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潔度可能提升
監察委員會不僅可以全方位監督檢察官、法官是否存在違紀行為,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還可以調查其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在這樣的全方位監督之下,司法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會更加小心謹慎,這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度。
對于監察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刑事案件而言,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擺脫檢察機關的約束,刑事辯護有可能獲得相對更好的效果。
在正常的司法環境下,刑事辯護的主戰場應當在法庭,通過法庭調查來查清案件事實,依據庭審認定的事實來對案件作出判決,然而不少刑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后,法官卻不愿甚至不敢依據事實與法律裁判案件。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案件由檢察院公訴,而檢察院又具有職務犯罪偵查權,擔心依法對案件作無罪判決會遭致檢察機關以查辦職務犯罪相威脅的報復。
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被剝離,法官下判時已無需擔心檢察機關可能的報復。在這種制度背景下,法官是否會對此類案件更多地聽從自己的內心,讓刑事辯護取得更好的效果呢?
律師可能無法介入監察程序
由于監察委是一個集違紀、違法與犯罪調查權于一體的機構,監察委員會留置公職人員時,該公職人員還不一定被定位為“犯罪嫌疑人”,基于這個理由,律師會見的法律路徑可能被徹底堵死。
不僅如此,《決定》還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而不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是否意味著,檢察機關不能對監察委員會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而只是履行一個“依法提起公訴”程序。
更重要的是,《方案》提出:“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由此就產生一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是否適用于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在這樣的制度設置下,職務犯罪辯護的空間可能被進一步壓縮。
這對職務犯罪刑事辯護會產生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可能會因為職務犯罪辯護的效果有限,導致職務犯罪案件聘請律師的需求下降;另一方面可能會使強烈要求律師辯護的職務犯罪案件戰線拉長,基于辯護策略的考慮,為了跳出職務犯罪偵查主體所在司法管轄區,法庭辯護的主戰場將從一審延至二審乃至再審。
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要點
是“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全區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全國和省、市、區政法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著力夯實機制建設、全力推進大調解工作,全面提升基層規范化建設水,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在社會管理中的積極作用,為“實力、優美、幸福”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調解法》,著力夯實大調解機制
(一)宣傳貫徹《人民調解法》。要認真履行好人民調解組織宣傳、預防和糾紛化解等工作任務,按照區局《關于深入開展學習貫徹〈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學習宣傳《人民調解法》的十項重點工作,要將該法列入“六五”普法重點內容,納入“法律六進”活動;充分運用新聞媒體等開展宣傳活動,使基層組織和群眾了解、支持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更好地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更加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切實抓好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通過區、街道、村(居)三級組織人民調解員分批分層次深入學習、準確理解《人民調解法》,不斷提升人民調解隊伍素質。
(二)夯實人民調解實戰臺。按照區委《關于建立健全區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要強勢推進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創新工作思路,通過多種途徑,推進調解資源的優化整合,積極做好職能定位、制度訂立等工作,推動我區多元矛盾機制有序運作,打造集調解網絡、人才信息、排查預警、分流指派、研判分析、網上調解、在線咨詢等于一體的實體化糾紛化解臺;按照省廳“大調解工作規范年”的總體要求,健全完善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全面推行村(社區)調處服務站建設,進一步規范區、街道兩級調處中心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度、督辦指導等“四項職權”的運作機制和實施辦法,同時,做好省人民調解信息化軟件在我區試行工作,按照要求全面推行我區人民調解信息化進程,強化兩級調處中心的實踐功能,真正發揮區調處服務中心的龍頭作用、街道調處服務中心的骨干作用和村(社區)調處服務站的基礎作用;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中介、民間組織和個人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樹立社會化、專業化調解員隊伍品牌,積極推行在物業、建筑、餐飲等矛盾多發領域設立專業性調解組織機構,努力做到調解組織在矛盾糾紛領域的全覆蓋。
(三)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今年要鞏固好“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的成果,聯合有關部門,認真部署開展“爭當調解能手活動”,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管,建立信息聯通、工作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要進一步完善排查預警研判機制,積極推進定人定崗定職的網格化排查新模式,強化責任落實,要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專網作用,加強對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隱患的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努力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報告信息、妥善處置,實現區、街道對矛盾糾紛的適時掌控,促進各類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及時性、準確性、有效性,不斷提升我區的調解工作質效。
(四)有效推進調解機制建設。進一步深化援調、律調、訴調、檢調、公調等內外對接機制建設,深化制度上的管理,建立長效的信息互報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業務交流,對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定期開展學習培訓,選派能力強、經驗豐富的調解人員進行業務指導;進一步落實《區人民調解員行為規范》,統一全區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工作的標準化要求,明確調解工作程序、工作質量,適時建立調解人員信息庫,對各類調解工作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登記造冊,構建調解人員網絡,加強調解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機制建設,逐步推行、規范持證上崗、等級評定、職稱評聘等制度。以省人民調解管理信息化推進建設為契機,創新拓展各類對接舉措,試行網上調解,要加強調解信息數據和資源的統一,規范運行程序,更好地實現資源整合、聯動調處,提高實際成效。根據省、市、區有關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調處成功率考評辦法,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聽取意見和建議,健全考評機制,加強督查考評力度,確保我區調處成功率位于全市前列。
二、加大管理指導力度,全面提升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水
(一)優化基礎建設,增強工作實效。按照抓基層、打基礎、建網絡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力爭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到位;進一步加強司法所業務工作、內部管理、內務設置、檔案資料等的規范統一,認真研究司法所建設新情況、新問題及組織機構和人員隊伍的發展變化,狠抓工作薄弱環節,加強動態管理,加強對司法所人員的工作作風、工作紀律、工作態度建設,及時總結推廣司法所組織隊伍建設的成功經驗,大力宣傳司法所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等方面的典型事跡和先進人物,增強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強化能力培訓,提高服務水。今年是“司法所能力建設年”,要結合省、市信息化建設的要求,使司法所工作達到“六化”,即統計數據規范化、撰寫材料無紙化、解答咨詢常規化、處置糾紛及時化、講解法制普及化、對接信息共享化;要加強對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培訓,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信息化臺開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網上教育培訓專欄,通過省、市、區、街道四級網絡臺加強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理論知識和業務實戰水。
(三)深化創建活動,擴大社會影響力。司法所要積極開展創優爭先活動,根據省優秀司法所考評標準,及時制定創建規劃,扎實開展以硬件建設為基礎、制度建設為保障、隊伍建設為根本、業務建設為目標的第二輪省級優秀司法所創建工作;深入開展“人民滿意好站所”的創建活動,力爭使基層司法所創優率位于全區各系統前茅;組織開展規范化司法所、優秀司法所“回頭看”活動,不斷提升司法所建設水,努力打造面向社會的優質服務窗口和管理臺,不斷擴大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社會輻射面。
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履行司法行政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職責
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履行綜治成員單位的職責,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認真開展結對共建活動,組織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建設檢查考評活動,確保司法行政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建設的各項工作績效位于全區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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