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閱讀,保障公民的閱讀權利,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推進社會文明、進步與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三條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資源共享和普惠大眾的原則,建立健全服務保障體系,提高全民閱讀工作的質量和水。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工作的領導,建立全民閱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指導各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推進全民閱讀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工作,制定全民閱讀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全民閱讀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合理配置公共閱讀資源,建設全民閱讀配套基礎設施,搭建覆蓋城鄉的公益化全民閱讀服務臺。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家書屋建設,健全服務管理制度。全民閱讀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使用補充資金,采購、補充出版物,不斷豐富出版物藏量。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覆蓋城市社區的社區書屋,完善閱讀設施,為社區居民和外來務工者提供便捷的閱讀服務。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標準化公共圖書館為主體的公益閱讀場所建設,為城鄉居民提供閱讀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結合本單位實際,為職工提供閱讀場所、設施和服務。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經費按有關規定,可從本單位教育培訓經費和工會經費中支出。
鼓勵和支持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和銀行、商場、醫院、賓館等公共場所設立微型圖書館、自助閱讀設施等現代化閱讀設施,提供閱讀服務。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將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納入圖書館共享體系,開展出版物交換和流動服務,提供專業指導培訓。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積極推行同城范圍出版物的通借通還。
省圖書館應當及時收藏擺放省內出版單位出版的地方作家作品。省內出版單位應當向省圖書館無償提供單品復本量不少于2本(期)的新版出版物。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圖書館以及以圖書館為主體的全民閱讀服務機構數字化臺建設,鼓勵和支持出版單位加快出版物的數字化轉化,豐富數字閱讀資源。
鼓勵和支持互聯網運營機構開放公共閱讀服務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閱讀設施、出版物發行網點或改變其功能、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等全民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由規劃建設部門或挪用、占用單位向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重新建設的全民閱讀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應當堅持先建后拆、服務不中斷的原則擇地重建,不得小于原有規模。
第十三條省新聞出版廣電、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定期推薦面向不同讀者群體的優秀出版物,并由各級人民政府優先納入各類公益閱讀場所的采購目錄。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民、學生、貧困人群和老年人的基本閱讀權益和特殊閱讀需求,定向提供保障類閱讀產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全民閱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民閱讀經費、物資管理制度,場所、設施維護制度和閱讀服務制度,規范全民閱讀設施掛牌及標識使用,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明確服務標準,建立健全服務規范。
農家書屋的管理單位為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社區書屋的管理單位為所在社區的居民委員會。
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人,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全民閱讀經費和物資。
第十六條每年4月23日為“書香吉林閱讀季”啟動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在“世界讀書日”、“孔子誕辰日”及其他重要節慶日期間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種書博會、文博會、文化節等相關文化活動,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育和鞏固各類書香品牌。
第十七條倡導、支持全民閱讀志愿者隊伍建設,建立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閱讀推廣人制度,鼓勵和支持教師、公務員、大學生、新聞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加入閱讀推廣人隊伍,組織開展面向各類讀者群體的專業閱讀輔導和推廣服務。
鼓勵和支持成立閱讀協會、讀書俱樂部等群眾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全民閱讀協會應當在本級全民閱讀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全民閱讀推廣、研究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全民閱讀主管部門應當對志愿者和閱讀推廣人提供免費的全民閱讀培訓服務。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全民閱讀公益宣傳,引導公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
報紙、電臺、電視臺、期刊和新聞網站應當設立全民閱讀欄目、節目、時段和版面,普及閱讀知識和方法,宣傳閱讀活動,刊播公益閱讀廣告,推薦優秀讀物。
有線電視、通信和網絡運營商應當免費發送促進全民閱讀的公益信息。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指標,實行年度評估驗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重大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方面的監督和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閱讀需求征詢制度,暢通閱讀需求征詢渠道,開展閱讀狀況調查。
第四章 閱讀保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閱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全民閱讀公共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的全民閱讀工作,增加閱讀服務的投入,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優秀作品的創作、傳播。支持省內出版單位民漢出版物互譯、民漢雙語出版物和民文出版物的出版。
鼓勵和支持文化和出版單位創作、編譯、出版適于民族中小學生閱讀的民文版課外讀物,定期組織民族學校館藏民文版課外讀物的審定工作,豐富民族學校課外讀物種類。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向視聽障礙人士提供特殊閱讀資源、設施與服務,提供盲文出版物、有聲讀物等,幫助其參加全民閱讀活動。
各類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為行動不便的殘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出版物發行網點和經營性閱讀設施。扶持實體書店的發展,支持發展網上書店,多元化推介優秀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等公益閱讀服務場所應當免費開放,鼓勵雙休日、法定節假日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圖書館、閱覽室在公共假期和寒暑假向社會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實體書店延長營業時間,擴展閱讀服務。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和高校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應當提供多語種、多載體的出版物借閱服務和咨詢服務,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和指導培訓。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出版物交換、捐獻、贈與。全民閱讀主管部門和接受捐贈的組織機構應當加強捐贈出版物的鑒別、應用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全民閱讀服務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各種形式的全民閱讀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閱讀場所,中小學校配備閱讀指導教師,每天為學生安排自由閱讀時間,開展閱讀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閱讀慣。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對在全民閱讀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組織不履行本條例所規定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或全民閱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職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全民閱讀場所及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擅自改變全民閱讀設施用途的;
(二)不履行全民閱讀設施保護管理責任的;
(三)不制定服務規范、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的;(四)挪用、侵占全民閱讀工作經費和物資的。
第三十二條侵占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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