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以下簡稱“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參照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依據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地區(qū)注冊的法人單位主持、承擔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項目(課題)經費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市財政科技經費撥款、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自籌資金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以及用于該項目(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市財政科技經費為管理的重點。
第四條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項目(課題)經費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動計劃、高新技術產業(yè)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點工作、科技基礎支撐、科技環(huán)境創(chuàng)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二)創(chuàng)新方式,分類支持。積極創(chuàng)新項目(課題)經費財政支持方式,結合項目(課題)組織實施的要求和特點,采取直接撥款、股權投資、貸款貼息、后補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實行專家咨詢論證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制度,申請和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嚴格按照項目(課題)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四)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項目(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五)考核評價,追蹤問效。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對項目(課題)經費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觀評價,推行面向結果的問效機制。
第二章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預算編制要求,與市科委共同制訂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總體投向。
(二)會同市科委對項目(課題)經費預算進行財政預算評審。
(三)負責審核并批復年度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
(四)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五)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財政績效考評。
第六條市科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與市財政局共同制定項目(課題)經費的支持方向,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以及受市科委委托承擔項目(課題)管理等工作的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編報項目(課題)經費的預算及決算。
(三)根據市財政局預算批復,按項目(課題)進度撥付經費。
(四)負責對項目(課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組織經費自查、經費審計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主持單位(含受托機構)是項目(課題)經費監(jiān)督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單位負責建立符合項目(課題)特點的經費內部監(jiān)管機制,保證經費使用的規(guī)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主持單位負責組織承擔單位落實市財政科技經費以外其他渠道資金及相關配套條件。
(三)負責組織承擔單位編報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按規(guī)定程序審核匯總經費預算和決算,向市科委報送。
(四)負責監(jiān)督、檢查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執(zhí)行情況,按規(guī)定審核預算執(zhí)行中的一般性調整,對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報市科委審批。
(五)負責組織承擔單位對項目(課題)經費使用情況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開展對項目(課題)經費的評審、績效考評與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六)負責有關財務文件的歸檔保存。
第八條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經費使用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guī)定使用項目(課題)經費,對項目(課題)經費使用的規(guī)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負責編制申報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
(三)按照項目(課題)有關匹配資金的約定,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
(四)嚴格執(zhí)行各項財務規(guī)章制度,負責項目(課題)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向主持單位反映預算執(zhí)行中的問題(無主持單位時向受托機構或市科委反映預算執(zhí)行中的問題),提出建議,并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六)根據市科委要求,配合進行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單位(含受托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七)負責有關財務文件的歸檔保存。
第三章經費的支出范圍
第九條項目(課題)經費的支出范圍: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對使用市財政性科技經費購置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優(yōu)先使用首都科技條件臺的開放資源,通過協作共用的方式解決。如確需購買,須提交專家論證報告(或專家評議結論)報市科委審定。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等費用。委托測試化驗加工需簽訂合同或協議等。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fā)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yè)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fā)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費用。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嚴格控制會議的規(guī)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行政事業(yè)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及北京市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八)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及印刷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yè)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員中無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咨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原則上參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zhí)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zhí)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咨詢費的開支原則上參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zhí)行。
(十一)管理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辦公消耗(包括辦公用品、水、電、氣、暖等),檔案管理,經費審計,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承擔單位應按照財務制度允許的分攤辦法,分攤計入課題成本,在規(guī)定的預算范圍內列支。
(十二)其他費用: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
第十條計劃管理費:是指市科委、主持單位和受托機構為組織項目(課題)、開展項目(課題)論證、預算評審、招投標、監(jiān)督檢查及績效考評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費用,計劃管理費由市科委報市財政局核定。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要求
1.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編制應當嚴格遵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和任務完成的可行性原則。
2.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指用于同一項目(課題)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市財政科技經費、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的同一支出事項原則上不應同時列支不同渠道的資金。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3.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4.項目(課題)經費預算應當由項目(課題)負責人與主持單位(承擔單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編制。
(二)預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單位按照市財政局編制部門預算的規(guī)定以及本辦法要求,組織承擔單位編制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報送市科委審核。
第十二條經費預算評審
項目(課題)的市財政科技經費應按要求參加經費預算評審,屬下列范圍之一的項目(課題)可不參加市財政預算評審:
1.采取股權投資、貸款貼息、后補助等支持方式的項目(課題);
2.招標課題;
3.政策法規(guī)已明確補助標準、范圍等,并已制定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項目(課題);
4.按有關規(guī)定其他可不參加市財政預算評審的項目(課題)。
第十三條預算審批及撥付
市科委根據預算評審意見編制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批復后按進度撥付,延續(xù)項目(課題)應根據業(yè)務檢查和經費檢查(或審計)結果,確定后續(xù)經費的撥付。
第十四條經費的使用管理
(一)經費核算
1.主持單位和承擔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以及項目(課題)財務管理制度,由專職的財務人員負責項目(課題)經費的財務管理工作。
2.主持單位和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即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統(tǒng)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規(guī)定的項目(課題)支出范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3.主持單位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執(zhí)行。
(二)市財政科技經費的預算調整
經市財政局批復后的市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zhí)行,經費預算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1.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市科委審核、市財政局批準。
2.項目(課題)預算中的測試化驗加工費、國際合作費與交流費和管理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可以根據項目(課題)的具體執(zhí)行情況,承擔單位在以下范圍內做出適當調整。
項目(課題)市財政科技經費預算中支出科目預算執(zhí)行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zhí)行;支出科目預算執(zhí)行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承擔單位提出書面調整申請,經主持單位(含受托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市科委審核批準,由市科委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項目(課題)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分為年度決算和總決算。
(四)項目(課題)市財政科技經費結余資金,根據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1.項目(課題)形成的市財政科技經費結余資金,由主持單位和承擔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市科委審核,結余資金全額收回,納入市科委年度預算統(tǒng)一管理。
2.項目(課題)當年已執(zhí)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市財政科技經費結余資金(包括需要跨年度執(zhí)行,但支出預算已一次性安排),或項目(課題)因故當年未執(zhí)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執(zhí)行形成的市財政科技經費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xù)使用,但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原則上不允許連續(xù)兩年及以上結轉。
(五)涉及政府采購事項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承擔單位使用市財政科技經費購置(試制)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原則上由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fā),其處置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市財政科技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市財政科技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開放共享,避免重復購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七)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
(八)承擔單位應當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執(zhí)行,嚴禁使用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五條企業(yè)承擔項目(課題)取得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參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經費監(jiān)督管理與處理原則
第十六條主持單位及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限期整改、停撥項目(課題)市財政科技經費或追回財政資金。構成違法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一)未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課題)經費。
(四)違反規(guī)定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
(五)擅自變更項目(課題)承擔主體,未獲市科委批準。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七)自籌資金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和調整預算。
(九)發(fā)生設備購置、租賃,測試、化驗、加工,對外合作等事項未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第十七條對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及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的問題,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其他科技專項經費的管理,未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適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科技重大專項資金試點管理辦法》(中示區(qū)組發(fā)[2010]16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間接費用列支管理辦法(試行)》(中示區(qū)組發(fā)[2010]15號)管理的項目,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科條發(fā)[2002]2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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