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加劇公路損壞程度,縮短公路使用壽命,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省不少地方公路路面因超限超載而前修后毀,使用年限大大縮短。據統計,2009年至2012年間,超限超載運輸每年給我省國省干線公路造成養護資金額外支出約11億元,公路使用年限縮短帶來的經濟損失約40億元。當前,超限超載已成為貨運市場壓價競爭的籌碼,形成“越超載?運價越低?越要超載”的惡性循環,扭曲了貨運市場價格,擾亂了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損害了經濟發展環境。而且,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已成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誘因。據有關部門統計,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載直接或間接引發,50%的群死群傷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今年8月26日和9月24日,碭山縣、利辛縣境內分別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均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傷,這兩起事故均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因此,大力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民生工程。
省委、省政府對治超工作高度重視,今年第四次省長工作例會將其確定為年度重點工作。省政府先后出臺了《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省政府令第235號)和《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責任追究辦法》(皖政辦〔2011〕355號),為治超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積極推進治超工作,全省超限超載車輛有所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所好轉。與此同時,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省干線公路和農村公路交通流量明顯上升,治超任務依然十分艱巨,表現在全省公路治超工作開展不衡,部分地區公路設施損毀嚴重,超限超載現象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在治超專項督查中發現,有的車輛超限率達200%以上。省政府令實施以來,盡管在治超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執行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職責不夠明確;二是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三是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點數量較少,固定檢測有局限性,需要固定檢測和流動檢查相結合,并且亟待規范;五是對收費公路治超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等等。因此,有必要在省政府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制定綜合性和針對性更強、效力等級更高的地方性法規,使治超工作得到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省政府領導對《條例》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視。王學軍省長就《條例》起草工作專門作出批示;陳樹隆、方春明副省長多次聽取立法進展情況的匯報,并召集有關部門研究立法中的重大問題。按照省政府領導要求,省政府法制辦擬定了立法工作方案,牽頭成立了起草組,并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了初稿。此后,起草組分別赴山西省以及我省淮北、宿州、宣城、六安、?橋、寧國、舒城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基層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意見,特別是充分聽取有關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駕駛員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又書面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以及各市政府和省直管縣政府的意見,召開了由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由省政府立法咨詢員參加的立法預審會,將草稿在省政府法制辦門戶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充分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經與我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201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審議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我廳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并書面征求了交通運輸部意見。
三、關于《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共34條,依據《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借鑒外省立法經驗,對治超職責、源頭治理、路面治理、科技治超和責任追究等作出系統規范。在立法工作思路上,一是立足源頭、標本兼治,強化對車輛生產改裝企業、貨運源頭單位的約束;二是突出重點,對車貨總重超過75噸或者車貨總重超過規定標準100%的嚴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予以嚴厲打擊。
(一)明確市、縣政府的治超工作職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要求要建立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治理工作機制。實踐中,治超工作措施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具體落實,為此,《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第三條第一款)。
(二)增強源頭治理的針對性。一是把好貨運車輛準入關。規定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不符合營運車輛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核發車輛營運證(第八條)。二是界定了貨運源頭單位的范圍,明確了其治超義務(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三是規定了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核查、確定、公布制度,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巡查等方式,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規定,對貨運源頭單位較為集中的區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管,禁止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通行(第十一條)。
(三)強化路面治理措施。一是對治超站點的規劃、建設和調整作出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公路,應當將經批準設置的治超站點與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是確立固定檢測和流動檢查相結合的執法模式,規范流動檢查程序(第十七條)。三是對收費公路經營者的治超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新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在收費公路入口處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已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逐步對入口進行改造,加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對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處理。四是對擅自改裝、拼裝車輛的處置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卸載作了規定(第十九條)。
(四)發揮科技治超作用。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治超信息臺,完善監控網絡,不斷提升科技治理水(第三條第三款)。二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置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對監控設備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可以依法作出處理(第二十二條)。三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治超信息臺,對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及時登記、抄告和公示(第二十三條)。
(五)嚴格行政責任追究。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專項督查,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后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四條)。二是規定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未落實治超措施,致使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其負責人實行問責;省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暫停、減少或者停止撥付該地區公路交通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第二十五條)。三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
條例亮點
《條例》是對我省法制建設、現有法律體系的豐富和完善,是對全國特別是我省以往治超經驗、做法的提煉和升華,也是對當前諸多治超難題的探索和破解,它的主要亮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主導的總體格局。《條例》規定,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負總責,交通、公安、經信等部門各司其職,各負所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治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建立治超協調機構,建設治超信息臺,并將治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治超職責導致超限超載現象嚴重的的市縣政府,要對負責人實行問責。這些規定和要求,確定了政府對治超負總責,必將大大加快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治超格局的構建,徹底改變了交通運輸部門單獨治超的格局,有力推動治超長效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必將開創治超新局面。
二是進一步增強了源頭治理的針對性。一方面,《條例》繼續加強對車輛源頭的管控,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抓好車輛登記審驗關;另一方面,在原治超辦法的基礎上,《條例》對貨運源頭單位的治超責任進行了調整,新增了裝載證明這一義務,并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對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管方式有所變化,定點監管得到保留。此外,《條例》重申,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做好源頭治理,充分發揮了屬地管理原則,凸顯了多方聯動、聯合治超的工作思路。
三是進一步強化了路面治超的工作力度。第一,完善了路面監控網絡。針對以往工作中收費公路治超相對薄弱這一環節,《條例》要求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改造加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對超限超載又不能提供通行證的貨運車輛,要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同時,《條例》明確新建、改建公路時應當將經批準設置的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與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第二,明確了流動檢查的具體要求。為充分發揮站點監控作用,《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公路稽查站,開展治超工作,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采取流動檢查方式進行查處。經流動檢查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拒絕稱重檢測,拒絕稱重檢測的處三萬元罰款。第三,新增了超限超載的測量和處理方式。《條例》規定,車貨總重超過稱重設備標定限值等無法用稱重設備檢測的,可以采用量方測算的方法檢測認定。對經動態檢測顯示超限超載、又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貨運車輛,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是進一步加大了違規行為的處罰追責。《條例》對惡意、屢次超限超載行為設定了嚴苛的處罰手段,一方面,針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66條執行難的問題,《條例》對原條文作了細化和提煉,不僅明確了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要分別予以吊銷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而且還進一步規定,被吊銷證件累計三次的,終身不得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另一方面,《條例》對惡意超限案件予以重罰,對未經批準駕駛車貨總重超過七十五噸或者車貨總重超過規定標準百分之百的貨運車輛的行為,《條例》一步到位予以吊銷其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同時罰款的重罰。此外,《條例》的新條款、新亮點還包括: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賦予公路稽查站治超職能,以及對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區域根據需要向站點派駐人民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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