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水資源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生產用水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年度節約用水計劃。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四條城鎮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全程管理、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或者投訴浪費用水的行為。
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編制節約用水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財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國土、建設、規劃、教育、科技、農業、環保、衛生計生、公安消防、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加強國情水情教育,將水情教育納入黨員領導干部培訓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倡導有利于節約用水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形成節約用水良好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將節約用水宣傳納入公益宣傳范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用水浪費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對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以及在節水科研、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獎勵措施,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計劃用水管理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全市節約用水標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約用水政策、規劃、標準的落實。
節約用水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取得許可的取水單位和非居民用戶,應當執行年度用水計劃。
非居民用戶應當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建立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并于每年年底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用水情況和下一年度用水計劃。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取水許可量、江西省行業用水定額、非居民用戶的用水記錄和生產經營計劃,以及本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等,核定轄區內非居民用戶申報的取用水計劃,并于每年年初下達取用水計劃指標。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戶應嚴格按照核定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用水,不得擅自變更年度計劃用水量和用水用途。確需調整計劃用水指標的單位,應提前30日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調整用水計劃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
第十二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非居民用戶超計劃、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取水部分,按照《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十三條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制度,禁止實行包費制。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水價標準由物價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
農業生產用水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意見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自來水)的,超定額累進用水加價水費由所轄的供水企業代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使用自建設施直接取用水的非居民用戶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資源費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征收的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和水資源費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作為節約用水管理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和水資源費應當按規定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5‰和水資源費2‰的滯納金,并扣減其計劃用水指標或限制其用水量。
第十六條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用水計劃向用水單位供水。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江西省節水標準及規范進行節水設施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節水相關內容。有關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就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已建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
建筑施工工地要減少降排水,施工降排水應當做好回收利用。
第三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在測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的基礎上,編制年度用水計劃并下達執行。
供水部門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監管,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計劃用水戶的實用水量報表。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節水強制性標準。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建設、質監等部門,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設備應用市場準入管理機制,推廣節水型器具的應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扶持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進居民生活用水戶節水器具改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節約用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節水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開采使用地下水。已使用地下水的,應當采取節水措施,逐步減少地下水的開采量。有條件的,應當將地下水水源替換為非常規水源或地表水水源。
第二十四條 單位用水戶應當采用節水技術,改造落后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器具,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定期對用水情況進行水衡測試;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水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對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進。
第二十五條 大力推行節水型企業創建。工業企業應當采取循環用水、分質用水以及廢污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污水排放量。
工業企業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單位產品取水量、單位產值取水量達不到行業標準的,應當限期完成技術改造工程。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對機關事業單位、物業小區及居民生活節水的宣傳和指導,開展節水型單位、節水型社區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兩級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用水計量設施,實現分區計量,明確節水專職人員,加強用水設施、器具及給排水管網的日常管理,建設節水型單位。
公共機構應當選購列入節水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或取得國家節水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二十八條賓館、餐飲、水上娛樂等服務行業,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洗浴、洗車、游泳場館等經營場所應當提高循環用水效率,安裝使用節水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九條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生態景觀用水等應當使用地表水或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鼓勵采用節水技術和污水再生利用技術。
第三十條 大力推廣應用農業節水技術,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涉農部門應當引導農民降低水耗,推廣噴灌、滴灌等節水技術,禁止農業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灌區應當逐步完善用水計量設施,按定額配置灌溉水量。
對農業節水工程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優先予以立項。
第三十一條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采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水的漏失率,漏失率不得高于國家有關規定。
自建供水設施單位將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網的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開發利用污水、再生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
違法征收相關費用的;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
(三)擅自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公共供水和節水設施的;
損壞、侵占、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破壞公共供水和節水設施造成嚴重危害的;
拒絕、阻礙或使用暴力,威脅節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阻撓供水部門工作人員搶修、維修、施工、驗表、收費等正常經營活動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節約用水,是指采取經濟、技術、行政等綜合措施,調整用水結構,降低供水、用水消耗,減少用水損失和廢污水排放,制止浪費,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節水設施,是符合質量、安全和環保要求,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使用量的機械設備和儲存設備的統稱。
公共機構,是指市、縣兩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居民用戶,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水戶。
非居民用戶,是指取得許可的取水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水衡測試,是指對用戶的各用水系統進行實際測試,確定其各用水系統的水量值,并根據其輸入水量與輸出水量的衡關系,分析用水節水的合理水。
再生水,是指經過處理,滿足特定用水水質標準或者水質要求的非飲用水。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日市政府印發的《九江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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