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與流程條例
提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四)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六)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九)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提取額度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可在一年內辦理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手續,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取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合計提取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十五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符合提取相關條件,至提取時未再就業的可以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并作銷戶處理。
提取憑證
第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
第十七條 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六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下簡稱“提取申請表”)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黃山卡的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制并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辦簽發的單位集資建房收款批文、經房改辦審核簽章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明細表。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房改辦簽發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辦審核簽章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細表。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交易費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區提供市級(縣境提供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證》或租房單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租賃納稅發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及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七)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醫保卡、戶口本或相關親屬關系證明,醫療費發票及費用清單。
(八)償還市本部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償還組合貸款的,需提供商貸部分的借款合同和還貸證明;償還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復印件和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以后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償還住房貸款的存折(或貸款行出具的還款清單),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須提供戶口注銷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款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另須提供下述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簿;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提供職工死亡證明、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人員提取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所在單位的證明。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網上備案時間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 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逾期不予辦理;支付房租費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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