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七章新聞宣傳環節的安全保密
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在考試前后應當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指定專人擔任。所有考試信息應當由新聞發言人向新聞媒體提供,其他任何個人或者部門都無權發布。任何新聞媒體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關于考試中發生的有關事件。
五十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在宣傳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體試卷印刷場地、發送時間、運輸路線、保存地點和評卷場所等內容。
五十一條在考試期間,不得向任何媒體提供或者在任何媒體上發表考試試題、答案及評份參考;考試結束后,不得向任何媒體提供或者在任何媒體上發表考試試題的評分細則。
五十二條評卷工作結束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成績。
八章報告制度
五十三條省級考試機構應當將下列情況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值班安排;
(二)試卷清樣(或者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等材料的接收情況;
(三)試卷印刷情況;
(四)試卷運送情況;
(五)試卷的考前保管情況;
(六)考試實施情況;
(七)答卷的運送及保管情況;
(八)評卷期間的情況。
五十四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上報安全保密工作的有關情況。
九章附則
五十五條屬于非全國統一考試科目的高考自主命題、自考省級協作命題、自考省級命題和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招生單位自主命題等,其試卷印刷、運送、保管和評卷等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可結合實際需要參照本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要求。
五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