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日前,教育部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新《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學生管理中原有的法律缺失和新出現的問題,從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高度,明確了學生管理的任務和目的,加強了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完善了學籍等管理制度,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各項學生事務,為實現依法治校依規辦學奠定了制度基礎。
一、突出*和培養目的
學生管理的任務和目的是《規定》的基本綱領和核心內容。此次《規定》的修改,對高等教育學生管理的任務和目的做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
在學生培養目的方面,新《規定》第一條明確了“培養*和接班人”是高校學生管理和培養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擔著管理學生、培養人才的光榮使命和重要任務。高校要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立場堅定、理想遠大、積極向上的高素質的*和接班人。新《規定》強調“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這是因為《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一切事務中的領導地位和領導作用,人民和歷史選擇了中國共產黨作為*的領導核心。堅持黨的領導是加強學生管理工作的題中之義,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對高校學生的基本要求。新《規定》將“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新戰略,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作為高校學生管理的基本目標和要求,強調了在學生管理中對學生進行理論武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系列重要講話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具體化、實踐化的成果,只有廣泛深入學習系列講話精神,才能理解和掌握治國理政的新理念新新戰略,才能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才能樹立*,才能培養出*新一代大學生。
在學生管理任務方面,新《規定》增加“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指明了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最高指導和政治原則,這是確保*的核心要求。同時,“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作為新增加的高校學生管理任務,表明了高校學生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以文化人、以德為先、立德樹人,要把培育學生理想信念為主要內容的*貫穿于學生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全過程,要堅持不懈地開展喜聞樂見、效果明顯的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先進文化教育,著力為國家培養創新型和應用型人才和有理想、有責任、能創新的*接班人。
二、注重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新《規定》第一條新增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表述,第五條再次強調學生管理工作“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可見,新《規定》將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作為高校管理學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實施學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規定》注重維護學生權益,首先體現在鼓勵和支持學生自我管理和參與學校事務方面。新《規定》將“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作為管理和培養學生的基本原則,并在“學生享有的權利”條款中,增加“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權利內容。因為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是實現依法依規治校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直接體現,充分彰顯了大學生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大學生在實際參與過程中體現價值、發現自我,也保障了受教育權地充分實現。
此外,新《規定》增加的有關為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參加網絡課程學習、申請提前畢業,以及對學生申訴制度的完善,都是更加注重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三、鼓勵支持學生創新創業
年來,大學應屆畢業生數量屢創新高,就業形勢日趨復雜嚴峻。新《規定》采取積極措施鼓勵支持學生創新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為學生成長成才保駕護航。
新《規定》明確了“學生享有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的權利”,將高校作為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責任主體。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創業指導服務專門機構,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持續幫扶、全程指導、一站式服務。
此外,新《規定》還增設了三項鼓勵學生創新創業的具體制度。一是將創新創業折算學分、計入成績,二是建立了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三是設置了休學創業復學學生轉專業制度。這三項具體制度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的具體要求,也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經開始實施的具體措施。高校探索創新創業折算學分制度,是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口號的積極響應,是高校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的大膽嘗試,有助于學生將理論知識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激發學生的創業積極性。高校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為有志于早日創業的學生免去了后顧之憂。學生休學創業,進可以為事業拼搏奮斗,退可以回校繼續學業,日后再則他業。允許在校學生創業,也可以有效緩解就業壓力。新《規定》還設置了休學創業復學學生轉專業制度。這一制度有助于將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靈活結合,滿足學生對教育選擇個性化、多樣化需求。這也是大學教育主動適應學生需求、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和著力培養應用型行業骨干的應有之義。
四、加強對誠信缺失和學術不端行為的懲戒
新《規定》強調了“誠信”理念,將“恪守學術道德”規定為學生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同時,新《規定》要求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嚴重失信行為可以作出相關處分或處理。尤其是對學術不端和學術造假行為給予了嚴厲制裁,規定“對以作弊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抄襲、篡改、偽造學位論文等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生,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納入刑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將“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為增加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但是,在考試范圍上,新《規定》所規定的考試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外,還包括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試等。在構成要件上,新《規定》所規定的“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的行為”,需要以牟取利益為目的,而在《刑法》中,只要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即構成犯罪,不需要具有牟取利益這一主觀目的。
五、完善學生申訴和救濟制度
新《規定》專門增加“學生申訴”一章,通過完善申訴程序制度、增加申訴處理實體規定,進一步確保了學校對學生處理和處分的公公正,保障了學生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
新《規定》主要從五個方面完善了學生申訴程序制度。一是完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結構。除了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代表外,新《規定》增加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作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二是健全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新《規定》明確“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三是建立暫緩執行制度。學生提起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四是明確學生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新《規定》明確“學生對處理、處分、復查或者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五是賦予學生進行投訴的權利。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完善學生申訴程序制度,是依法依規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
新《規定》還增加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訴處理的實體規定。一是賦予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復查意見的權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的,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二是明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針對學生申訴的處理類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可以針對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予以維持、責令學校予以撤銷、責令學校變更或重新作出決定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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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該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規定》有突出強調立德樹人等特點,現摘出與大學生最密切的幾項規定,一文帶你讀懂新規!
《規定》是指導和規范高校實施學生管理的重要規章,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等諸多方面。也就是說,此次修訂將影響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
不入學又不請假,有可能被退學
根據《規定》第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有開學拖延癥的同學一定要注意了!
大學生可申請休學去創業!
根據《規定》,是非常鼓勵在校大學生積極創業的!并有一系列的誠意措施支持大學生創業!
彈性學制:健全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放寬學生學習年限,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
轉專業:規定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讓學生在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折算學分: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校助力: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
你有沒有心動呢?!
支持學生主修專業以外輔修其他專業
雖然說“術業有專攻”,但《規定》是特別支持大學生在修主專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的!畢竟這是一個多元化的時代!
一是支持學生主修專業以外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跨校修讀課程和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自主性。
二是鼓勵學校開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在線課程的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建設,不斷創新校內、校外課程共享模式,暢通學習成果轉移轉化渠道。也就是這些項目如果你參與,也都是有可能算作學分的!
三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復學或重新入學情況下,允許承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
注意!學生獎勵和處分程序更加規范
一是對實施獎勵與處分的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為保障獎勵的公,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撥、公示等制度。
二是對學生處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補充和完善。規定了處分期限制度,健全學生處分的程序。規定學校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做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
三是加強了學生申訴制度建設,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要求學校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度,明確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權。此外,還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職責,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
警惕!冒名頂替上大學被查得更嚴了
去年就曾爆出新聞,大學生在大四時發現入學時舞弊,在大四時被退學!根據新規定,這種現象會越來越少,因為規定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有這個打算的人,還是速速打消你的念頭吧!
學術誠信!失信行為將被懲戒
對于現在的學術剽竊,規定學生應履行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的義務,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此外,還要求高校健全學習成績管理制度,強調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
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提前有約定者不得轉專業!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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