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60號)的規定,為支持市、縣(市、區)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規范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分配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當地政府批準的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并列入省政府目標任務考核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的市、縣(市、區),專項用于政府主導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包括征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中回遷安置以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的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谩⒏檰栃А钡囊,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根據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申請和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具體視中央下達我省的當年補助資金規模情況,結合省政府下達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年度改造任務,按照各市、縣(市、區)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的征收(收購)面積、征收(收購)戶數和申請額度作為因素,并結合地區轉移支付分類分檔情況,適當考慮向欠發達地區傾斜的辦法進行分配。若中央下達我省的當年補助資金規模較小,可全部用于經濟欠發達地區。
對上年度未按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區),當年不再給予補助。
根據各市、縣(市、區)報送的上一年度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資料和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審核情況,省級財政將相應調整相關市、縣(市、區)當年的補助資金。
第八條 實施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情況提出申請,并于每年的2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省建設廳提交以下資料:
1.經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當地城鎮住房保障規劃。
2.設區市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確認的列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考核的上年度和本年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征收(收購)項目清單。
3.上年度已實施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征收補償(收購)方案,已簽訂的征收(收購)補償協議復印件和補償決定復印件。
4.市級財政、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縣(市、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5.加蓋部門印章的有關表格(詳見附1、附2)。
6.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未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條 省級財政根據本細則測算分配相關市、縣(市、區)的資金規模,并按規定及時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至市、縣(市)財政部門。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后,應按規定用于本地區實施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的支出,并按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衡本級預算。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細則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以及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于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將在全省范圍內通報,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將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適當向災區傾斜。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浙財綜〔2010〕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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