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生須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及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應事先向學校教學部教務辦公室提出延期報到申請,延期報到申請需附家長簽名,經批準后方為有效。延期期限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申請延期報到或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由學校指定醫院統一進行體檢復查。對患有疾病經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不予取得入學資格,經本人申請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準予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批準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無故不按期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教學部教務辦公室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日期到學院(部)報到,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秋季開學前應繳納本學年學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未注冊者不視為在校學生,不享有在校學生權益。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又無正當理由者,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考勤與紀律
第六條學校對各類教學活動均實行考勤制度,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第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獲得批準方為有效。學生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3天(含)內由班主任批準,3天以上兩周以(含)內由學院(部)主管領導批準,兩周以上由學院(部)批準后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備案。學生應將準假證明及時報任課教師。因病請假須持醫院診斷證明。如患急病可先口頭請假,但須在3天內補辦請假手續。請假結束后,須按時銷假;若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八條學生無故不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按曠課處理。曠課課時數按以下方法計算:課堂教學按課表規定的學時計;實、社會實踐等教學環節按每天5課時計;遲到2次按曠課1課時計;早退按照曠課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假期期滿不按時返校、續假未準而逾期不歸,視同曠課。在一學期內,曠課達到10課時(含)以上者,按照《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九條違反考試紀律者,按照《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關于違反考試紀律的認定辦法》及《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選課與修課
第十條 學生按照教學計劃選課,長學期選課原則上不少于18學分,不超過28學分,小學期選課原則上不少于2學分,不超過6學分。學生按專業教學計劃安排學習進程,可以跨校、跨學院(部)、跨專業(方向)、跨年級選課,鼓勵學生自主選課。
第十一條學生可在修讀本專業課程同時,根據《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本科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位實施辦法》,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或雙學位課程。
第十二條 學生修讀課程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選課手續。通識課選課由學校統一組織,采用網絡選課方式,選課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每學期17-18周(小學期選課安排在本學年第二學期期中)。其他課程選課由開課單位組織。學生應在學院(部)教學管理人員指導下,按學校規定進行選課。未注冊學生不得選課,已選課程無效。學生未選課不得參加相關課程考核和取得相應學分。長學期課程在開學第一周內可退、補選,小學期課程一經選定,不得退選。選課后不參加該課程學習者,按曠課處理。
第四章重修與補修
第十三條 必修課程經補考不及格必須重修,選修課程經補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外選修其他課程替代。學生修讀課程被取消考試資格、曠考、考試違紀作弊,必須重修。
重修課程成績按照正常考核成績記載,但在成績記錄中注明重修。
學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重修課程總數不得超過8門次,超過部分只能在結業后申請補修。
重修原則上跟班學習,重修人數較多的課程,開課單位可另行編班。
第十四條 學生在基本學習年限(4年)內達到結業條件但未達到畢業條件以及達到畢業條件但未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離校后可以申請補修未修完的課程和已及格但成績不滿意的課程,成績按照正常考核成績記載。
補修課程按《學生修讀課程有關學費收取暫行規定》繳費。
第十五條 需重修、補修的課程如已不再開設,由學生填寫《課程替代申請表》向開課單位申請,由開課單位指定內容相、教學要求及學分相當、以前未修過的課程代替,獲批準后由學生所在學學院(部)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備案。學生重修、補修課程須于開課后一周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免修與免聽
第十六條以下情況學生可以申請免修:
(一)入伍學生退役后返校學習可以申請免修體育課、軍事理論課,成績按95分計。
(二)港澳臺學生可申請免修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但同時須選學分相當的選修課程替代。
(三)學生因健康原因可以申請免修體育課,但同時須選學分相當、內容相關的選修課程替代。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應在該課程開課前由本人提出申請,開課單位審核批準,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以下情況學生可以申請免聽:
(一)因重修導致上課時間沖突的,可以申請免聽重修課程,一般一學期內不得超過2門。
(二)因健康原因經批準在家自學的,可以申請免聽自學課程。
(三)結業、畢業后未獲得學歷、學位證書繼續完成學業的,可以申請免聽補修課程。
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等如非重修、補修,不允許免聽。
學生申請免聽課程,應在該課程開課后一周內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開課單位審核批準,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備案。
獲準免聽的學生仍須根據任課教師要求,按時完成課程作業、參加實踐教學環節和考核。不按要求參加上述教學活動的,取消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按0分計算。
第六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歷年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九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 60分以上獲該課程學分。考查成績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級制(A優秀,B良好,C中等,D及格,F不及格),D以上獲該課程學分,或采用二級制(P通過,F不通過),P獲該課程學分。
第二十條 課程總成績由過程考核成績和期終考核成績組成。過程考核包括考勤、課堂作業、課后作業、實驗、隨堂測驗等,占總成績40%-70%。期終考核包括試卷(開卷、閉卷)、論文、調研(實驗、課題研究)報告、作品、面試等,占總成績30%-0%。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讀某門課程時,曠課2次或達到課程總時數九分之一,請假缺課達到課程總時數六分之一,取消該課程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無故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交卷,按曠考處理,考試成績記為零分。考試作弊或嚴重違紀,考試成績記為零分。在課程考核中抄襲剽竊他人成果(含論文、實驗報告、實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等),成績記為零分。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可申請緩考:
(一)教學計劃內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應參加其中一門課程考試,其余課程可申請緩考。
(二)畢業年級學生報考研究生或參加就業考試等活動,與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可申請三門(含)以內課程(含輔修、雙學位課程)緩考。
(三)本人患病、直系親屬去世或遭遇其他突發事故需要請假可申請緩考。
(四)凡申請緩考者均須于考試前按《學生申請緩考條件及流程》(見教學部教務辦公室網頁)辦理相關手續,由學生所在學院(部)審批,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備案。如患急病不能及時辦理緩考手續,應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向學院(部)主管領導匯報,并在考試后3天內補辦緩考手續,否則按曠考處理。緩考在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隨補考同時進行。放棄緩考的,按曠考處理。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
第二十三條 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補考安排在長學期開學后兩周內進行。補考成績按卷面分數錄入,高于60分的成績系統默認為60分,不及格按卷面實際分數記。
被取消考試資格、曠考、考試違紀作弊者不得參加補考。
第二十四條 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綜合評價指標。均學分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之和。課程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五分制績點與百分制、五級制的關系見表一,我校目前采用五分制績點辦法。四分制績點與百分制、五級制的關系見表二。
第七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二次專業選擇制度。學生轉專業原則上在大學一年級進行,只轉一次。學生須登陸學校教務管理系統下載《轉專業申請表》,打印后報送轉入學學院(部),參加轉入學學院(部)考核,經轉入和轉出學學院(部)批準后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核準。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況不能申請轉專業:
(一)正在休學的。
(二)未經注冊的。
(三)受到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欠繳學費的。
(五)體育類、藝術類和非藝術類專業不能互轉。
(六)專科升本科學生。
第二十七條學生轉專業后,學費按轉入專業收費標準繳納。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申請轉回。
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專業后原專業所獲學分按《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分互認暫行管理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條下列情況不得轉學:
(一)入學不滿一學期的。
(二)擬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和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本科三年級(含)以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學,經兩校同意及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以辦理轉學;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以辦理轉學。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八章休學與退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因特殊原因可以在最長學習年限(8年)內通過休學分階段完成學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休學:1.參軍入伍。2.出國留學。3.自主創業。4.因身心健康、家庭經濟問題難以繼續學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休學:
1.因身心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的。2.受相關紀律處分,規定需休學的。3.學校認為有必要休學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為單位,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學年,最多可以申請休學兩次,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4學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三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院(部)審核批準,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備案。休學被批準后,學生應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休學等原因保留學籍期滿,學生應在開學前到所在院(部)辦理復學手續,經學院(部)審核、學校批準,方可復學。因健康原因休學的學生,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痊愈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提出復學申請。
第三十六條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每學年獲得學分低于36學分,對其實行試讀,試讀一年后獲得學分仍然達不到該要求的。
(二)第四學年獲得學分低于教學計劃總學分90%的。
(三)連續曠課2周或者一學期曠課累計40節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報到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五)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學校取消其復學資格的;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以上(含)不申請復學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且不宜繼續休學的。
(六)學生本人提出退學申請的。
(七)學校認為應予退學的。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應填寫《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生學籍變動申請表》,由所在學院(部)聯系家長確認退學原因。學院(部)在《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生學籍變動審批表》簽署意見后,由學生將此表送交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審核,經主管校長批準后,教學部教務辦公室辦理退學手續。學校對學生進行退學處理的,需由學生所在學院(部)充分調查事由并確認后,填寫《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生學籍變動審批表》并附證明材料,報教學部教務辦公室審核,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因無法直接向學生本人或其家屬送達退學決定書的,由學校在學校公告欄、教學部教務辦公室網站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60日內未見答復的,視為送達。學校上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照《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章畢業與學位
第三十九條 在學校基本學習年限(4年)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取得畢業資格的本科學生,符合《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有關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完成主修專業學業的同時,參加輔修、雙專業、雙學位等培養模式學習,達到相關教學計劃要求,符合《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可獲得學校頒發的證明其參與相關培養模式學習的輔修專業證書、雙專業證書、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學分,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提前畢業。
(一)修讀課程成績加權均分為85(含)分以上,課程沒有不及格成績。
(二)未受過任何違紀、違規處分。
(三)獲得省部級(含)以上官方和專業學術團體的三等獎以上表彰獎勵,或獲得國家級專利發明,或在SCI刊物發表專業學術論文,或其它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可的突出成績。
第四十一條 提前畢業年限以學年為單位,學校不接受提前一學期畢業申請。學生申請提前畢業應在第六學期第10周前提出,經學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學生提前畢業后,第四學年學費繳納按《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學費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所在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90%(含)以上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其他條件符合畢業要求,但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前尚未解除者,按結業處理,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必須辦理離校手續。結業學生離校后4年內通過補修課程達到畢業要求及學位授予條件,可申請換發畢業證和授予學士學位。因受留校察看處分按結業處理的,留校察看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三條已經畢業但學習成績未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在離校后4年內通過補修課程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在校學習一年(含)以上中途退學的,或在基本學習年限內學習成績未達到畢業和結業要求的,學校可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退學者,學校可出具學習證明。開除學籍者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已經畢業但輔修(雙專業、雙學位)學習成績未達到教學計劃要求的學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且不能申請補修剩余課程和申請相關證書,學校可以可出具已修課程的學習證明。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含輔修、雙專業)、學位證書(含雙學位)及結業證書的發放,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請換發、補發證書,須在規定年限內的每年4月1日至30日向教學部教務辦公室提交申請,在規定年限之外提出申請,學校不再受理。補發的各類證書,發證日期按補發證書日期填寫。肄業、結業、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學校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學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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