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和發揮普通本科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使學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特制定中山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轉專業的工作必須在公正、公開、公原則下進行,相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與程序。
第一章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條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校認為學生就讀原專業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學習者;
3.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調整部分專業,并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入該專業。
第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就讀者;
3.已轉過一次專業者;
4.在校期間有違紀等行為、受處分者;
5.必修課專選課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者;
6.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7.應作為降級試讀或退學處理者;
8.不符合學校轉專業規定者;
9.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條轉專業工作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開始,學校每學年統一辦理一次,每位學生只能選擇報轉一個專業。
第四條受理程序:
1.4月上旬,各學院(系)上報接收轉專業學生人數計劃。具體地,各學院(系)填寫學校教務部門制定的“院(系)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表”,同時根據學院(系)實際情況,確定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連同計劃表報送學校教務部門。
2.4月上旬,學校教務部門對各學院(系)接收轉專業的計劃進行審理匯總,報送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向全校學生公布各專業的接收轉專業計劃名額和受理程序。
各學院(系)應安排時間,由具體負責教師或工作人員為學生提供相關咨詢。
3.4月中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中山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并在規定時間內交回所在學院(系),逾期不予受理。
4.4月下旬,各學院(系)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結果轉送學生申請轉入的專業所在學院(系)。
5.5月底前,各學院(系)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并將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和審核結果填入學校教務部門制定的“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表”,報送學校教務部門。
6.6月下旬,學校教務部門對各學院(系)報送的接收轉專業學生的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向全校公布轉專業學生入選名單。
各學院(系)教務員收到名單后,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轉出或接收準備工作。
7.新學年第一學期第一周內,由學生到新學院(系)統一辦理轉入學籍、學生證、注冊等事宜。
8.各學院(系)轉專業工作須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規定時間之外,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章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轉專業(轉入或轉出)的學生人數應按如下比例控制:
1.本專業同年級少于60人,控制在10%以內;
2.本專業同年級大于60人,控制在15%以內。
第六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學期的期末考試。無故曠考、考試不及格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學生轉專業后,可申請將原專業作為輔修、雙專業或雙學位,申請條件、時間、受理程序及學籍管理按《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八條學生轉專業后,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的“本科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經轉入學院(系)確認并報教務部門審核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應視為公共選修課程學分。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的第一學期,應當完成學分的認定。
第九條凡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均必須按新專業的專業培養方案完成所有的課程學習和規定的學分,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應嚴格按照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
第十條轉專業學生的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2012年9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內容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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