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涉及3000多萬人利益的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再度提上日程。據悉,目前,中編辦、人保部等相關部委正在抓緊制定《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將成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指導性文件。“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獲得的財政支持將會逐步減少,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將被推向市場,不過它們將獲得一定的“過渡期”。而“參公”和“全額撥款”類的事業單位,短期內相對較為“保險”。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將被重組或剝離。
(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并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后,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
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于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三)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具體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四)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
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準,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
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調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制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系,規范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并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
(一)建立工資分級管理體制
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資標準,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范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薄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發放給工作人員的收入一律納入專門賬薄核算,不得賬外列支。事業單位要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工資銀行賬戶,工資支付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四)嚴肅收入分配紀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軌后,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一律不得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管理權限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政出多門、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
(一)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見期工資標準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
見期工資執行期滿后,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初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準,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準。,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準。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845元。明確崗位后,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準。
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以及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后的定級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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