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信息臺全面啟動
吉林省安全監管局結合實踐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構建安全發展長效機制的意見》(吉發[2013]12號)要求和全省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部署,開發了吉林省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信息臺并全面啟動運行。
8月19日上午,省安委會辦公室召開全省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信息臺啟動培訓視頻會議,培訓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企業信息填報、上報流程、政府端管理方法等內容。全省各市(州)、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安委會重點成員單位、轄區內重點企業負責人和信息化培訓工作的人員參加了視頻培訓。
會議要求,各地、各部門按照省安委會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啟動全省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信息臺運行工作的通知》(吉安委辦明電[2013]58號),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先大后小,逐步推開”的原則,全面開始企事業單位信息采集工作;全面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以長春市“一縣、一區、一開發區”為省級試點積極完善差別化、動態化監管試點工作。此前,省政府有關部門已將完成編制的63類隱患自查標準全部錄入信息臺并開始應用。
吉林省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改革“五級”網格化監管
12月11日,吉林全省安全監管防控體系建設暨全面深化安全生產領域改革試點推進會在四召開。吉林省將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改革,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副省長谷春立出席會議。
會議指出,推進安全生產改革是中央和吉林省落實安全責任的有力抓手,是構建安全發展長效機制的核心內容。全省各地、各部門要加大政策支持、資金保障、人員配置、技術支撐力度。健全省、市、縣、鄉、社區“五級網格”,做到橫向分區域覆蓋到邊、縱向分行業落實到底。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高危行業企業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必須全面達標,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不達標不生產。做好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人員配備、資金投入等基礎工作,確保盡快建成覆蓋全省所有市、縣、鄉的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3G監管隱患排查與執法系統和遠程監控監測預警系統。
會議強調,四市作為省級改革試點和其他8個有先行先試重點任務的市(州),要結合本地實際,快速推進,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擔綱履責,及時掌握改革進度,認真梳理主要問題,深入研究推進措施。要加大對改革工作的暗查暗訪,落實警示約談、暗訪追責、跟蹤整改等措施。對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特別是弄虛作假、虛報成果要嚴肅追究責任。
會議當天,與會人員觀摩了梨樹縣安全監管防控體系建設成果演示和金士百啤酒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成果演示。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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