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于綜合管理類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前,其他類別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發布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同時廢止。
【規定解讀】
1、如何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2、新錄用公務員如何進行任職考核?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3、如何確定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級別?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1)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2)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4、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包含哪些程序和環節?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2)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3)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5、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幾年?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6、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有什么權利,要履行哪些義務?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7、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能否脫產學能否被借調工作?
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間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8、試用期在什么情況下要順延?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報到后一年半仍未補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后考核。
(4)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9、對新錄用公務員如何進行考核?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后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內進行。新錄用公務員的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10、考核在什么時間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后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內進行。
11、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程序是什么?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2)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并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3)招錄機關根據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4)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12、新錄用公務員考核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什么條件?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十條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4)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13、新錄用公務員什么情況下被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3)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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