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王錦蘭離婚后不久,突然收到法院傳票,成為欠人錢財的被告。按照24條規定,她需要與前夫共同負擔一筆300多萬元的巨債,而這筆債務她事前完全不知情。
加入“二十四條公益群”后,王錦蘭發現自己還不是最離奇最悲慘的,與她同病相憐的人不在少數,他們也是因為“24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有的工資賬戶被凍結,有的無法享受醫?床。械脑谕砩贤低等ゲ藞鰮鞝菜葉,有的變賣房產住進黑漆漆的月租房里??????
此條款出臺的初衷是好的,是通過擴大對債權的擔保范圍,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但也意味著,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系而讓她承擔責任。即使雙方離婚了,任何一方也必須承擔債務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婚姻中遇到了“人渣”,就只能自認倒霉。
作為反對24條的法官之一,法官王禮仁稱婚姻法二十四條為“國家一級法律錯誤”。作為司法解釋的“二十四條”與《婚姻法》“四十一條”是相對立或割裂的。第四十一條中說:“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
這會使得部分法官和律師在處理過程中,既可以在債權人或舉債人的訴訟代理中,以24條為主張根據;又可在非舉債一方的代理訴訟中,以41條為主張根據,讓“法為我用”,以此作出的判決結果相互矛盾、難以服眾。
同樣,如若24條被惡意借貸、以詐取對方財產為目的的惡意債權人或者被別有用心地夫妻一方所利用,而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會出現更多的王錦蘭,造成更多的社會悲劇。所以,不僅僅是簡單地廢除24條,要建立科學合理的保護債權人法律機制,重新構建規則。
網友們也爭論不休,不過大多是希望法律條款能夠明確解釋,細化規則。
@擰巴大王701:此規定只適用于對夫妻外部債務關系的處理,但在處理涉及夫妻內部財產關系的糾紛時,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仍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Suning-蘇州-喬仁鋒:偷偷買了彩票中了1000萬,然后和老婆離婚了,老婆要錢法律一樣支持,因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債務,和財產一個性質,有權利也有義務。
@聽指尖的溫柔沙:法律應該加上一條,超過多少多少錢的借債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該經過雙方簽字確認,未經另一方簽字的視為個人債務,共同債務離婚后根據財產分割比例負擔相應的債務比例。
@一枚小甜豆:婚前財產分分清楚,婚后如果借款,必須有兩個人共同簽名手印才可以,不然債務共同承擔太坑人了,有的人準備離婚,問自己父母打個幾百萬借條,讓對方還一半。
@萌萌nicole:這也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啊,我感覺可以增加一個機制,當老婆覺得老公不太對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獨立,從此時起的債務不再承擔。而借債人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看這家人的財務情況,可以選擇信任男人一人的信用借或者不借~至于一直被老公騙的~怎么說呢,法律不保障婚姻中識人不明的風險啊。
網友們為24條操碎了心,也反映了大家為維護法律更加公公正在出謀劃策,獻出自己的一份力,也希望通過網友們的努力和社會的關注,讓法治越來越好、越來越往完善、正確的方向上發展。法律學者呂曉昀也認為,法律應該給婚姻選擇錯誤者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不能讓無辜者因為“曾經擁有”就必須“天長地久”。
確實,法律必須正義,司法應當公正。不正義的法律必然生產不公正的案件。在制定新規則的過程中,既要糾正“24條”爭議之處,又要防止由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為保障婚姻中無辜者的權益,是時候補上司法的漏洞了。
現在修改夫妻債務的建議很多,但還需要慎重斟酌,科學吸收和安排,細化準則,看清每個案例應該參照哪條法,不能一刀切。在制定法律新規時,一定要集思廣益,充分論證,避免用錯誤規則取代錯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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