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的60%計算。
2018年可用標準:
各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
上個月,福建省、各設區市統計局陸續公布了社工資數據,人社系統內部也轉發了省統計局提供的全省及各設區市社工資(閩人社辦【2017】137號),現將數據匯總整理如下:
全省及各設區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均工資
全省(含廈門)63138元(月人均5261.5元)
全省(不含廈門)61848元(月人均5154元)
福州:67630元(月人均5635.8元)
廈門:69218元(月人均5768.2元)
莆田:56511元(月人均4709.3元)
三明:62712元(月人均5226元)
泉州:57141元(月人均4761.8元)
漳州:61085元(月人均5090.4元)
南:59537元(月人均4961.4元)
龍巖:59329元(月人均4944元)
寧德:61309元(月人均5109.1元)
一、醫療費和康復費
(一)概念: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第六款
(三)計算公式: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注意以票據為準)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注: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的醫療機構急救。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三)計算公式: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規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注: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
三、交通費及食宿費
(一)概念: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三)計算公式:本單位因工出差差旅費標準×規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注: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差旅費標準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報銷。
四、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三)計算公式:按國產普及型產品的價格支付,費用高出部分由個人自付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停工留薪
(一)概念: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計算公式: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四)支付方:用人單位
(五)備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六、護理費
(一)概念: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評殘前)。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評殘后)。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三)計算公式:
評殘前:住院期間135元/天-160元/天,出院后60元/天-100元/天
評殘后:3個不同等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0%。
(四)支付方:用人單位(評殘前);工傷保險基金(評殘后)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二)計算公式:(1?10級)
1級: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本人工資×21個月
5級:本人工資×18個月
6級:本人工資×16個月
7級:本人工資×13個月
8級:本人工資×11個月
9級:本人工資×9個月
10級:本人工資×7個月
(三)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八、傷殘津貼
(一)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二)計算公式:(1-6級)
1級:本人工資×90%
2級:本人工資×85%
3級:本人工資×80%
4級:本人工資×75%
5級:本人工資×70%
6級:本人工資×60%
(三)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1-4級);用人單位(5-6級)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一)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
(二)計算方法: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十、工亡待遇
包括三項:
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數據: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616元。
隨著這一數據的公布,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33616元×20=672320元。
申請工傷認定流程
需在什么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社保部門多長時間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多長時間作出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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