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財政行為,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和監督,促進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1、村級一切收入必須全額及時繳入會計服務中心為各村開設的賬戶,統一管理。具體包括:上級補助收入、扶貧資金收入、各項捐贈收入、一事一議資金、村級集體資產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級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為一經發生,必須在5日內繳入賬戶,堅持先收后支,嚴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規定時間內未入帳的,由經手人承擔相應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3、收入票據必須使用各縣農經局統一要求的票據。其中“一事一議”要附有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復印件,任何村和個人不得自制、自購其他收款收據。
4、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村級負債發生,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負債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鎮政府批準。
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村級經濟活動中,村民委員會負責按年度支出計劃,提前作出用款預算,經村兩委審核,報會計服務中心審批后支出。
2、村財務支出實行聯簽制,必須使用“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審批單”。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經村兩委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報會計服務中心審核后方可入賬(或報賬)。
3、涉及財務收支的事項應當每月按時結算。未按時記結的,由直接責任人向民主理財小組報告,審議通過的,填寫未結算事項報告單,按程序記結。對審議未通過的支出事項,不予登記并由責任人自行處理。
4、村“兩委”主要干部在離任或年度財務結賬(決算)前,要認真清理任期內發生的經濟收支事項,按程序及時入賬。
財務公開管理制度
1、財務公開的形式:各村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明白卡”、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2、財務公開的內容:
財務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田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各項收入: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土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罰沒款物等其他收入情況。
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村干部補助及獎勵;集體統一經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村辦公經費等明細項目支出;五保戶供養支出;罰沒款物等其他支出情況。
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收支情況;庫存物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資源及項目發包、租賃情況;其他財產。
債權債務:包括內部往來;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銀行(信用社)貸款;其他債權債務。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項:包括公積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況;年終收益分配。
3、財務公開的程序: 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公開前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的審核,公開榜必須由村委主任、鄉會計服務中心總會計、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印章后,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須存檔。村紀檢監督小組負責對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時限進行監督。
4、財務公開時間:全面詳細的財務情況每年固定公開兩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15日,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5日。一般的財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事項較多的村和實行了會計電算化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5、財務公開要求:
(1)村級財務公開表,要統一格式,必須有電腦生成打印的公開榜;
(2)重要事項,事前、事后雙公開;
(3)常規事項,按月或按季定期公開;
(4)特殊事項,隨時發生隨時公開;
(5)跨年度事項,當年按進展情況公開,結束時一次性公開;
(6)張榜公布的財務資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財務預決算制度
1、各村應編制村級財務預算,并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后,報鄉會計服務中心備案,作為其當年資金開支的依據。
2、年度終了時,鄉會計服務中心根據該年各村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送各村村民會議審議。
3、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和收支衡”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
4、預算編制的支出預算主要是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種支出。預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議”項目專項支出,干部工資、辦公經費和“五保戶”支出,其它生產公益事業項目支出,其它支出。
5、預決算編制程序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編制財務預算方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鄉鎮會計服務中心審批。年終編制決算報表,需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通過。預算編制的收入預算要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測算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預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一議”專項收入,轉移支付補助,集體經營收入,其它收入。
6、預算一經批準,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分解落實預算,保證預算順利實施。編制相關報表和預算執行情況說明書,及時、真實、準確反映預算執行情況,定期檢查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定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根據預算實施情況,執行中確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減少,可按照規定程序作必要的補充或調整。
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等管理制度
1、村集體資產可以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以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2、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或其他公開方式,按市場原則確定經營者;
3、實行股份制經營的,應當按照穩健經營、確保收益的原則,建立并落實股權代表人制度;
4、實行自主經營的,應當制定村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經營目標,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監督;
5、土地及荒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方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6、資產經營方式不得改變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性質;
7、有條件的村應積極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資產經營管理制度
1、村內的集體企業、魚塘、鋪位、山地、荒坡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發包,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實行公開招標發包。
2、各村對需要招標的建設項目委托鄉鎮會計服務中心依照《長治市村集體招投標制度》開展工作。
3、村兩委干部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4、村組織要加強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須到鄉鎮司法所進行鑒證,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蹤服務和管理,并對承包項目、承包量和金額指標等,實行造冊登記。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內,認真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清收到期的承包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糾紛。
5、對承包方不按期繳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包他人的行為,要及時終止合同或向司法機關申訴。
6、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統一建集體資產備查簿、資源性資產備查簿和閑置資產登記簿。所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人,都要與資產所有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對集體資產的增減變化、檢查考核等情況實行定期公開張榜,接受群眾監督。
資產清查制度
1、資產清查是通過實地盤點、核對、查詢,確定各種資產物資、貨幣資金、往來款項的實際結存數。并與帳存數核對,以保證帳實相符。
2、清查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專項存款、銀行借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3、資產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種實物的名稱、規格,要以資產目錄上所規定的名稱和規格為準,不得任意變更。
(2)對于固定資產、專項物資等要逐一盤點來確定其實物數量。
(3)對于無法逐一清點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礦砂等,可通過技術測定來確定其數量。
(4)對于各種實物的盤點要填制“盤存單”;填明各種物資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盤存單上要有盤點工作人員和原來的實物保管人共同簽章。
(5)會計服務中心應根據盤存單上所記錄的各種物資的盤點數量,及時與帳面上的結存數量進行核對,并編制“帳存實存對比表”,作為調整帳簿記錄的原始依據,分析帳實存在差異的原因,查明責任。
4、對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認真處理。
(1)在資產清查中確定的資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2)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定手續及時轉帳。
(3)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4)對清查中發現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報經審批后,應及時調出、出售或作其他處理。
資產臺賬管理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產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本集體賬內外資產的現狀、價值和變動情況,加強對各項資產的管理。
2、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清產核資,依法界定資產所有權,對未入賬資產,要按照規定及時補充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
3、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對固定資產變動進行跟蹤,詳細記錄各項固定資產的購建時間、原始積累、累計折舊、減值、清理、使用狀況、收益情況等項目,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對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資產租金,記錄租金收付計劃、租金的收付情況,對租金的收付及時作賬務處理。
4、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有價證券臺賬,詳細記錄各項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等項目,加強對有價證券的管理。
5、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流動資產臺賬,詳細記錄各項流動資產的取得時間、經辦人、增減金額、結余等項目,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
6、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土地等資源性資產臺賬,并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嶺、荒地、灘涂、水面等明細臺賬,詳細記錄各項資源性資產的面積、面圖、界限等項目,加強對資源性資產的管理。
7、有土地補償費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土地補償費專項臺賬,詳細記錄被征地面積、所在地域、土地補償費的應收金額、實收金額、使用情況、留存情況等,加強對土地補償費的管理。
以上各類資產、資源明細要同時錄入會計電算化管理系統,以加強對“三資”的網絡化管理。
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級集體資源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鄉會計服務中心統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村級集體資源管理辦公室進行鑒證、備案。
4、所有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經村委會同意,農民關注度高、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7、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5天內辦理合同檔案移交手續。
8、未經村委會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借閱合同原件。
9、發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民主決策制度
1、民主決策的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員聘用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它事項。
2、民主決策的程序: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程序議決。即:支委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執行過程和結果公開。
3、民主決策的實施及監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決策的事項一律按民主決策的程序進行,并報鄉鎮會計服務中心備案。
(2)村紀檢監督小組要對民主決策事項進行監督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進行通報和接受群眾質詢。
(3)堅持群眾監督,每季度召開一次民主評議會議,對村“兩委”班子進行滿意度測評,提出意見和建議,測評結果上報鄉黨委政府,對違反民主決策程序的事項,鄉鎮和會計服務中心有權否決,并嚴肅追究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
1、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挪用、私分、損壞等非法動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縣鄉人民政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屬無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支部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危害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工程項目建設未經民主決策程序討論、未采取招投標的,所簽合同無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4、鄉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門以任何名義挪用、支配、截留村集體資金、資產,變相命令和干涉村集體資產、資金的開支使用,非法動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縣級人民政府、紀檢監察、農經等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的刑事責任。
工程招投標制度
1、村級工程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納入本辦法規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投標的全過程應在鄉鎮政府及鄉鎮會計服務中心監督下進行。
2、村級工程招標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任何組織不得私自建設,私自發包。禁止任何部門以專業為理由,強行承接工程項目。
3、招標范圍主要是指:財政和集體資金投資以及省、市、區有關部門下撥專項資金的建筑工程、基礎設施配套工程、道路、農田水利設施、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的公益事業項目設施等建設工程施工項目。
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或村兩委研究經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同意實施的項目;
(2)具備招標所需的圖紙等工程有關資料;
(3)建設資金已落實;
(4)招標項目的管理人員已落實。
5、村組織同一工程項目應整體招標,不得以分割標段等為借口肢解工程,規避招標。
6、村級工程招標方式主要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可由鄉鎮會計服務中心通過張貼招標公告或通過媒體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7、各村對需要招標的建設項目,根據工程造價情況,委托鄉會計服務中心負責進行并報送下列材料:
(1)項目建設方案(或初步設計)及批準文件;
(2)村兩委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會議復印件;
(3)建設資金落實證明;
(4)招投標委托書;
(5)有關部門(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鄉會計服務中心應審查工程招標申請并簽署意見。發現村組織提供上述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責令村組織改正。
8、會計服務中心收到村招投標委托書后,應成立相應的評標委員會,按照相應的招標方式程序進行招投標。
9、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所確定的評標辦法確定中標候選人并進行中標公示。中標公示須在村務公開欄內發布。不同途徑發布的公示內容必須一致。
10、村組織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價為中標人的投標報價。村組織和中標人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議。
11、村組織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處罰規定,視其情節予以處罰。若情節嚴重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違紀違法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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