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三)身體健康。
四章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十二條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核機構都應當建立試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啟用前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考試實施期間,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同時作為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十三條省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并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并經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每次使用前,當地教育考試機構須自查并報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準,同時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條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二層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柜,套間的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人屋用于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鐵柜數量以能夠滿足分科存放全部試卷為準。試卷保密應當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設備,并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使用期間的監控資料由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結束半。試卷保密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衛生等方面的便利。
十五條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鐵柜門鎖,鑰匙分別掌管。
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柜。掌常鐵柜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柜鑰匙。
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一般不應挪作他用。如確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內屋門鎖和鐵柜鎖,密碼鐵柜必須更換密碼。
十六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縣級教育考試機構在開考前保管試卷不得超過兩天。邊遠交通極不方便地區必需超過兩天以上保管時間的,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準。
十七條試卷保密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十八條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
(三)如有密碼鐵柜,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密碼可由兩人分別掌管一部分。
十九條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柜鑰匙(密碼)掌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二)當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行政或者考試機構、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身體健康。
二十條試卷保密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試卷存放期間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試卷保密室內屋門鎖鑰匙,另一掌管鐵柜門鎖鑰匙;
(三)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應當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二十一條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屋的情況;
(二)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填寫值班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