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和有重點的全面防御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其經費投入總體水應當隨著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防震減災工作;在地震災害發生后,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地震行業管理,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并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的監督管理,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地震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將防震減災的有關工作任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責權劃分的原則,保障必要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城鄉建設以及工業與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地震災害發生后災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災后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專業建設工程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和施工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列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 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 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
(三)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
(四)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培訓;
(五)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六)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七)防震減災相關工作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
(八)其他防震減災重點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積極參與國內、國際合作交流,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設施建設、群測群防網絡體系建設和專業隊伍建設,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不斷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
第十三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和調整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信息的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的地震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一次齊發爆破用藥相當于四噸梯恩梯炸藥能量以上爆破作業,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審批手續后,及時告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并在爆破作業三日前向社會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省地震監測臺網,由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運行所需資金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和地震監測臺網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的中止或者終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申請,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地震監測臺網的中止或者終止,必須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核電站、水庫大壩、特大橋梁、重要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并列入項目建設、營運成本。強震動監測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工程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其臺址的勘選、設計和技術驗收,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第十六條 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的工作,不得侵占地震監測場地,不得占用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纜、信道及其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損壞地震監測儀器、設施、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公安機關聯合設立地震監測設施保護標志。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又必須建設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征得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增建抗干擾工程或者拆建、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全部費用。
對在國家規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向社會及時發布地震預報。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應當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布有關地震的謠言;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有關地震謠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澄清,消除影響。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及時核實、上報地震異常信息。已經發布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四十八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國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的要求,組織實施省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為地震災害發生后指揮抗震救災工作和重要工程設施的緊急自動處置提供依據。
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一條 地震災害預防,堅持工程性預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預防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市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震地質構造環境。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有活動斷層通過的城市和經濟開發區,應當開展活動斷層探測,為科學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二十四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和省級立項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級立項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實施抗震設防審批。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可行性論證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工程設計的依據和必備內容。對項目可行性論證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工程設計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應當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申請,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關于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審定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第二十六條 下列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徑總長大于一千米或者單孔跨徑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鐵路干線的橋梁,長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
2.鐵路、公路干線上的大中城市火車站與鐵路樞紐工程、一級汽車客運站;
3.新建、擴建民用航空機場,五千噸級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省、設區的市電力調度中心;
2.單機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
3.單機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總裝機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廠;
4.樞紐變電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變電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線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電站;
6.大型工礦企業的自備電廠。
(三)廣播電視、通信與信息工程
1.省、設區的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總發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廣播電視發射塔;
2.通信樞紐工程、本地網匯接局、應急通信指揮用房和金融、證券、保險、鐵路、民航、電力、海關、稅務等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工業與民用建筑、公共設施
1.大型的礦山、化工、石化、鋼鐵、有色金屬等工程;
2.省、設區的市領導機關辦公樓;
3.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筑工程或者面和豎向的結構均不規則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劇院、六千座以上體育館、大型體育場、二萬五千方米以上會展中心和商場、一萬方米以上教學樓;
5.省級博物館、檔案館、科技館、展覽館、圖書館;
6.省、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7. 五百張以上床位的綜合性醫院或者專科醫院的住院樓、門診樓;
8.規劃人口五十萬以上城市各類救災應急指揮中心、郵政樞紐;
9.城市日供水十萬噸以上和日污水處理二十萬噸以上的主體工程;
10.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及核廢料處理工程。
(六)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倉儲設施工程;
2.研究、生產和存放傳染性生物制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
3.三萬立方米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五萬立方米以上、液態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貯氣工程,大型長線輸油、輸氣管道輸送設施工程;
4.十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和I級擋水壩;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礦壩。
(八)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各五千米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
3.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城市、新建開發區的建設工程及長距離生命線工程。
第二十七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按照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工作。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業務登記,并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技術規范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結合建設工程特性和其他綜合因素,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并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和阻礙抗震設防的設計和施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不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涉及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抗震設防質量進行驗收,抗震設防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一條 農村的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公用建筑必須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各級人民政府對于農村民居等建筑,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采取建設示范點、免費提供設計圖紙等扶持措施,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導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設防措施,逐步提高農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已有的廣場、公園、城市綠地、學校操場和體育場館等場所可以辟為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應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給予技術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宣傳、地震、教育、科技、農業、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在本區域、本單位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將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本省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周。
重慶上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多少分 分數線及排名
時間:2025-05-22 09:58:38遼寧上桂林醫學院多少分 分數線及排名
時間:2025-05-22 09:56:30武漢軟件工程職業學院信息安全技術應用專業怎么樣?錄取..
時間:2025-05-22 09:53:21浙江警官職業學院司法警務專業怎么樣?錄取分數線多少分
時間:2025-05-22 09:51:03長沙航空職業技術學院無人機應用技術專業怎么樣?錄取分..
時間:2025-05-22 09:47:02河北高考525至530分左右物理可以上什么大學
時間:2025-05-22 09: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