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許或要求學生轉專業:
(一)因公傷事故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診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轉入有關專業;
(二)具有某種專長依據,經轉入系的甄別考試,成績優良者;
(三)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變化的情況,征得學生同意,決定調整專業者;
本科生轉專業只限于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到第二學年。轉專業后需要延長學年者,第五學年開始,應按本年度新生交費標準交納學費、住宿費、教材費。
第三十六條我校學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者,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委托培養生或定向培養生;
(四)應予退學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八條 轉專業、轉學的手續,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須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經所在系推薦,擬轉入系組織甄別考試并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二)學生在本系內轉專業,須經本人申請,參加本系組織的甄別考試,系主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備案;
(三)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須由轉出學校推薦并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征得轉入學校同意,經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后,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四)學生跨省轉學,須由轉出學校推薦并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征得轉入學校同意,經轉出學校報其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條件,由轉入學校發文通知轉出學校及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后,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結束的最后兩周或每學期開學后前兩周辦理。上述跨校和跨省轉學手續由教務處負責辦理。
第三十九條轉專業后已取得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與轉入專業同質、同名課程的學分仍然有效;
(二)其他課程的學分,作為轉入專業的選修課學分。
第四十條 轉專業后所缺學分,應通過跟班聽課或自學的方式,參加期末考試來取得,但應辦理跟班聽課或自學手續?荚嚦煽儾患案裾撸罁疽幎ǖ诙藯l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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