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特點
1、知識產權保護已提升為國家發展戰略
隨著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水的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很多國家都認識到,在未來全球競爭中,其實質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的競爭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年來在世界上,知識產權不僅被各國視為科技問題、經濟問題,乃至于演化成為重大的政治問題、國際問題。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對內,通過實施《拜-杜法》、《聯邦技術轉移法》、《技術轉讓商業化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等法案,重新界定國家投資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政策,推進政府部門、國家實驗室和大學普遍建立知識產權許可和管理機構,促進“產學研”合作開發高新技術,大力扶植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激勵了技術創新與進步,促進了技術的轉移與擴散,加快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增強了國家核心競爭力;對外,通過TRIPS協議談判和對外知識產權雙邊或多邊談判,謀求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更為有力的保護,包括制定和實施301、337條款,強化對外國企業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從目前情況看,美國知識產權的戰略意
圖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實現。美國十年來50%的出口依賴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美國1999年知識產權出口額高達370億美元,超過美國的飛機或通訊設備的出口總額。所以,盡管年來美國并不生產那么多的產品,但卻收取了很多的專利使用費。美國即使在產品貿易逆差的情況下,仍然有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的順差。
日本在過去幾十年里,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略”的高度,要發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大綱明確提出,要把無形資產的創造置于產業基礎的地位,并從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提出了戰略性對策及期的行動計劃。國會通過了基本法,規定了政府及其各部門在實施這一戰略過程中的職責、任務、分工及協調功能。這充分表現出日本對“知識產權立國”戰略的高度重視與務實態度。
除了美國和日本外,目前俄羅斯、烏蘭克、韓國和印度等國也已經或正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權利內容不斷深化
隨著新技術、新知識的不斷涌現,知識產權的新類別相繼出現,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提出了保護的構想。如印度于2003年2月通過的《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提出,在國際植物基因資源公約(ITPGR)范圍內,印度將要求享有一個知識產權自由區,并將尋求增加一個分享獨立知識產權利益(包括非貨幣利益)的條款。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強化專有性,如馳名商標現在已經脫離了商品或服務而作為一個專有種類被列入保護范疇。美國專利和商標局頒發的基因專利,不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學、遺傳學方面功能證據的新基因,而且還包括功能尚不明確的DNA序列。目前,美國還通過進一步放寬可專利的范圍來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種類。如對基因工程產生的細菌、一種商業性經營方法等。
3、知識產權審批的時間加快,保護的期限延長,對侵權的處罰力度加大
為了鼓勵創新,增加知識產權的貯備量,許多國家通過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受理時間來提高審批效率。如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成立200年以來,共頒發了600多萬件專利,其中第一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100年,第二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50年,第三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25年,而第四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12年半。目前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每周大約頒發3500件專利和2000件商標,由此可見,美國審批專利的時間逐漸縮短。
知識產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其存續是有法定期限的。對技術創新過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不僅在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都曾有過不同的規定,而且就是在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地區的不同時間也都曾有過不同的規定。依據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關于凡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或地區其本國或本地區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時間可以超過國際公約年限而不能少于國際公約年限的規定,目前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已基本都達到了國際公約的水,而且還有進一步延長的趨勢。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知識作為生產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國均加強了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一方面是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額逐步增長。如美國在1990年到1994年間知識產權訴訟中所涉及的損害賠償總額初步估計達到 9200萬美元,侵權賠償呈現高額化趨勢。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我國刑法就專章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
知識產權的歸屬權下放
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直接影響到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20世紀7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是大學研究投入的主要來源,約占大學研究經費總額的 60%,在政府資助下產生許多科研成果,但成果轉化的效率卻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專利政策有三大缺陷:一是聯邦各機構專利政策不統一,二是專利所有權由聯邦政府掌握,三是聯邦政府采取非獨占性專利許可方式。這種缺陷的不良后果是,一方面科技成果的生產者??大學缺乏技術轉移的積極性,因為發明權不屬于自己,轉讓技術無利可得;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應用者??企業缺乏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獲得的專利許可是非獨占性的,難以取得市場的壟斷地位。20世紀80年代,美國出臺了《拜-杜法》,徹底改變了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歸屬權問題,規定由聯邦政府資助的
小企業、非營利機構(包括大學)研究成果由小企業和非營利機構所有,參與研究的研究人員可以分享利益,允許研究機構有償向產業界轉讓許可。這一法案產生了巨大的影響,1980年以來,美國大學的專利申請量增長了10倍,1986年大學技術轉讓收入為3000萬美元,1991年上升至2億美元。
法國歷來對知識產權的歸屬政策很寬松,根據其知識產權法規定,科研人員的發明所有權歸其所在科研單位,無論是公共或私立單位。
年來,英國為了推進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速轉移和開發以形成切實的生產力,已將由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歸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改為歸項目研究機構所有,使研究機構成為該知識產權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政府及研究理事會則從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一線退出,成為服務的提供者。但英國劍橋大學的一個新動向卻值得關注。劍橋大學歷來以知識產權上的寬容而著稱,即科學家發明了什么,既可擁有它,又可獲得對其商業化產生的利潤。但2002年7月學校新起草了一個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1月起所有正常工作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而不是科學家本人所有。雖然該管理辦法與政府將其資助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權下放給研究機構的做法并不矛盾,但卻在本校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5、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形式??標準與專利捆綁在一起構成技術壁壘
技術標準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特定活動,從過去主要解決產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換問題,已經更多地成為一個行業必須遵守的規則,甚至成為一個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壁壘,成為非關稅壁壘??技術壁壘的主要形式。技術壁壘因其合理性和復雜性而更具有隱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國家的報復,所以,已成為各國廣泛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武器之一。而技術壁壘最為有效的表現形式就是標準壁壘和標準壟斷了。
標準的實質和核心就是技術體系中對應于技術的知識產權。目前,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使知識產權和標準有機結合,使二者之間形成互相支持的關系,是企業謀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跨國公司已經不滿足于各項專利技術給他們帶來的利益,而是尋求一種能綜合知識產權專有性、地域性等知識產權策略,一種更加集權和集中的方法來實現其壟斷市場的目的,而技術標準恰好適應了這種需求。目前,社會上就流傳著這樣一種理念:三流企業賣苦力,二流企業賣產品,一流企業賣專利,超一流企業賣由專利支撐的標準。在傳統的大規模工業化生產中,是先有產品后有標準。在知識經濟時代,則往往是標準先行,這在高技術產業領域表現尤為明顯。
6、知識產權保護正在演化為一種經營業務
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智力成果的擁有者的無形資產被別人侵犯、盜取,但年來,發達國家越來越多地將這種手段用于市場擴張和壟斷,如許多跨國公司在本土完成產品的創新階段和實現產業化,并采取法律手段加以世界范圍的市場保護,普及階段則轉移到國外生產并收取許可證使用費,高附加值的完善開發繼續留在國內,也就是所謂的“知識產權立國”。即使如此,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是建立在有形產品的基礎之上,但最,卻有一種趨勢是在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直接生產知識產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高通公司,在創建之初匯集一批技術人才,將CDMA技術成功地應用在個人移動通信系統中。然后它并沒有像一般的企業那樣按常規去開發和生產具有CDMA技術的產品,而是把其所擁有的CDMA技術提交到美國標準組織TIA和世界標準組織ITU,申請確
立CDMA技術為世界移動通信標準;同時把CDMA研發過程中所有技術都申請了專利(包括美國本土和世界其他戰略性國家)。當所有的通信業巨頭刮分完GSM系統專利再把目光轉向CDMA系統時,才驀然發現CDMA的基本專利已全部控制在高通手上。高通利用知識產權這一利器,不僅抵御了比其強大百倍的競爭對手,而且開辟了一種新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專賣店,所有生產 CDMA相關通訊產品的企業都必須向高通交納CDMA的入門費和使用費,即購買CDMA芯片,高通籍此由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一躍成為坐擁標準、日進斗金的跨國企業。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水準的提高也把知識產權的運作推向了新的發展階段。
7、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多樣化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水的逐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
策略之一:跑馬圈地。跨國公司先在出口的目的國搶注專利,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即占領地盤。在現階段,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他們并不立足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靠獲取這些專利權來謀取更大的利益。如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的利潤。
策略之二:技術-專利-標準三結合。目前,一種新的知識產權策略漸漸浮出水面:研發技術,申請專利,制定標準,使專利成基本專利,進而推動標準的廣泛實施,向采用自己標準的企業收取專利許可費,成為技術和專利的專業生產基地。如上文所述的美國高通公司所采用的就是這一策略。“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已成為知識經濟條件下國際競爭的新游戲規則。
策略之三:建立知識產權聯盟。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和侵權現象的多樣化與嚴重化,僅靠權利人單個的力量維權已難以奏效。因此,聯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聯盟,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是一些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如日本6C聯盟就是日立、松下、東芝、JVC、三菱電機、時代華納6大技術開發商結成的專利保護聯盟,曾利用其所擁有的DVD核心技術,聯合向我國國內的DVD整機生產廠家征收技術專利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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