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
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民規字〔2017〕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管理辦法》業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2017年1月26日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
社會公益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的管理,根據《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的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社會救助權利與服務社會義務相結合;
(二)社會服務與保障對象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
(三)就、方便服務;
(四)保障勞動權益。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規劃。
區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核、調整社會公益服務的具體項目;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保障對象違規行為的處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公益服務具體項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提出具體崗位和服務標準、核定參加公益服務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并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參加社會公益服務計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評估。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具體工作,包括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協助做好相關通知告知工作、服務考勤等工作。
第五條社會公益服務單位是指直接管理社會公益服務的單位,主要負責對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培訓指導、考勤管理、服務評估等具體事務以及配合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社會公益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社會公益服務單位的職能一般由村、居民委員會承擔,也可以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已通過購買服務使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的,可以委托社會力量承接社會公益服務單位的職能。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公益服務單位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管理工作,包括設計具體崗位和服務制度,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就業培訓或服務指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評估等。
第七條市、區民政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社會公益服務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參加公益服務的保障對象提供適當的高溫補貼、餐費補貼、交通補貼等服務津貼,并且服務津貼的給付標準應與同一社會公益服務單位在同一次社會公益服務中給付其他志愿者、義工的服務津貼標準等同。
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所獲得的服務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社會公益服務單位應當為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的保障對象中的殘疾人提供無障礙工作環境。
第九條保障對象應當參加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安排或認可的,與其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服務,每人每月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時間累計不得少于60小時。
第十條保障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會公益服務:
(一)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患有不適宜參加勞動疾病的人員;
(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
(四)精神、智力殘疾人;
(五)子女未滿6周歲且未入幼兒園的父親或者母親的一方;
(六)需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員的人員。
其中,全日制在校學生應提供所讀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患有不適宜參加勞動疾病的人員應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宜參加勞動證明或市勞動鑒定中心認定其無勞動能力的證明;重度(一、二級)殘疾人應提供(一、二級)殘疾人證;精神、智力殘疾人應提供二代精神、智力殘疾人證,無法提供殘疾證的,應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精神異常不適宜參與公益服務的證明;子女未滿6周歲且未入幼兒園的父親或者母親的一方應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其子女未入幼兒院的證明;需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員的人員應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被照顧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診斷證明。同一家庭中,只能免除一名照顧者參加社會公益服務。
第十一條社會公益服務項目的具體崗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區民政部門審核后確定。主要包括以下項目和內容:
(一)困難群體、殘疾人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幫扶服務;
(二)社區基本環境衛生保潔服務;
(三)社區治安值勤巡邏;
(四)社區交通秩序維護;
(五)家庭綜合服務中心舉辦的社會公益服務;
(六)其他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安排或認可的內容。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關于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的相關規定和義務。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已認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是否符合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條件進行甄別。對符合參加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認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登記表》,制作《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通知書》(下稱“《通知書》”,其內容應包括服務時數、服務人員、報到時間、報到地點、聯系人等),并通知保障對象家庭。
保障對象對《通知書》無異議的,應當按通知要求的報到時間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免除服務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受理免除服務申請提出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免除服務的決定,并書面告知保障對象決定結果及理由。
第十四條保障對象應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如實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自己的健康狀況、勞動能力、文化水以及技能特長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保障對象反映的基本情況,安排保障對象參加與其基本情況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服務,填寫《社會公益服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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