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面實施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在全國率先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參合人員全覆蓋,切實減輕了大病患者個人醫療費用負擔,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得到了有效緩解。
8月1日,證券時報記者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吉林省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升大病保險保障水,使城鄉居民共享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成果,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日前出臺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據了解,吉林省提出要不斷完善大病保險政策,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實現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等制度互補聯動,有效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發生。起,對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特困供養對象和低保對象等在內的城鄉貧困人口實行傾斜性支付政策。2017年起,大病保險起始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進一步提高受益水。探索實行按病種擴大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范圍,提高大病保險精準保障水。到2020年,大病保險制度更加完善,與基本醫保、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更加緊密銜接,筑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
按照大病保險年度籌資標準從城鄉居民基本醫;鹬袆澇鲆徊糠肿鳛榇蟛”kU資金。大病保險資金首先從城鄉居民基本醫;鸾Y余中籌集,如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則在年度籌集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予以安排,確保大病保險資金按標準及時籌集到位。具體管理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會同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衛生計生委共同制定。
按照收支衡、保本微利和共擔風險、持續發展原則,吉林省將同步建立大病保險盈余合理調控機制和虧損風險分擔機制。在一個保險年度(自然年度)內,大病保險險種盈虧率在±3%(含)之間,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獨享收益或承擔全部虧損。盈余率在3%?5%(含)之間,盈余總額的30%劃歸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收益,70%返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盈余率5%以上部分全部返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虧損率在3%?5%(含)之間,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各50%比例分擔虧損額。因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虧損率達到5%以上時,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財政廳、吉林保監局共同商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提出解決方案。
據介紹,吉林省將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醫療保險、疾病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相關的醫療意外保險、醫療責任保險等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進一步滿足城鄉居民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探索將新農合意外傷害補償業務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方式委托商業保險機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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