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是指城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低保及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條市房產主管部門是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區(開發區)、縣(市)房產(住建)部門是本區域內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門,其所屬的區(開發區)、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賃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減是指政府對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條件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照規定給予核減租金,并向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支付核減部分租金的保障方式。
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同一時間只能享受一種保障方式。
第五條申請租賃補貼或者租金核減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市戶口,并在本市居住;
(二)持有民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遼寧省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6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家庭申請租金核減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積的限制);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符合第五條(一)、(二)、(四)項規定條件,無私有房屋并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條件的孤、老、病、殘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困難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實物配租。
第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八條保障家庭成員以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城市低保或者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為準。
第九條家庭房屋是指保障家庭成員、成員配偶、未成年人父母的房屋。具體如下:
(一)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
(二)申請之日前2年內已轉讓、贈與、被征收的房屋。
第十條家庭房屋面積計算方法如下:
私有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所標注的建筑面積計算;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的建筑面積計算。
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所標注的建筑面積計算。
被征收的房屋,以貨幣補償并未購買房屋的,按照征收前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已實物安置,按照實物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已簽訂實物安置協議尚未入住的,按照實物安置協議標注的建筑面積計算。
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積應當合并計算。擁有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該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監護人系申請人父母、岳父母、子女的,其房屋面積應當計入申請人住房面積。
第十一條租賃補貼額計算方法如下:
低保家庭月租賃補貼額=家庭租賃補貼人口數×(16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每方米租賃補貼標準×地區租賃補貼系數。
低保邊緣家庭租賃補貼標準為低保家庭租賃補貼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市房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租賃市場變化調整地區租賃補貼系數。
第十二條租賃補貼保障標準如下:
(一)面積標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6方米。
(二)補貼標準:和區、鐵西區、沈河區、大東區、皇姑區、于洪區、渾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建筑面積每方米15元;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為建筑面積每方米12元;新民市、遼中縣為建筑面積每方米10元;法庫縣、康縣為建筑面積每方米8元。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人口數的計算方法為:1人保障家庭按照2人計算,2人保障家庭按照2.5人計算,3人保障家庭按照3人計算,4人以上(含4人)保障家庭按照4人計算。
第十四條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為建筑面積每月每方米0.5元。
第十五條實行租金核減方式的,對保障家庭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予以核減。保障家庭人口數按照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人口數計算。
在計算租金核減額時,租金核減面積應當扣除保障家庭的私有房屋建筑面積。
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方米的,按照實際建筑面積核減;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高于16方米(含16方米)的,按照16方米核減。
租金核減保障家庭交納公房月租金標準:低保家庭為建筑面積每方米0.5元;低保邊緣家庭為建筑面積每方米0.7元。
第十六條申請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沈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信息表》;
(二)《沈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核準(復核)表》;
(三)《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遼寧省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以及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并持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相關材料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進行入戶調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簽署受理意見后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受理意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組織公示,公示期為5天。初審合格的,上報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并抄報區、縣(市)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及辦理低保證或者低保邊緣證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現居住地、辦理低保證或者低保邊緣證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并在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同時組織公示。符合條件的,經區、縣(市)民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上報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
(四)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資料后,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五)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資料起4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房屋登記部門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有關情況在“沈陽市住房保障網”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
第十八條租賃補貼資金劃轉、實物配租、租金核減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準予租賃補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定期從資金專戶中將租賃補貼資金劃入保障家庭個人賬戶。
對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在輪候期間給予租賃補貼保障。
(二)準予實物配租的,由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結合房源情況、申請家庭收入水以及孤、老、病、殘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順序實行輪候。輪候到位的家庭,由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進行配租。
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對放棄配租的家庭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實物配租申請。
(三)準予租金核減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定期將核減的補貼資金撥付至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專戶,再由其撥付給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 租賃補貼資金實行區域管理,共同負擔的原則。市與縣(市)資金負擔比例為7:3;市與區資金負擔比例8:2。每年由各級財政分別列入政府預算。租金核減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全額負擔。
第二十條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收入用于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區、縣(市)財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住房保障實行資格動態管理屬地化原則,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保障家庭成員、收入變動情況及配租住房居住情況,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檔案。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保障家庭按戶建檔,并根據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以及保障方式的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并上報市級住房保障部門,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標準,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享受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在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資格進行年度復核。其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低保或者低保邊緣情況,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復核;房屋情況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沈陽市住房保障網”公示。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區兩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審核、資金籌集以及發放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初審,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格,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下達“取消保障資格”的書面通知,由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送達: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況的;
(二)因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積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三)將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轉借或者轉租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含)以上未在實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含)以上未交納實物配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八條 有第二十七條規定情況之一,已經享受租賃補貼或者租金核減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減免租金;以虛假手段騙取的,追繳已領取的租賃補貼資金或者核減的租金。
已經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退回租住的實物配租住房,由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下達限期退回住房通知書。逾期無法退回的,自期滿之日起,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未退回,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應當退回住房。不退回住房的,自過渡期滿之日起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沈陽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沈房發[20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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