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共同組織自行管理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的使用、服務及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誠實信用、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
第五條 新建成的居住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區、非住宅房屋應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物業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 鼓勵業主通過委托或者聘用物業職業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權,維護自身權益。物業職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代理人應當具備法律、財務、工程、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第八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參加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培訓,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和懲戒機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科學、規范、健康發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含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合法買受人)。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一人擁有多處房屋所有權或者多人擁有一處房屋所有權的,視為一個業主。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總建筑面積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業主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少于30人的,或者業主一致不同意成立業主大會,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稱籌備組),負責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二條 籌備組負責以下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書面或者集體會議)和內容;
(二)確認業主身份、專有部分面積及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
(三)擬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推薦辦法并組織推薦候選人;
(四)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五)其他準備工作。籌備組應當將本條前款所列事項,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30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條 業主對業主身份、人數或者專有部分面積等問題向籌備組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人。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或者代表業主主張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成員人數為奇數,連選可以連任,因故離任的,由業主大會選舉補充。
第十七條 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3日內,原業主委員會向新業主委員會移交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津貼。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可以代表業主依法維護權益。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進行公告。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或者從事其他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管理區域名稱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員在其管理的區域內居住的,不能作為該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其資格:(一)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二)無故連續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3次以上的;(三)提出辭職的; (四)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五)違章搭建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付物業服務費的;(七)不按規定或者《管理規約》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業主大會決定需要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的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可以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一)集體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二)委員人數不足半數的;(三)長期不履行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一名業主委員會成員召集和主持。
內蒙古高考500至530分左右可以上什么大學
時間:2025-05-22 10:39:38內蒙古醫科大學對比河北環境工程學院哪個好 附分數線排..
時間:2025-05-22 10:36:19湖南高考歷史565分排名多少 排名多少位次
時間:2025-05-22 10:32:43湖北民族大學法學專業怎么樣?錄取分數線多少分
時間:2025-05-22 10:28:51天府新區航空旅游職業學院對比泰山職業技術學院哪個好 ..
時間:2025-05-22 10:25:03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對比湄洲灣職業技術學院哪..
時間:2025-05-22 1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