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怎么寫一份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該怎么制定?接下來由小編給大家帶來收集整理的工傷事故管理制度范文,歡迎閱讀!
一目的
為了增強員工安全責任意識,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做到“四不放過”即:未查明事故原因不放過,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制造部門。
三職責
3.1公司級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對本公司工傷事故的調查,并按規定提交調查報告;負責工傷事故的善后工作、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與跟進。
3.2 人事行政部對各部門上報的工傷事故進行核實,并負責申請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協助工傷員工的傷殘鑒定及工傷索賠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工傷事故檔案。
四事故等級及性質
4.1 輕微傷事故:是指員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二個工作日(含2個工作日),且估計醫療費用在500元以下、無需住院治療的事故。如手指割破、皮劃傷、輕微燙傷、輕微扭傷等情況。
4.2 輕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一般指員工負傷后需要住院治療,或雖未住院治療,但歇工在3個工作日(含3個工作日)以上且醫療費用在500元以上者,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一節,腳指軋斷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鉀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輕微骨折,輕微腦振蕩,輕度灼傷、燙傷。
4.3重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無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4.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不良或者違章操作導致員工當場致命傷害,經搶救無效死亡。
4.5責任性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4.6非責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7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五工傷事故報告
5.1工傷事故發生后,各部門現場班組長必須保護事故現場,當事人或者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所在部門上一級主管。
5.2事故發生部門主管應于30分鐘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告,特殊情況不得遲于事故發生當日下班前,并于2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
六工傷事故調查及糾正預防
6.1 發生工傷事故后,發生事故部門及公司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在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下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傷害情況,分清事故性質和責任,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2 經調查組調查后,認定為輕微傷事故的,由事故發生部門在發生工傷事故后3個工日內提出改進措施與考核意見,經人事行政部審核同意后,將考核結果在公司公告欄張貼。
6.4 經調查組調查后,認定為輕傷及以上事故的,如果是人為或違章責任事故或者影響較大的,事故發生部門與設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要求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與跟進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至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應當對提出的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跟進,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寫出事故監督通報。
七工傷事故責任界定的獎罰
根據工傷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責任,進行對應獎罰。
7.1未嚴格按照操作流程進行,違規操作(含未戴防護用品、設備未檢查或修好擅自開機、擅自更改工藝等)的責任性事故:按違規員工責任30%,班組長責任10%,部門主管責任10%進行處罰。
7.2 機器設備危險警示、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勞保用品、防護設施等未作標識或配備,造成工傷:按部門主管責任30%,班組長責任10%,責任員工10%進行處罰。
7.3事故責任不清的:按違規員工30%、班組長責任10%,部門主管責任10%進行處罰。
7.4 因員工崗位技能培訓不足,在崗安全教育不足造成工傷的:按直屬班組長責任10%,部門主管責任20%進行處罰,人事部門不監督培訓執行的,由人事部門承擔20%。
一目的
為了增強員工安全責任意識,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做到“四不放過”即:未查明事故原因不放過,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制造部門。
三職責
3.1公司級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對本公司工傷事故的調查,并按規定提交調查報告;負責工傷事故的善后工作、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與跟進。
3.2 人事行政部對各部門上報的工傷事故進行核實,并負責申請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協助工傷員工的傷殘鑒定及工傷索賠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工傷事故檔案。
四事故等級及性質
4.1 輕微傷事故:是指員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二個工作日(含2個工作日),且估計醫療費用在500元以下、無需住院治療的事故。如手指割破、皮劃傷、輕微燙傷、輕微扭傷等情況。
4.2 輕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一般指員工負傷后需要住院治療,或雖未住院治療,但歇工在3個工作日(含3個工作日)以上且醫療費用在500元以上者,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一節,腳指軋斷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鉀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輕微骨折,輕微腦振蕩,輕度灼傷、燙傷。
4.3重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無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4.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不良或者違章操作導致員工當場致命傷害,經搶救無效死亡。
4.5責任性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4.6非責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7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五工傷事故報告
5.1工傷事故發生后,各部門現場班組長必須保護事故現場,當事人或者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所在部門上一級主管。
5.2事故發生部門主管應于30分鐘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告,特殊情況不得遲于事故發生當日下班前,并于2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
六工傷事故調查及糾正預防
6.1 發生工傷事故后,發生事故部門及公司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在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下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傷害情況,分清事故性質和責任,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2 經調查組調查后,認定為輕微傷事故的,由事故發生部門在發生工傷事故后3個工日內提出改進措施與考核意見,經人事行政部審核同意后,將考核結果在公司公告欄張貼。
6.4 經調查組調查后,認定為輕傷及以上事故的,如果是人為或違章責任事故或者影響較大的,事故發生部門與設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要求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與跟進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至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應當對提出的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跟進,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寫出事故監督通報。
七工傷事故責任界定的獎罰
根據工傷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責任,進行對應獎罰。
7.1未嚴格按照操作流程進行,違規操作(含未戴防護用品、設備未檢查或修好擅自開機、擅自更改工藝等)的責任性事故:按違規員工責任30%,班組長責任10%,部門主管責任10%進行處罰。
7.2 機器設備危險警示、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勞保用品、防護設施等未作標識或配備,造成工傷:按部門主管責任30%,班組長責任10%,責任員工10%進行處罰。
7.3事故責任不清的:按違規員工30%、班組長責任10%,部門主管責任10%進行處罰。
7.4 因員工崗位技能培訓不足,在崗安全教育不足造成工傷的:按直屬班組長責任10%,部門主管責任20%進行處罰,人事部門不監督培訓執行的,由人事部門承擔20%。
工傷事故經濟責任標準(如下表)
事故等級 | 責任總額(元) | 20% | 30% | 40% | 60% | 80% |
輕微傷 | 300?500 | 60-100 | 90-150 | 120-200 | 180-300 | 240-400 |
輕傷 | 500-3000 | 100-600 | 150-900 | 200-1200 | 180-1800 | 240-2400 |
重傷(一般) | 3000-5000 | 600-1000 | 900-1500 | 1200-2000 | 1800-3000 | 2400-4000 |
重傷(特大) | 5000-10000 | 1000-2000 | 1500-3000 | 2000-8000 | 3000-6000 | 4000-8000 |
注:(1)事故責任不局限于以上1-5條所涉部門和人員,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到的其他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經總經理批準,可另作相關處理。
(2)發生輕傷級以上工傷事故,根據員工受傷程度和事故原因,安全主管需承擔責任的,參照部門主管經濟處罰標準,最終由總經理批準。
(3)各級責任人工傷事故上限為責任總額10000元,并按責任比例處罰。
(4)為衡工傷繳費比例,當工傷費用大于10000元(含)或須傷殘鑒定時,再進行工傷鑒定。
(5)特殊事故如不在以上情況之列的,經總經理批準按特殊情況處理。
7.7設立生產安全獎(并納入年度評選獎項),適用于生產性部門:材料制造部、鉚釘制造部。
(1)部門連續一年內未出現工傷事故,獎勵金額=部門下屬員工總數*50元
(2)部門一年內出現三次(含以上工傷),部門經理、主管/班組長將不能參選優秀員工評選。
八工傷認定
8.1工傷認定辦法具體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條款進行判定。
8.1.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1.2員工符合第8.1.1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本身疾病造成。
九工傷待遇
9.1經調查屬工傷的,輕微傷指定附仙巖河口塘衛生服務站就診,輕微傷醫療費用由員工先墊付,待傷勢愈合后一次性報銷。(附醫院就診證明、發票、病歷卡)。門診治療工傷的,不發給伙食補助費。員工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不發績效、加班工資、獎金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相關部門最新規定執行)。
9.2 員工輕傷以上送附一醫就診,員工住院治療工傷的,所需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由公司在員工工傷終結時一次性支付。員工可先墊付或由填寫領款憑證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發放標準:市外伙食補助標準的50元發給,市內按25元/天的標準發給。
9.3員工輕微傷換藥期間,由員工搭乘公交車到指定門診就診,并提供公交車票。
9.4根據傷者病情或經治療機構診斷確認,治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協調安排。
9.5工傷員工其它工傷待遇按照法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執行。
10附則
10.1本辦法所規定的條款與國家規定條款有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2本辦法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后生效,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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