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和《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為了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學生有更大的學習發展空間,有利于學生按照自己的興趣和特長確定專業發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
凡第一志愿組A志愿填報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的廣東省內普通類考生,高考總分達到一定要求,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和注冊手續者,學院予以獎勵。
第一條學生根據自己的特長和興趣可申請轉換專業,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讀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本科生。
(二)政治表現好,品德操行合格,遵紀守法,勤學敬業,富有上進心,身體健康。
(三)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四)經申請轉入專業所在系的認可。
第二條 轉專業的辦理時間:每年的5月、11月。5月可受理全院在讀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本科生轉專業的申請;11月僅受理當年9月入學的新生轉專業的申請。
第三條受理程序:
(一)每年5月、11月上旬,各系組織學生填寫《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須學生家長簽字確認。
各系應安排專職教師負責學生轉專業事宜,嚴格按照本辦法的第一條要求對學生申請表進行審核,并及時將經審核的申請表匯總至教務與科研部。
(二)每年5月、11月中旬,教務與科研部對各系申請表進行審核匯總,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公布各專業的轉專業學生名單。
(三)每年5月、11月下旬,各系收到轉專業學生名單后,應做好學生轉出或轉入后的相關工作。
(四)各系的轉專業工作須嚴格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規定時間之外,不得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章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所有轉專業的申請表須經系審批后報教務與科研部審核并備案。
第五條 轉專業學習的學生,可申請原所學專業作為第二專業,申請條件、時間、受理程序及學籍管理按《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的期終課程考試。無故曠考、考試不及格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系與有關任課教師確認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為選修課學分。
第八條轉專業的學生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規定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按教育部相關規定,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和普通類專業學生不能互轉專業。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與科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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