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簽署第36號*令予以公布。法律自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高考知識網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中國的反恐怖工作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國家反恐辦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長安衛星說,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國際責任。
該法明確,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該法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
該法規定,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該法還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根據該法,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安衛星表示,反恐怖主義法的出臺必將為我國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反恐中應履行協助義務
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壽偉表示,在反恐怖主義法立法的過程中,包括美國、一些國家、一些機構和一些企業,都對反恐怖主義法的一些條款提出一些關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現在通過的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的一些協助義務。制定這條規定的原因,也是因為現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恐怖主義也出現一些新趨勢,不光是在中國,包括在國際上很多地方都是這樣的,越來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網絡宣揚煽動恐怖主義,還利用網絡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將網絡作為一個重要的工具,即網絡恐怖主義活動,這個已經成為國際公害。對于網絡恐怖主義活動,世界各國都越來越重視怎么樣去應對。聯合國安理會專門有一個決議,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在打擊網絡恐怖主義這個問題上,從目前各國的做法來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應的制度措施,要給執法機關必要的一些執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應地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履行社會責任。
我們在制定反恐怖主義法的過程中,大量地查詢了一些資料,包括國外的規定。比如美國、歐盟等的法律,因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對網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的一些協助義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美國有一個通信協助執法法,還有一些其他的相關法律,在這些法律當中都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網絡經營者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另外,對于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持,這在法律當中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歐洲理事會有一個網絡犯罪公約,歐盟理事會也制定通信監控決議,另外我們也查到像德國、英國、荷蘭一些國家的法律,都對電信以及網絡企業協助執行通信監控措施,還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規定。
反恐立法考慮了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迫切需要,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立法過程中,單獨就這一條,立法工作機構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從事這些領域的企業的意見,最終在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中作了這樣一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這樣規定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實際,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的。我們從評估的情況來看,應該說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的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來做后門,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說像您剛才提到的,通過這些手段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這方面的問題。
反恐法為反恐提供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立法的形式,基于人類公認的價值判斷以及我國實際國情,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將為我國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提供有效法理依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自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無論出于何種冠冕堂皇的目的,恐怖主義都是威脅人類生存的反人類、反文明的行為。從他們的強盜邏輯和卑劣行徑看來,不管目的合理與否,更不管行為后果如何,他們都企圖通過暴力手段,制造血腥來激化矛盾,而并不是通過溝通、交流的文明渠道來解決問題。任何文明社會都不能容忍它的存在。
而在當下國際環境中,反恐不僅是殘酷的軍事行動、治安斗爭,更在很多時候是嚴肅的政治斗爭。目前的國際公約中對恐怖主義均沒有統一的解釋,國際社會也一直對此并未達成普遍一致的看法。這也給了一些不同利益、立場的國家和組織對我國的反恐行動橫加指責、攻擊的機會,在反恐上設立或執行雙重標準,企圖質疑我國反恐斗爭的合法性和正義性。
在這種背景下,法律無疑在反對恐怖主義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法律對恐怖分子予以界定、制裁,無疑是回擊質疑、爭取話語權的最佳途徑。以立法的形式,針對各種形式和內容的恐怖主義行為,基于人類公認的價值判斷以及我國實際國情,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將為國家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提供有效法理依據。
反恐顯然不僅是簡單的事后制裁,每起恐怖事件的發生都將給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帶來致命的危害。預防和制裁同樣重要。正因此,本次立法在總結年來我國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將來反恐怖工作的體制、機制、手段、措施,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進行了規定,以期起到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夯實反恐怖主義能力建設的作用。
所有法律的落地實施都離不開全體公民的貢獻,乃至利益犧牲,反恐怖主義法要照進現實,也有待每位公民積極配合、嚴格遵守。雖然本次立法明確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但是很顯然,在反恐形勢日益嚴峻的現實語境中,為了反恐的現實需要,人民群眾也須在一定范圍內讓渡出一些自由權利,如有義務配合物流運營單位、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查驗制度。事實上,只有每位公民都愿意在法律面前讓渡出一部分自由,我們才能獲得更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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