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構成工傷及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企業職工,其本人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親屬的待遇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享受,而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由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問題,因該職工死亡不屬于工傷性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解決死亡職工遺屬的生活困難問題,山東省勞動和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總工會等機關曾多次聯合發文,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出過調整。本文就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問題,結合山東省年來發布的《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省總工會關于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因病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的規定,職工死亡后,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但對直系親屬的范圍沒有作出明確界定。2004年1月1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頒布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養親屬范圍可參照該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職工供養親屬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員,依靠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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