中型集中式充電設施。大型集中式充電設施是指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的、建設充電車位不少于16(含16)個或者充電設施總功率不低于1000(含1000)千瓦的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中型集中式充電設施是指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的、建設充電車位介于8(含8)個到16(不含16)個之間或者充電設施總功率介于500(含500)千瓦到1000(不含1000)千瓦之間的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分散式充電設施是指不獨立占地的各類充電樁。
第四條按照服務對象分類,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個人用戶在其自有產權或擁有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為其私人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交環衛、園區等內部場所建設,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文體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加氣站、高速服務區、交通樞紐、園區景區等規劃的獨立地塊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第五條三亞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布點規劃、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 充電設施規劃是指導充電設施建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電力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支撐,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區域“多規合一”中,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定期編制并公開發布。
第七條 全市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報省發展改革委銜接并達成一致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開發布,作為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建設的依據。省級規劃指導市縣規劃,市級充電設施建設規劃要符合全省的統一規劃。
第八條 全市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一標準”的原則,通過聯席會議、專題討論、調研走訪等機制和方式,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及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電力規劃等全局性規劃,并做好有關銜接工作。
第九條規劃實施過程中,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進行適當滾動調整,經與省級規劃銜接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開發布。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充電設施建設原則與要求: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以用戶居住地自用充電設施,單位內部停車場、公交及出租等專用場站配建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或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充(換)電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設施,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臺(以下簡稱“充電設施信息臺”)。其中: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四)原則上除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外,其他類型充電設施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進行充電設施建設,或與建筑物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配置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應當嚴格執行《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確定的建設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其中:
(一)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要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表箱、電力容量預留等);新建專用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原則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既有停車場(庫)應根據《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確定的建設要求,按照安裝條件統一規劃預留、充電設施按需分期建設原則,在既有停車泊位上增建充電設施。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區,自用停車位要100%改建充電設施或滿足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專用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含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要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在2020年前停車位的10%以上實現配建充電設施;但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原則上在2018年前停車位的30%以上要配建充電設施。市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在市區域范圍內,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座集中式充(換)電站。在城際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換)電站服務半徑50公里配建。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方式:
(一)新建或改擴建建筑項目停車位。必須按充電設施配建原則,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制定好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項目施工圖時,對充電設施設置進行強制性標準審核。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審核。
(二)已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區的自用停車位。供電部門要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及應用推廣情況,按照“適度超前”原則,結合老舊小區(含高壓自管小區)改造,對專用固定停車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賃期車位),按“一表一車位”模式進行配套供電設施增容改造,每個車位配置適當容量電能表,配套電網改造費用,納入輸配電價統籌核算。
(三)已建和在建專用、公用停車位(含居民小區公共停車位),各產權單位(或物業公司)自行或委托(聯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供電部門等按配比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充電停車位改造任務,并開展運營,允許運營企業收取一定充電服務費。供電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及用戶的充電需求,做好產權分界點后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電容量。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海南省及三亞市相關標準,在安裝建設時,須與燃油汽車停放場地設置相應的隔離。
第十四條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選址,并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安裝建設的主體可以為個人,也可以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報建手續。
(二)專用充電設施。不對外運營且無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相關報建手續;不對外運營但新增占地面積的項目,在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改局履行備案程序,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三)公共充電設施。需向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改局履行備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的項目還需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四)大型集中式充(換)電站。需向省發展改革委履行備案程序,具體辦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五)不對外營運改為對外營運的充電設施,需在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改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鄉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進行備案時,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適用于新增獨立用地項目)。
(二)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三)工程設計方案(含設備配置清單和設施服務能力)。
(四)履行強制性國家標準承諾書。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用電報裝要求:
(一)自用充電設施。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加裝充電設施用電,由居民或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充電設施企業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委會、物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供電部門須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給予審定。
(二)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需增容改造的,向當地供電部門提請報裝申請,供電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
(三)集中式充(換)電站。由產權單位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接入報裝,供電部門受理后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
第二十條 專用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含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等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所有人)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所有人)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所有人)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充電設備、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建設方應切實落實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主體責任。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建設的施工人員應具備電工專業資格。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及集中式充(換)電站安裝建設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并配備相應專業及級別的項目經理。
第二十三條充電設施建設驗收要求。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完成充電設施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其中: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
(一)除大型集中式充(換)電站外,其他對外運營充電設施,原則上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改局會同市或區財政、科工信、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驗收,也可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改局委托充電設施信息臺管理機構組織驗收,供電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二)大型集中式充(換)電站,原則上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驗收,或由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省級充電設施信息臺管理機構組織驗收,供電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
充電設施設置場所應當按國家統一標準,設置清晰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包括生產廠家名稱、運營廠家名稱;充電設施外觀需符合三亞市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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