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切實緩解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負擔重的突出問題。根據四川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轉發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民發〔2012〕49號)和《關于全面推進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發〔2013〕87號)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擴面”,并列入“2013年保障和改進民生新增事項”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救助原則
第一條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醫療機構救治條件、重特大疾病發生情況和醫療保險、救助資金支付能力、有效開展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條救急救難、及時便民。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的發生特點、危重程度和支付能力,依托信息服務臺,盡量簡化申報流程,縮短辦結時間,及時便民。
第三條整合資源、合力保障。對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采取定點醫療機構減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大病保險賠付、醫療救助、慈善捐贈、專項資金扶持等多渠道籌集,切實提高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水。
第四條屬地管理、公開公正。嚴格屬地申報,規范運行,公開透明,公公正,強化組織監管,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相關部門職責
第五條民政部門是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和實施、資金管理和使用、建立救助對象檔案以及對大病醫療救助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監督管理。
第七條財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籌集、按規定劃撥醫療救助資金,并做好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專賬核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衛生部門負責指導并督促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醫療救助窗口,公開醫療優惠減免項目、標準,兌現減免承諾,為救助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情況定期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現象的發生。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資助大病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章救助對象和病種
第十二條救助對象
具有樂山市戶籍(按屬地管理)且生活困難、醫療負擔過重的城鄉困難群眾。主要包括: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三)當地政府認為應該救助的其他困難群眾。
第十三條救助病種(各地可根據實際,在下列病種范圍內選擇進行救助的病種)
(一)尿毒癥;
(二)白血病;
(三)兒童先天性心臟;
(四)癌癥
(五)重性精神疾病;
(六)耐多藥肺結核;
(七)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八)急性心肌梗塞;
(九)腦梗死;
(十)血友病。
第四章救助標準
第十四條符合重大特大疾病救助的對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而產生的政策范圍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大病醫療保險賠付和“一站式”服務救助之后的醫療費用,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財力情況,參照下述指導意見自行制定標準實施。
1、城鄉低保、重點優撫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0.5萬元以上的實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5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
2、當地政府認為應該救助的其他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實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10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含一站式服務中的醫療救助資金)。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五條救助申請。符合救助范圍和救助病種的救助對象應在住院出院之日起3個月之內,向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樂山市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表》。
(一)申請人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
(二)城鄉低保、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證件的復印件;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證明材料;農村特殊困難家庭必須是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據的困難證明材料,且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辦簽字確認,加蓋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印章。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書、出院證、必要的病史資料、住院費用票據(病人留存聯),申請人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和賠付后的《樂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結算單》。
第十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或街道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資金來源
第十七條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市級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慈善救助資金、社會捐贈的其它資金;
(五)按規定可用于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申請享受城鄉醫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員,有欺騙隱瞞行為或提供虛假醫療憑證、證件、證明材料等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責令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如數追回,對情節嚴重者,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或截留、挪用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縣級民政部門也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在8月份前,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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