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兵工作管理,確保兵員數量質量,加強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國務院《征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機關應當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司法、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農業、教育、交通運輸、工商、市場和質量監管、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征兵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征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征兵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征兵工作。
第五條加強征兵宣傳教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規劃。征兵宣傳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國防教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依法服兵役的宣傳教育。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勵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須堅決執行征兵命令,嚴格掌握標準條件,保證新兵質量。
第七條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及時撥付,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第八條在征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兵役登記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登記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和安排,在征兵期間,設置兵役登記站,告示并書面通知本單位或者本轄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縣級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轄區適齡男性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
兵役登記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第十條對適齡男性公民實行兵役證制度。
兵役證由省兵役機關印制,縣級兵役機關負責管理、審核和組織免費發放。
兵役證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十一條 適齡男性公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登陸全國征兵報名官方網站或者攜帶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學歷證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兵役證。
縣級兵役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在公民的兵役證上分別注明應征、緩征、免征、不征、已征和應服、免服、不服預備役等情況。
經兵役登記確定應征的公民,應當服從兵役機關的統一安排,參加應征活動。
第十二條 適齡男性公民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攜帶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履行復核手續。其戶籍所在地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兵役證如有遺失,應當及時報告發證機關,并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適齡男性公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兵役登記站登記或者履行復核手續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或者履行復核手續。
第三章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審定
第十四條征兵體格檢查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下,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體格檢查工作計劃,抽調醫務人員經過培訓從事體格檢查工作,并檢查、指導下一級體格檢查工作,組織做好條件兵(含身體條件兵和政治條件兵)的體格檢查復查和普通兵的體格檢查抽查工作。
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身體條件兵的體格檢查工作,應當吸收接兵部隊醫師參加。接兵部隊醫師的主要職責是參加主檢室的工作和對預定的新兵進行必要的病史調查。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要求參加體格檢查,并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第十七條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下,由公安機關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制定政治考核工作計劃,抽調人員經過培訓從事政治考核工作,并檢查、指導下一級政治考核工作。
第十九條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和政治質量。
第二十條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工作人員在從事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工作期間,在原單位享受的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新兵審定必須堅持集體審定的原則。在審定新兵時,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征兵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召集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等小組負責人和條件兵接兵部隊人員,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準政治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服現役。
應征公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單位應當將批準入伍的公民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交接、運輸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新兵離開本地的前一日,與接兵部隊辦理完新兵及其檔案材料的交接手續,并協助接兵部隊把新兵安全、按時送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新兵運輸計劃,制定新兵運輸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后執行。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方案,保證新兵安全、按時到達指定地點。
第二十四條 新兵入伍后,經部隊體格復查和政治復審不合格的,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退回。對部隊退回的新兵,屬體格復查不合格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復核。復核合格的,回部隊繼續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單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補換。
新兵入伍后,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復核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優待和安置
第二十五條本省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屬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各項優待。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由義務兵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本科畢業生、大專畢業生、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的,其家庭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年分別增發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優待金統籌工作的管理、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在邊防、海防、高原等條件艱苦地區服現役,以及在服役期間個人榮立三等功的義務兵,當年應當增發不低于其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二十;榮立二等功的義務兵,當年應當增發不低于其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榮立一等功的義務兵,當年應當增發不低于其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百;榮獲軍隊戰區(原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義務兵,增發百分之二百;榮獲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義務兵,增發百分之三百。
對直接征集進藏、進疆服現役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的發放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青年入伍,原單位應當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服役期間原單位應當繼續為其辦理正常的工資晉級手續;實行聘用制的,聘用期滿后,應當順延聘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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