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層黨員打鐵還需自身硬第一集觀后感
摘要:新形勢下,我們黨面臨著許多嚴峻挑戰,黨內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一些黨員干部中發生的貪污腐敗、脫離群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必須下大氣力解決。全黨必須警醒起來,打鐵還需自身硬。
四年前,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這一番話的含義。而四年后的今天,人們已經清楚,它所傳達的是中國共產黨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和承諾。
摘要:新形勢下,我們黨面臨著許多嚴峻挑戰,黨內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一些黨員干部中發生的貪污腐敗、脫離群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必須下大氣力解決。全黨必須警醒起來,打鐵還需自身硬。
四年前,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這一番話的含義。而四年后的今天,人們已經清楚,它所傳達的是中國共產黨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和承諾。
黨組織選任干部,體現了黨的信任、人民群眾的重托。每一名黨員干部都應該珍惜這份信任,把為黨和人民事業無私奉獻作為人生的最高追求。黨員干部的成長,離不開信任,更離不開監督。《條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作為重要原則,有針對性地設計監督制度,體現了監督和信任的有機統一。具體從以下3個方面理解。
增強監督意識。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條例》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就告訴我們,黨內監督面向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我們黨是執政黨,領導干部手中掌握著或大或小的權力,面臨著形形色色的誘惑,往往會成為被“圍獵”的對象,如果不加強監督,就很容易出問題。一些領導干部走上違紀違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動搖、紀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監督不力的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監督,監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指出,黨教育培養一名領導干部不容易,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加強對干部的監督,是對干部的愛護。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監督意識,不斷提高履行監督責任和自覺接受監督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完善監督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條例》針對黨內監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著眼于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規定了巡視巡察、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等監督制度。比如,針對黨內監督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針對履行主體責任缺乏硬性規定的問題,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針對監督發現問題糾正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強調“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嚴格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防止“破窗效應”,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加大監督力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管”和“治”都包含監督。《條例》指出,“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黨組織對黨員干部要政治上激勵、上關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關懷,讓他們安心安身安業,同時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監督。在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下,要不折不扣落實《條例》,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在嚴管中體現厚愛。要強化日常監督,既抓“八小時之內”,又抓“八小時之外”,及時了解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生活狀況,抓早抓小、抓常抓長,擰緊管黨治黨的螺絲。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監督,落實《條例》關于“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時多過問、多提醒”、紀律檢查機關“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等規定,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把隱患清除于未生之時。要消除監督盲區,推進巡視和派駐監督全覆蓋,使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關鍵崗位領導干部都能受到嚴格監督。
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廉潔保險箱”,紀檢監察干部也并非天生具備“腐敗免疫力”,稍有放松就可能導致權力濫用,引發廉政風險,損害隊伍形象。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共處分違紀干部3400多人。
多次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更要過硬,要用嚴明的紀律管住自己,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說到信任與監督,人們往往熱衷于“信任”而不屑于“監督”,甚至慣性地將監督片面地理解為“與自己過不去”。其實,信任和監督是互為關聯、互為補充的關系。許多違紀違規的干部,本身是有能力、有魄力、有政績的,他們因出色的表現被賦予了更大的權力,正是沒有監督的信任推動著他們一步步滑向違紀違規的深淵,對他們來說,強有力的監督才是最大的愛護。
再好的干部不置于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下,都會有蛻變的可能。基于信任的監督才是真正的關心和愛護,基于監督的信任才是真正可靠的信任,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關心同志、信任同志,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在新形勢下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切實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決不能因為信任而放松甚至放棄監督。
從一定意義上說,信任建立在人們的覺悟、政治品質、道德素養基礎上,離不開被信任者的自律。監督則是一種他律,是從外部對人們的與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對干部成長來說,信任與監督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有機統一、不可分割;強調一面而否定另一面,不是科學辯證的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權力運行而言,監督更重要,放棄監督就意味著放任自流,不但信任無從談起,還會給黨和國家事業造成巨大損失。
那么,為什么一些同志不愿進行監督或接受監督呢?一個主要原因是對信任與監督的關系認識不清,把監督與不信任畫等號,似乎對誰監督就是對誰不信任;或者將監督片面地理解為“不信任自己”、“與自己過不去”,是故意找碴兒、挑刺兒,是整人,因而對監督不慣、不情愿甚至不允許。其實,監督與信任非但不是對立的,而且能夠增進信任:一個經得起組織和群眾監督的黨員干部,必能贏得組織和群眾更大的信任。反之,不講監督的信任就難免流于輕信,放棄監督的信任就容易陷入放縱。打鐵還需自身硬。一個心胸坦蕩的黨員干部,應該而且必然能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權力與監督存在一種共生關系。法國啟蒙家孟德斯鳩曾經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黨員干部要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就必須接受監督,這是天經地義的。尤其應看到,當前一些領域消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有的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涉及人員眾多、影響惡劣,腐敗行為更加復雜化、隱蔽化、智能化,揭露和查處的難度加大;少數黨員干部理想信念動搖、宗旨意識淡薄,嚴重脫離群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鋪張浪費問題仍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加強監督,就很容易出問題甚至出大問題。因此,無論從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出發,還是從關心愛護干部出發,嚴格監督都不可或缺。
嚴格監督不能僅停留在嘴上、紙上,而應落實到具體行動上。這就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讓監督的陽光照亮權力運行的每一個角落,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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