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培訓學員管理,根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干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全國稅務系統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規范(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培訓班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教育培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校參加各類培訓班的學員均須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全面完成各項培訓任務。
第三條 學員管理工作由學員工作處、教務處與各教研部共同負責。學員工作處是學校學員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員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實施全校各培訓班次非課程環節的管理工作;教務處負責全校各培訓班次課程環節的協調與管理工作;各教研部根據學校的教學工作安排,為相關培訓班級指派任課教師與項目管理人員,實施課程教學與項目管理。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四條 學員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者,須報培訓主辦單位批準,并由培訓主辦單位通知學校辦理延遲報到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天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員工作處負責辦理學員報到注冊手續,學員報到入學經登記注冊后即取得學籍。學員工作處按規定對學員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件者,報培訓主辦單位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培訓學籍。
第六條 學校對學員在培訓期間的各項培訓活動進行考勤管理。出勤情況由班主任或班委會指定的專人進行記錄,學員工作處負責抽查,各培訓班級考勤情況每天公布一次,培訓結束時進行匯總。學員出勤情況一律記入《學員學習成績登記表》與《學員結業鑒定表》,并作為培訓班級與學員個人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學員在訓期間應集中精力投入培訓學習,原則上不得承擔所在單位的工作、會議、出差、辦案、出國(境)考察等任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交請假申請:
(一)出席或列席黨的代表大會或全委會、人大會議、政協會議或接受其他特定的特殊任務者。
(二)因傷病經本校醫務室或有關醫院證明需作休養治療者。
(三)個人或家庭臨時出現特殊情況者。
第八條 學員請假必須填寫《學員請假單》,注明請假事由、請假時間和請假所去目的地,其中公假須附相關證明,病假須附醫院或醫務室疾病證明。
第九條 學員請假須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課。非總局及湖南省國稅局主辦的各類培訓班學員,其請假半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準備案;請假一天的,由班主任審核后報學員工作處批準并備案;請假一天以上的,均由學員向辦班委托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將批準結果和材料報班主任備案。
總局主辦的各類培訓班學員的請假報告,均須報總局教育中心或其他培訓主辦部門批準,并報學員工作處備案。
湖南省國稅局主辦的各類培訓班學員的請假報告,均須報省局教育處或其他培訓主辦部門批準,并報學員工作處備案。
學員請假期滿返校,應及時銷假。
第十條 學員利用休息時間離開學校(不離開長沙市),需口頭向領隊或班長報告;學員利用休息時間,離開長沙市,需向班主任書面報告,并報學員工作處備案。
第十一條 學員因公、因病、因事請假的累計請假時限按培訓時間長短分別確定,培訓時間在15天以內(含)的,累計請假不得超過2天;培訓時間在15天以上的,累計請假不得超過其培訓總學時的1/7。
第十二條 培訓時間達到1個月的培訓班結業時,須由學員工作處組織對學員進行結業鑒定,全面考評學員在訓期間政治、學習生活與組織紀律等方面的現實表現,《學員結業鑒定》表由當班班主任組織填寫,學員工作處審核后報校長簽發。《學員結業鑒定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學校存檔,一份報送委培單位。
第十三條 學員完成培訓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者,經教務處審核后,準予結業,并頒發結業證書;中途中止學習的學員,不發結業證書,可發學習證明。
第十四條學員結業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各項結業手續后,方可離校。
第三章班級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對所有參訓學員實行編班管理,并指派班主任負責學員管理工作,學校對所有培訓班實行班主任指導下的學員“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各類培訓班均應成立班委會,班委會成員原則上
應包括班長、學習委員、生活委員、文體委員、紀律委員等成員。班委會由本班學員通過一定方式推選產生,推選工作由學員工作處委托當班班主任主持,處務會審定;班委會也可由委托辦班單位指定,報經學校確認。班委會在班主任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各項班級事務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 在校培訓時間超過30天(含)的班級可組建臨時黨支部。臨時黨支部原則上應包括支部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等成員。臨時黨支部由本班全體黨員推選產生,報學員工作處黨總支批準、備案;也可由委托辦班單位的黨組織指定,報學員工作處黨總支備案。臨時黨支部在學員處黨總支的指導下負責本班的黨務與政治工作。
第十八條經學校推選產生的培訓班班委會與臨時黨支部成員,由學校簽發聘書;班委會與臨時黨支部成員的履職情況一律記入學員結業鑒定表。
第十九條 培訓班是培訓學員在訓期間法定的團隊組織,所有學員都應該以實際行動服從班級管理、珍惜班級榮譽、維護班級形象;學校定期對所有在校培訓班級的現實表現進行公示通報與綜合評比,并按一定比例推行先進班級,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學習管理
第二十條 培訓期間,學員須自覺轉換角色,調整心態,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教育方針,堅持以自學為主、教學相長、學以致用、注重研討交流與社會調研的學習方法。
第二十一條 學員應結合入學教育的學習,認真閱讀并深刻領會培訓計劃(方案),科學制定個人學習計劃,明確培訓目的,端正學習態度,積極認真參加各項培訓學習活動,及時如實填寫《學員學習記錄冊》。
第二十二條 學員應按所在班級的《培訓項目實施表》規定
的時間和地點參與各項培訓教學活動,未經允許,不得自行參加其他班級的教學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員應服從培訓考勤管理,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上課期間未經任課教師同意不得隨意進出教室。
第二十四條 學員上課時間須將手機等通訊工具關閉或調
整為無聲狀態,不得接聽、撥打電話,確有緊急事務需使用通訊工具的,須在征得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到教室外進行通話。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自覺尊重教師,認真聽講,積極參與課堂教學活動。除組織課堂討論等雙邊或多邊教學活動外,學員課堂發言須征得任課教師同意。上課期間,不得從事與教學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員應按規定自覺參與各項研討交流與教學實踐活動,認真思考、精心準備、積極發言。學員必須自己動手撰寫發言材料、學習體會、調研報告和論文等,不準請人代寫,不準抄襲他人學習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條 學員在計算機房學習時,應按照有關教學步驟、操作程序進行學習,不得私自裝卸軟件和私自拆裝零部件;學員在拓展訓練基地參加活動時,須遵守安全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開展各類活動,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身體狀況不適者應及時向在場教師說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學員進入教學樓、教室等公共場地,須著裝整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聲喧嘩,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不得在教室等公共場地吸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所有教學場地實行流動管理,學員出入教學場地應注意攜帶好個人物品,防止遺失,并自覺將廢棄物送到垃圾箱,確保公共衛生。
第三十條 學校以考試或考查的形式對學員的學習成績進行考核,學員必須按規定參加考試(查),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查)或考試(查)不合格者需要參加補考,考試(查)成績記入《學員學習成績登記表》,并存入學員個人檔案。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員在報到后按指定的房間住宿,非經總臺允許并重新登記,不得自行調換房間;外出須在當晚23時前返回房間,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三十二條 學員培訓結業時,須按時離校;因故需要延長在校住宿的,必須在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后重新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員在住房內不得酗酒、高聲喧嘩,不得從事賭博或進行其它違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 房間內不得私自留宿任何人員。親友來訪,應于當晚23時前離開;如需住宿,須到總臺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避免因疏忽出現安全事故:
1.住房內不得存放大額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有大額現金和貴重物品的,請到總臺辦理寄存手續;
2.不得在床上吸煙及使用明火;
3.不得自行在宿舍內配備、使用大功率電器。妥善使用房間內相關設施、設備,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請及時與總臺聯系報修,不得自行維修或處理;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須照價賠償。
4.離開房間前請關閉有關電器電源,關好門窗;
5.住宿期間,若發現安全隱患及可疑現象,請及時通知服務員或總臺;若遇火、盜等事故時,學員應冷靜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報警。
第三十六條 學員按《報到須知》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餐廳用餐,若遇就餐地點調整,以餐廳書面通知為準,學員不得自行到校外或校內非指定餐廳用餐。
第三十七條 學員憑學員證進入餐廳就餐,不得將其他人員私自帶入餐廳,亦不得將飯菜私自帶出餐廳。
第三十八條 學員用餐時請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并根據需要適量取用食物,避免浪費;用餐后請主動將使用過的餐具送至餐具回收處,共同維護餐廳衛生。
第三十九條 學員有特殊飲食慣和要求的,可向餐廳服務人員或班主任反映解決。
第四十條 學員之間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請,班級、小組不得以集體活動為名聚餐請吃。
第六章 活動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鼓勵學員在課余時間參加文體活動和其它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各班級和學員應按要求極積參加。
第四十三條 學員在校內舉辦班級集體活動,應向班主任報告并取得同意;學員聯合在校內舉辦班際集體活動,應通過班主任向學員工作處報告并取得同意;學員在校外舉辦集體活動,應通過學員工作處向學校報告并取得同意。學校對經同意舉辦的學員集體活動盡可能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如發生費用支出,原則上由班級自理。
第四十四條 學員參加各類集體活動,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遵守場地管理規定,服從競賽規則,團結協作,增進友誼,促進和諧;在體育活動中必須注意運動安全,避免過大的運動量和采取過于激烈的動作。
學員應根據身體狀況確定自己適宜參加的文體項目,參加集體類活動時,如若身體不適,可向班主任或老師報告并不再參加。
第七章 獎懲管理
第四十五條 對于培訓時間超過30天(含30天)的培訓班,學校可在學員中評選“優秀班干部”和“優秀學員”。其中,“優秀班干部”不超過班委會、臨時黨支部組成人數的50%,“優秀學員”不超過學員總數的20%。
第四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當選為“優秀班干部”或“優秀學員”:
1.有違反總局及學校管理規定的行為;
2.請假累計超過培訓總課時的10%(含10%,下同)或存在曠課行為;
3.結業考試(查)或綜合考評不合格;
4.缺乏團隊意識,不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在校培訓班的檔期結構,定期舉辦先進班級評選活動,先進班級數量不得超過參評班級數的20%。
第四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評為先進班級:
(一)班級或者所在班級的學員有違反總局及學校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全班日均遲到人數達到全班總人數的10%;
(三)全班日均缺課人數達到全班總人數的5%或有學員無故曠課;
(四)結業考試(查)或綜合考評不合格人數達到全班總人數的5%;
(五)班級團隊意識不強,不能有效組織班級活動。
第四十九條 優秀班干部、優秀學員和先進班級由學員工作處分管學員考評工作的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與人員進行評選,處務會審定后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十條 優秀班干部、優秀學員和先進班級榮譽均記入培訓班級檔案、《學員結業鑒定表》和學員個人培訓檔案。
第五十一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授權相關人員對其給予口頭警告:
(一)課堂紀律散漫并影響其他學員學習者,由任課教師責令其暫時離開教室并給予口頭警告。
(二)連續兩次發生遲到或早退現象,由班主任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口頭警告。
(三)不服從班主任或班委會(含臨時黨支部)管理,無故不接受班級工作或無故不參加班級活動,由班主任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口頭警告。
(四)不講團結,不尊重他人,與學員鬧無原則糾紛或故意為難服務人員,由班主任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口頭警告。
(五)在規定禁止飲酒的時段飲酒或者在其他時段過量飲酒,造成不良影響,由班主任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口頭警告。
(六)違反規定,擅自在校外就餐或留宿,由班主任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口頭警告。
(七)學校認定的其他需要給予口頭警告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對其給予通報批評:
(一)被兩次口頭警告仍然無效。
(二)請人代寫發言材料、學習體會、調研報告和論文等,或者抄襲他人學習研究成果。
(三)留公車駐校或者借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車輛“伴讀”。
(四)無故曠課0.5天以內。
(五)學校認定的其他需要給予通報批評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對其給予責令退學:
(一)被學校給予兩次通報批評。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校。
(三)經查實,因擅自以集體活動為名聚餐請吃或外出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或接受和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及土特產等不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四)聚眾賭博、打架斗毆和發生其它不法行為。
(五)學校認定的其他需要給予責令退學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中止學習:
(一)經醫院診斷,因病不宜繼續學習。
(二)病事假時間累計超過規定時限。
(三)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由派出單位作出決定要求提前結束學習。
(四)發現有嚴重問題已由派出單位查處并提出不宜繼續學習。
(五)學校認定的其他需要中止學習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對于有關學員的重大獎懲事項,學校將與辦班委托單位或學員所在單位及時進行溝通,建立應有的信息反饋與聯動機制。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委托培訓單位對學員管理有特別要求的,可在不與本辦法沖突的前提下制訂具體規定一并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員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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