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訂機關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廳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廳管協會(以下簡稱“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省政府、民政部等有關政府采購工作規定,結合廳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自有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使用財政資金采購的,應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四條廳機關政府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廳機關集中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將屬于省財政廳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及采購限額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省采購中心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購資質機構的采購活動。
(二)廳機關集中采購是指由廳規劃財務處統一組織實施的、屬于省財政廳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及采購限額以下的采購活動。
第五條 廳規劃財務處的主要職責:依法制定廳機關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編審報送政府采購預算及計劃,組織和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廳機關集中采購,辦理采購資金支付手續,報送廳機關有關政府采購備案文件和信息統計報表等。
第六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執行各項政府采購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草案,向廳規劃財務處提供政府采購的實施計劃及相關資料,參與政府采購過程,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等。
第七條廳機關采購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單位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堅持調劑方式與購置方式相結合,能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八條 年初部門預算安排的政府采購類項目,原則上于3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購申報手續;中央專項資金安排的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在接到中央撥款文件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采購申報程序。10月份以后,省財政廳不在辦理年度批復及追加政府采購計劃。
每月10日之前,有廳機關集中采購項目需求的各單位將經分管廳領導同意的采購申請送廳規劃財務處。采購申請應明確采購項目、數量、參數要求、資金來源等。
符合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的,由廳規劃財務處按規定辦理;采購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需經分管財務的廳領導審批后,廳規劃財務處按規定辦理;采購金額超過50萬元的,或采購金額未超過50萬元但較為重要的采購項目,需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九條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由申請采購項目單位起草標書(主要包括技術參數、資質要求等)初稿。
廳規劃財務處向省財政廳行文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通過省財政一體化管理系統申報采購計劃和資金,配合申請采購項目單位與省集中采購機構修改確認標書。
第十條 屬于廳機關集中采購的項目,廳規劃財務處應及時組織廳機關資產管理人員、相關技術人員,結合采購申請單位資產現狀和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提出配置意見,經分管財務的廳領導審批后實施采購。
第十一條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按政府采購機構的時間安排,由申請采購項目單位或廳規劃財務處派人現場參加采購開標過程,邀請廳監察室派人到開標現場。
采購結束后,采購單位、規劃財務處和監察室要將招標結果書面分別向分管廳領導報告。
第十二條 屬于廳機關集中采購的項目,采購申請經批準后,采購計劃在廳網站公布五個工作日后開始組織采購。廳規劃財務處、申請采購單位、監察室和相關技術人員參加現場采購開標過程。
第十三條采購合同由申請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申請采購項目單位應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送廳規劃財務處備案。
申請采購項目單位按照合同,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廳規劃財務處按合同約定、申請采購項目單位驗收合格通知書和財務審批程序辦理支付采購資金。
對合同履行有爭議的,廳規劃財務處應依照有關政府采購規定處理。
屬于固定資產范圍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登記。
第十四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結束后,不再辦理采購追加手續,結余資金由省財政予以收回。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廳規劃財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總局機關物品的采購行為,兼顧質量和成本,在保證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質量,減少投資成本,提高對供應商的談判能力,以獲得較優性價比的采購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采購小組為總局機關物品采購和招投標過程中具體實施機構。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采購人員為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因需要參與的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
第四條采購小組的采購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和一次性超過5萬元(含5萬元)大額集中采購物品。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范圍及分類按照《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本制度由總則、采購小組職責、工作準則、采購招投標、采購的監督、附則六部分組成。
第二章采購小組職責
第七條采購小組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和相關財務制度規定。
2、負責總局機關所需的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物品的具體實施。
3、負責對機關各部門報送的年度采購計劃進行核對,提出建議,報請辦公廳審批。
4、負責與客戶簽訂采購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討所欠、退貨或索賠款項。
5、嚴把物品質量關,負責組織需求部門對所購物品進行驗收和財務結算,并監督物品的入出庫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收集物品供貨信息,對采購策略、物品結構調整改進,積極提出各項合理化建議。
7、負責物品采購招投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采購人員工作職責
1、在采購談判過程中,做到以單位利益為重,要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觀念,不索取回扣,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接受供應商可直接影響談判工作的任何邀請。
2、認真貫徹執行采購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購業務水。
3、按時按量按質完成采購供應計劃指標,積極開拓貨源市場,貨(價)比三家,選擇物美價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購成本。
4、填寫有關采購表格,提交采購分析和總結報告。
5、嚴把采購質量關,對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選擇樣品報上級審核定樣,對購進物品均須附有質保書或當場(委托)檢驗。
6、負責辦理物品驗收、運輸、清點交接、結算等手續。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采購工作準則
第九條根據物品種類分為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兩種采購形式。
第十條政府采購物品范疇按每年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嚴格按政府采購要求組織購買。
第十一條自行采購物品應根據批量和額度分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采取公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少于50萬元(不含50萬元),采取邀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少于20萬元(不含20萬元),采取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超過5萬元(含5萬元)須經辦公廳主管領導同意批準。
第十二條 采購過程應堅持3人以上共同參與,對于大宗物品采購需招投標的,應5人共同參與,并接受監督。采購人員在洽談某項物品時,原則上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輪洽商、多次談判等方式進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選擇相對固定的供應商作為合作伙伴。事前,采購人員須對該供應商進行綜合考評,包括其公司簡介、生產能力、質量保證、付款要求、售后服務、產品價格等進行比較,并以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確定。事后,須對其進行動態考核,不符要求的,隨時調整。洽談記錄和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對于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大批或大額物品的采購實行集中采購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采購相應物品。
第十五條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必須堅持“三、三、一”的原則。
(一)三不購:
1、沒有提供書面采購計劃或未經批準的不購;
2、材料、設備規格不符,質量不合格,價格不合理,無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的不購;
3、庫房有能夠代用的物品不購。
(二)三比較:比質量、比價格、比售后服務。
(三)一計算:算成本。
第十六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洽談時,必須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單位利益,,的原則,并做好記錄。必要時,需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報告中包括產品技術參數、質量、價格、特點及特性等進行比較。
第十七條報告得到批復后,依照辦公廳領導批示意見,綜合考慮“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問題,確定供應商,同時所有資料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八條采購物品時必須簽訂《訂貨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兩份,一份由采購小組保存備案,一份由財務保存。
屬政府采購范疇的,須按政府采購要求,報送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四章采購招投標
第十九條在采購招標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在物品采購招標過程中,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公開必要的信息資料。
(二)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具備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組織均享有公同等的機會參與投標競爭。
(三)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嚴禁任何投標方以非正常渠道獲取特權,使其他投標人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四)招投標采購過程中,招投標雙方都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招標
(一)采購人為招標人,招標人由物品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物品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組成。
(二)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簽訂委托協議,委托采購業務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經濟實體發出投標邀請函。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應包括:
1、招標人名稱、地址等信息;
2、標地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3、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算的具體辦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5、投標截止日期和地點;
6、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7、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
(四)招標人應當根據需要編寫招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標邀請函;投標須知;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辦法;標地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履約保證金要求;交貨合同和地點;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投標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二)在截止日前,投標人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并以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三)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所得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入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開標、評標
(一)開標應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公開進行。
(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辦公廳、服務局和物品需求部門派人參加。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和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總局直屬機關紀委視情況派人現場監督。
(三)開標時,檢查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
(四)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技術專家由招標人從總局確認的專家名冊中選取。
(五)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經所有評選委員會成員簽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結果。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入,或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六)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總局辦公廳提交招、投標書面報告。
(七)經總局辦公廳審批后,招標人可向中標投標人發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中標人和投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標人和投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十)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還需向政府采購中心上報備案。
第五章采購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采購全過程受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指導、監督和管理,采購小組在辦公廳、機關服務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總局直屬機關紀委、物品需求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有關物品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物品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物品采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四)物品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受理物品采購有關問題的各種舉報、投訴。
(六)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物品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在采購過程中,違反以上操作規程,為供應商謀取利益的,一經查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提請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或司法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 交通部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采購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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